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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成年子女利益之保护:意大利法的经验与借鉴

    时间:2021-03-20 20:14:04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意大利是深受罗马法家父权传统影响的国家,未成年子女一直处于弱势的法律地位。经过理论界若干年的讨论与酝酿,1975年意大利修订了民法典中关于家庭法的部分。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实现了有限平等化。承认父母子女的利益是各自独立的,而且在存在利益冲突的情况下,诸多的司法判决都认可子女的意愿优先。监护权的行使,受到公权力的监督,无论是剥夺父母的监护权,还是临时性的收养,在监护障碍消除之后,往往还是鼓励孩子回归其原来的家庭。在保护未成年子女利益上,司法积极介入家事特别是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这点对深受传统思想影响的中国家庭尤其具有借鉴意义。
      关键词:未成年子女意大利法监护权父权
      中图分类号:DF52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8330(2015)03-0021-06
      前言
      未成年子女利益之保护,引起法学界的广泛关注,主要源于1959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儿童权利宣言》,该宣言通过30年后,即1989年,联合国大会通过了《儿童权利公约》。1990年9月2日,该公约在获得20个国家批准加入后正式生效。目前,该公约已获得近200个国家的批准,是世界上最广为接受的公约之一。
      意大利属于最早批准加入该公约的国家之一,并且通过承认欧盟的部分公约及国内的立法,意大利较为完善地确立了未成年子女利益保护的完整格局,并且保护的规范触及离婚、收养、非婚生子准正等诸多领域。但是从过程来看,从1975年意大利修订民法典中的婚姻家庭法相关条文,到近10年诸多单行法及重要司法判决的诞生,显示出这并不是一个简单容易的过程。从罗马时代开始,亚平宁半岛就贯彻了家父对家子的支配思想,而2000多年的手工业伴随的学徒制度,事实上都不利于未成年子女利益保护思想得到普遍的承认。本文将简单阐述这一过程。
      一、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的有限平等化
      在1975年《意大利民法典》修订中加入了第261条的规定,即:“非婚生子女的认领对进行认领的父母产生与婚生子女相同的全部权利和义务”。这是一条具有强烈历史背景的法律规范。
      在1975年的立法改革之前,深受天主教婚姻家庭观念传统影响的意大利,从立法的层面曾经对非婚生子进行了赤裸裸的、沉重的歧视。①这种歧视反映在表述上,即此前使用的“非法之子(figli illettimi)”,而现在使用的是婚外生子(figli naturali);歧视也体现在部分法律规范上,即明文禁止认领因通奸而生下的孩子;对于未经认领的未成年子女,生父不得支付任何形式的抚养费,更不得对其进行赠与以实现经济上的补偿;并且在继承法上也限制这些子女的继承。虽然1948年《宪法》在一定程度上认可了非婚生子的法律地位,但是《宪法》的规定并未落实到具体规范父母子女关系的民事法律上。
      1975年的立法改革,以“认领”为要件,承认了非婚生子与婚生子具有同样的法律地位,无论是在父母子女的人身权方面,还是在继承法层面。虽然1975年的立法相对于1942年的规定,具有巨大的进步,但是从1975年到今天的40年间并不乏批评的声音,因为该条规定的平等性并不彻底,在民法典及其他单行法中,还是可以找到很多具体的不平等对待的事例,例如未被认领的非婚生子的法律定位相对于婚生子处于“二等公民”的状态。
      虽然不乏批评之声,甚至在2006年提交给众议院的法律议案中有要求修订第261条的规定,但理性地看,该项规定还是具有相当的合理性,即在对未成年子女的保护与对婚姻的保护之间做了适当的平衡。深受天主教传统影响的意大利,对于婚姻及婚姻价值的重视,很可能是西欧诸国中最为显著的,这也是直到今天意大利尚未承认同性伴侣法律地位的原因之一。从1975年的立法改革之前直到今天,认为无条件地承认非婚生子与婚生子完全相同的法律地位将间接地鼓励不结婚而生育,这对婚姻家庭的严肃性是一项巨大的挑战。②为了鼓励结婚而不是同居生育,尽管受到种种诟病,第261条以认领为承认同等法律地位的规定还是得到了保留。
      值得一提的是,无论是天主教会,还是法学家们,并非试图从人格上将这些非婚生子视为二等公民。不愿意从家庭法的角度去完全承认其法律地位,并不意味着在其他方面“歧视”这些非婚生子。事实上,天主教设立福利院收留孤儿、流浪儿等已经有上千年的历史,人道主义的救济与抚养,与从家庭法层面的差别对待并不矛盾。
      事实上,意大利宪法法院与最高法院,也是倾向于限制性地解释“家(famiglia)”的概念,否认非婚生子在被认领之前能够成为家庭成员之一。最终一个意大利法学家创设出“拟制的家庭成员地位(status familiae fittizio)”的术语来将非婚生子融于家庭,③但无论如何,非婚生子特别是在未被认领时,相对于婚生子其法律定位确实处于弱势地位。
      非婚生子与婚生子的有限平等化是否有碍于未成年子女利益保护呢?事实上,按照意大利法学界的通说,对未成年子女利益的保护应当从未成年子女之整体出发,而不是限于非婚生子这一特殊群体。保护正常的婚姻与家庭,才能更好地保护出生于婚姻家庭的未成年子女。因此,差别化地对待非婚生子,并不影响未成年子女利益保护的大主题。
      二、父母与未成年子女之利益冲突
      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依附于与其共同生活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但现实中,侵犯未成年子女利益往往源于监护权的滥用。也就是说,最亲近的人,往往也会伤害他们,尽管这与我们的日常判断大相径庭。
      按照意大利学者的通说,承认未成年子女利益的最大化的前提,是承认未成年子女具有独立的利益。所谓独立,即独立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但遗憾的是,从2000多年前的罗马开始,亚平宁半岛就形成了家父权。从专业术语上看,罗马时代用的拉丁语“家父权(potestas)”与今天意大利民法中所用“监护权(Potestà)”其实是一个词。④家父支配子女的浓厚家父权传统,直到1865年意大利旧民法典时代,还是被当作一个理所当然的事物。因此,在当时,我们很难说法律承认未成年子女的独立主体地位,子女的利益被父母特别是被父亲所吸收,父亲的利益即子女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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