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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民间规约与法律制度的关系

    时间:2021-03-31 20:04:08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清朝的民间慈善事业十分发达,大量的善会善堂出现,这些善会善堂通过善会规约规定了经营管理制度、资金运作制度和财务制度等维持自身的发展,以善会规约为代表的民间规约与国家法律制度之间是相互影响的互动关系。清朝的民间慈善事业十分发达,当时民间的慈善机构有先进的管理经营模式和资金运作模式,对于我国当代的慈善机构的运作模式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民间规约;善会规约;法律制度
      一、善会规约的发展及概念
      慈善机构和慈善事业很早就在我国产生了,包括个人的善行、家族接济族人的义庄、寺庙救济贫民设置的悲田养病坊和政府赈灾济贫的养济院等。在明末以前,中国古代慈善事业的经营主体主要是国家、宗族和宗教团体,但明末清初形成了由民间人士自发结社形成的善会善堂,正如梁其姿先生所分析的,慈善机构的性质在明末清初发生了从官方的到非官方的、从宗教的到非宗教的、从家族的到非家族的变化,此时的慈善机构具有民间结社的性质,是本文探讨的民间规约所涉及的对象。由于在慈善事业方面国家法律的缺乏,清朝善会规约的具体事物都必须依靠自治的规约来管理,在清朝影响很大的同善会成立时就制定了规条,通过这些规条来管理会员,调整具体事务。
      二、清代善会规约的自治制度
      善会善堂是清朝逐渐兴起的民间慈善组织,在成立之初会制定规约,规约规定一系列自治制度来运作和管理,主要包括经营模式、资产运作模式和信息公开。
      1.经营模式
      第一,会讲制。同善会定期会进行集会,推举主会之人,由其负责同善会的管理事务。会讲制将会讲活动与慈善活动相结合;第二,轮值制。清代育婴堂的轮值制度的模式是每年推举十二个人为主会之人,每人负责一个月的管理事务;第三,董事制。这种模式起源于宋代朱熹所创的社仓制度,这种制度实质上是一种官督民办的形态,清代的善会善堂继承了这一制度,善会经营走向专业化。
      2.资产运作
      清朝善会的收入来源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是捐赠,二是善会资产运营所得。捐赠分为个人捐赠、行会捐赠和官方捐赠。但是,官方捐赠所占的比重不断上升,《松江育婴堂征信录》中记载:官方决定每年从盐税中捐银1200两给扬州育婴堂,对于每年花费2000两白银的育婴堂来说,这笔款项是最重要的收入。善会资产的运营方式主要有三种方式:利息、不动产的运营和金融投资。固然官方资金在帮助善会解决资金来源问题上具有重要作用,但是过多的官方资本进入善会必然会控制善会的人事和经营自主权,限制善会的自治空间。因此,一个完善的资金运营制度对于维护善会的稳定发展和自治是至关重要的。
      3.信息公开
      清代善会一般是通过两种方式作出会计报告,一种是在善堂中直接公示,育婴堂就是在堂中左右悬挂牌幅进行公示;另一种方式是通过《征信录》公布,《征信录》是善会经营者编制的年度会计报告。信息公开可以有效监督善会的资金流向,维护善会的公信力,而公信力是善会自治的基础。对善会的监督还包括官方的监督,但是官方的执法却没有任何监督,这使得善会陷入官僚化,让善会的自治基础——公信力丧失。
      三、民间规约与法律制度的关系
      以善会规约为代表的民间规约与国家法律之间是一种相互影响的互动关系,民间规约对于维系民间秩序和公共领域的自治具有重要意义,但它也有其自身的局限性,如保障力不足,解决纠纷的有限性等。国家法律虽然是调整社会关系最主要的手段,但是法律也有局限性,法律的普适性决定了其在解决特殊问题上的不足,法律的发展具有滞后性,总是滞后于社会生活的发展,不能深入到社会生活的各个角落。
      1.法律制度对民间规约的影响
      第一,民间规约必然受到当时社会上占主导地位的意识形态的影响。在清朝,儒家的礼制思想是主流意识形态,这些思想是同善会等慈善组织的思想基础,是这些慈善组织一直得以延续的精神力量;第二,国家法一经制定则具有强制性,当民间规约与国家法律发生冲突时,必然会受国家法律强制力的压制。法律的规定往往会使得一种自发性的善举便成了强制性的义务,使得善会善堂丧失了自治性。第三,民间规约会直接吸收国家法律的部分内容,但这主要表现在村规民约对国家法条的直接录入,因此不再展开。
      2.民间规约对法律制度的影响
      第一,对司法的影响。中国古代的司法是由官僚支配下的司法,但是中国的传统规范体系是多元的,由于民间习俗与作为国家主流意识形态的儒家思想之间是共通的,使得民间和解与官僚支配相互作用。清朝司法机关虽然在表面上并没有直接引用善会规约,但事实上官员们的决定往往建立在这些民间规约、习惯、约定之上,前提是这些民间规约并不违背国家法律;第二,民间规约影响国家法律的制定。国家法律会吸收民间规约的一些规则,使民间法上升为国家的正式法律制度。善会善堂的《征信录》中体现的信息公开原则促进了公共行政的发展。
      四、结语
      综上所述,我国清朝的善会规约是十分完善的,有效地促进了当时慈善事业的发展。我国自古便有这种慈善事业的传统,清朝的民间慈善组织十分活跃,这些民间慈善组织的管理模式、资产运营模式和财务制度都是十分发达的,对于当代我国慈善事业的发展具有重大意义。近来,媒体对于马克·扎克伯格的裸捐大肆赞扬,对美国的慈善传统以及美国慈善基金会的运作大力吹捧,认为国内的企业家缺乏像比尔·盖茨等国外企业家的慈善精神。由于我国目前的民间慈善机构的运作模式还不够完善,与欧美发达国家的慈善基金的运作模式存在较大差距。在明末清初,当时的民间慈善组织十分活跃,有完善的自治规约,先进的经营管理模式的资金运作模式等,这些对于我国当代的慈善事业的发展具有重大的借鉴意义。我国民间规约作为一种重要的社会规范,它能够弥补国家法律的局限性,影响国家的立法和司法过程,与法律共同维持着社会秩序。民间规约与法律制度是一种互动影响的关系,我们应当正视二者各自的作用及局限性,尽力避免它们的冲突,促进二者形成以国家法律为主导的良性互动关系。
      参考文献:
      [1]刘笃才.应当重视古代地方法制与民间法律秩序的研究[J].法学研究,2009(02).
      [2]王帅一.中国传统法文化在民间规约中的几点表达[J].昆明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02)
      作者简介:
      柴延延(1992~),男,甘肃平凉人,辽宁大学法学院2015级法律硕士(法学)专业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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