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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析建国初期中国人民银行与农业银行的设置矛盾

    时间:2021-07-11 00:01:24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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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49~1965年是我国金融业发展的一个重要时期。在这段时期,围绕着服务国家经济建设的中心,我国农村金融机构在设置和职能分工上经历了一个逐步建立和发展的过程。其间,1951年8月至1952年7月、1955年3月至1957年4月、1963年11月至1965年11月,中国农业银行经历了三次成立和撤销。农业银行三次成立和撤销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可以说是中国人民银行和农业银行在农村基层机构设置以及职能分工上的矛盾达到了无法调和的程度。本文试图对农业银行三次存在期间中国人民银行和农业银行间矛盾产生的原因、过程以及机构设置过程中的职能划分等进行探究和分析,以期在某种程度上对市场经济条件下中国农村金融机构的设置和变迁路径提供一种思路和借鉴。
      建国初期中国人民银行机构设置和职能定位
      1948年12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成立后,在总行内设五个处,分别为人事处、秘书处、货币发行处、会计处、业务处。至1949年年底,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内设机构增至17个,其中与农村金融业务有关的机构为农业放款管理处,并在全国建立起了各层级的分支机构。对应当时的行政区划,中国人民银行在全国范围内建立了华东、中南、西北、西南4个区行,在40个省、市建立了分行,并建立了1200多个县(市)支行及办事处。1950年3月第一届全国金融会议召开后,同年11月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试行组织条例》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机构缩减为13个,与农村金融有关的业务划归放款管理处,同时在大行政区设区行、省设分行、县设支行、镇设营业所,并在中央及大行政区直辖市设分行或支行,下设办事处、分理处,执行各地具体业务,建立起了总、区、分、支四级管理体制。至1951年11月,除西藏和台湾外,中国人民银行在全国均建立了分支机构,尤其是在县及县以下基本设立了营业机构,实现了全覆盖。
      1955年5月根据《关于中国人民银行机构设置等问题的通知》,中国人民银行机构的设置遵循配合行政区划为原则,在全国范围内进行了调整,实现了从省、区、县直至基层的逐级设置,确立了总行、分行、支行、营业所(储蓄所、办事处为同级机构)的分级经营管理体制。至1956年末,总行内设机构19个、职工人数2088人;至1957年底,全国银行职工总数达到36万人。1958年至1960年“大跃进”使中国人民银行的机构设置和业务开展受到较大削弱和影响。1962年3月《银行工作六条》和6月《关于改变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家组织中地位的通知》发布,明确了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能定位,规定其既是国家管理金融的行政机关,同时也是国家办理信用业务的经济组织;全国的现金管理、信贷管理和信贷监督均需得到中国人民银行的授权。由此,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由从国务院直属机构升格为与国务院所属部、委居于同等地位,正式成为政府管理机构之一;其分行、专区中心支行、县支行也分别同省、直辖市、自治区所属各厅和专、县所属各局,属于同样的地位。来自中央的大力支持使中国人民银行工作得到了迅速恢复和发展。
      两届农业银行期间两行关系
      农业银行,即农业合作银行第一次成立时间为1951年8月,由于仅在总行设立相关职能部门,未设立分支机构,基本上没有开展农业金融业务,基层农村金融工作仍由中国人民银行办理。1952年7月,在国家精简机构的大背景下,农业银行被撤销,因此农业银行在第一次存在期间与中国人民银行在农村基层机构设置和职能分工上不存在矛盾的问题。
      1952年党在过渡时期的总路线和总任务提出后,农业合作化运动在全国上下开展起来。为配合农业合作化运动,成立一个专门办理国家对农业的投资和农业长期放款、负责农业的专门金融机构就非常必要。在中国人民银行的提议下,中央农村工作部以及国家财政部、农业部、林业部、水利部、人民银行共同参与了农业银行的筹备工作。1955年3月,国务院批准成立中国农业银行,随后中国人民银行拟定了《中国农业银行暂行条例(草案)》,对农业银行的业务范围、机构设置及隶属关系给予了初步规定,允许中国农业银行设立总、分、支机构,其中在中央设立总行,在省、自治区及中央直辖市设分(市)行,在专区、自治州设中心支行,在县设立支行,在县以下视情况设立营业所。
      对于允许农业银行在县以下设立营业所的情况,中国人民银行还作了不同区分:一是在中国人民银行设有营业所的区,农业银行应在人民银行营业所内派驻若干人的工作组,专营农业银行的工作;二是在没有中国人民银行营业所的区,允许农业银行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营业所;三是在信用社基础较好,且能大部分代理农业银行业务的区,由县支行通过信用社开展业务,不再建立营业所。可以看出,中国人民银行尽管允许农业银行在县以下也就是在农村设置基层机构,但没有完全放权,相反则是对农业银行进行了诸多限制。通观这一时期中国人民银行在农村的金融机构设立多为营业所,在全国范围内的覆盖面很广,而对农业银行来说,其在农村无论是在机构设置还是开展金融业务,都是无法有效开展的,也为中国人民银行和农业银行在农村机构设置上矛盾的产生、存在、发展和最終以撤销农业银行作为解决问题的办法埋下了伏笔。此外,农业银行第二次成立后,在随后开展的建立机构过程中,中国人民银行与农业银行双方对机构设置、领导关系、业务分工等方面,既存在着认识问题,也存在着实际问题,这毫无疑问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农业银行建行的速度和业务的开展。
      通过梳理,可以看出中国人民银行和农业银行双方矛盾发展经历了一个逐渐发展过程。首先,中国人民银行执行建立农业银行的中央方针时,就没有将县以下的中国人民银行和农业银行分工中存在的问题予以适当解决。尤其是1955年下半年以来,一直对是否建立农业银行的县支行问题没有明确态度,既影响了干部的情绪,也影响了农业银行业务的正常开展。随后,在农业银行成立一年后,1956年4月中国人民银行党组向中央报送了《关于解决农业银行建行中存在问题的请示报告》,对农业银行原有建行方案和原则提出重大修改,并获国务院批准。修改主要涉及了四个方面:一是在组织关系上将最初建行时规定的“农业银行省分行受当地人民银行指导”改为“受当地人民银行‘领导’”,改变了农业银行省分行的领导隶属关系。二是对县农业银行的领导隶属关系进行了重新确定,规定受当地人民银行领导,且农业银行县支行行长由当地人民银行行长兼任。三是在营业所的设置上,改变了分别三种不同情况采取三种不同形式的最初规定,而是提出了不宜分开的主张,认为仍应作为人民银行的基层机构,但在农贷和信用合作工作上仍受农业银行县支行的领导。由此,中国人民银行垄断了大部分农村金融业务,而农业银行则陷入了机构隶属不清、业务分工不清、工作职能不清的尴尬处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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