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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我国新个人所得税法的思考】新的个人所得税法对我国经济的影响

    时间:2019-04-09 03:25:41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2011年6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并于当年9月1日实施。此次个税法的修改涉及大几个方面,但是仍然存在一些方面未涉及到,本文就本次个税法的修改和仍然存在的问题,以及相关问题的完善建议作出论述。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 扣除标准 税制要素 税率一、新《个人所得税法》修改的几个方面
      (一)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又提高了1500元
      新个税法规定,工资、薪金所得以每个月收入额减除费用3500元后的余额,为应税所得额。这是自1994年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实施以来第三次提高个税法减除费用标准。2006年,减除费用标准从每月800元提高到1600元;2008年,减除费用标准从1600元提高到2000元。此次修改涉及的减税额是最大的一次,即减除费用标准由每月2000元提高到3500元,纳税人的纳税负担普遍得到了减轻。
      (二)工薪所得税率级数由9级调减为7级
      新个税法调整工薪所得税率结构,由9级调整为7级,取消了15%和40%两档税率,将最低一档的税率由5%降为3%。除了以上三项调整以外,新税法还适当扩大低档税率和最高档税率的适用范围,即3%和10%这两档税率,这两档税率所适用的人群和原来9级情况下相比有比较大的扩长,体现了低税率向大部分的纳税人倾斜的政策,也体现了这次《个人所得税法》修改的重点是减轻中低收入者税收负担。在工资、薪金所得适应的的第一级税率上,将5%的税率降到3% 。从5%到3%,加大了对工薪所得纳税人中较低收入人群的减税力度,减低了中低收入特别是低收入纳税人的税收负担。同时,通过税率结构的调整,也增加了部分收入高的纳税负担,个人所得税增减的临界点变为38600元。这次,新税法还扩大了最高税率45%的覆盖范围,将现行适用40%税率的应纳税所得额,并入45%税率,加大对高收入者的调节力度。
      (三)纳税期限由7天改为了15天
      新个税法规定,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自行申报纳税人每月应纳税的税款,都应当在次月15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按月计征,由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义务人在次月15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特定的行业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可以实行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方式计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原来的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期只有7天,其他的税的申报一般是15天,可能导致要到纳税机关申报两次。这次新税法的纳税期限由7天改为15天,方便了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纳税申报。
      二、修改后的个税法存在的问题
      (一)新个税法费用扣除标准仍然过于固定
      此轮提高个税费用扣除标准的呼声再起的一个重要背景,应是日渐严峻的通货膨胀形势和全年物价涨幅创下的新高,更严重的是,收入分配差距的进一步的扩大。根据相关部门的数据,近年来工薪阶层缴纳的个税已占到个税总征收额的60%以上,用于调节贫富差距的个人所得税,逐渐有了“人头税”嫌疑。从上述现象我们可以看出,“个税法”的调节滞后和现状的发展呈现出一个切身的利益落差。另外,由于我国近年来通货膨胀较严重,因此,对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的个人工资薪金所得,税率级距应根据名义国民收入增长率而自动调整,而不应该几年都一成不变的。
      (二)相关的配套制度不完善
      一直有专家抨击,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已经沦为“工资税”,这种说法虽然有些极端,但是也从另外一个角度说明一个问题,我国的税务机关对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11项个人所得,除了工资、薪金所得以外缺乏掌控的渠道和手段。从世界发达国家个人所得税制度建设情况来看,特别是在现代个人所得税制中,需要相关征管条件和配套措施的配合。由于我国相关配套措施的欠缺,个人所得税法设定的11项个人所得中,只有工薪阶层的工薪收入能够被比较清晰地掌握,对于其他各项收入情况无法被准确了解,因此,必然也就难以有效开展征税工作。
      (三)个税法的修改忽视了重要部分—劳务所得
      最新的个税法修改仍然忽视了劳务所得报酬的免征额调整。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有20%,30%和40%三档。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实行加成征收。
      劳务报酬所得每次收入减除费用800 元(每次收入额不超过4000元时)或者减除20%的费用(每次收入额超过4 000 元时)后的余额。此外稿酬的减除费用也是800 元。由于过去绝大多数人的收入主要是靠工资薪金,因此几次个税免征额调整时都没有涉及到劳务报酬所得。但是随着服务贸易的发展,尤其是生产型服务贸易的迅速发展,出现了很多个性化职业,不是全职而是兼职的族群越来越大,很多“居里夫人”(宅女)和“毕加索”(宅男)喜欢自由职业,经济发展也给他们提供了很多机会。
      (四)对纳税人权利的保护不健全
      个税费用扣除标准的频频改动,未能体现保护纳税人的权利。个税费用扣除标准的提高,如果既不通过民意听证,也没有一个法律规定的刚性的标准,而是财税部门和专家学者关起门来在那儿研讨,费用扣除标准就显得过于随意,而且往往由行政主导,而且纳税人参与税收立法活动、用法律确定和保障税收立法程序的权利无法加以保障。此外,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度的设计没有考虑到纳税人的婚姻状况,家庭人口状况,家庭整个收入水平等,我国现行税收法律体系也尚未针对纳税人的发展权的保护作出明确的规定。
      三、完善新个税法的建议
      (一)建立个税费用减除标准的调整与工资的联动机制
      为了应对我国现行个税法仍然存在的个税费用扣除标准过于固定的情况,适用日益变化的中国国情,笔者认为,国家在个税费用扣除标准调整上,也应该与时俱进,构建一种机制——不妨与工资建立联动机制,即规定职工月平均工资额与费用扣除标准有一定倍数,如果一旦超过这个倍数,个税费用扣除标准就应自动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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