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学前教育
  • 小学学习
  • 初中学习
  • 高中学习
  • 语文学习
  • 数学学习
  • 英语学习
  • 作文范文
  • 文科资料
  • 理科资料
  • 文档大全
  • 当前位置: 雅意学习网 > 文科资料 > 正文

    市民社会理论发展演变中的自由维度

    时间:2021-07-09 20:00:03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关键词:市民社会;市民社会理论;自由维度;政治国家;市场经济
      摘要:在市民社会理论发展的不同时期,有着不同的自由维度,具体表现为城邦时期的政治自由、自然法哲学时期的契约自由、近代市民社会与国家二分时期的经济自由、当代市民社会与国家和市场经济三分时期的参与自由。每个时期所追求的自由都有其积极的意义,但也存在难以避免的负面效应,有些负面效应甚至可能对自由造成根本性的损害。因此,在当前构建市民社会的热潮中,如何在充分实现市民社会理论的自由价值的同时,又有效规避其可能出现的负面结果,应当成为进一步研究的课题。
      中图分类号:C91-09;D03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9-4474(2007)04-0121-06
      
      自二十世纪七八十年代以来,市民社会成为一个全球性的研究课题。无论是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还是发展中的第三世界国家,抑或是社会主义国家,都试图结合自身的历史背景和社会发展现实,重新发现并复兴市民社会的理论内涵,从而形成了各自不同的“市民社会话语体系”。虽然各国诉求市民社会理论的原因各不相同,论证理路和具体目标也存在一定差异,但却表现出很强的共性,那就是对自由价值的重新认识和试图将个人自由和社会的协调发展相结合。市民社会何以担此重任?为此,梳理市民社会理论发展演变中的自由维度,并从理论和现实两个层面考察市民社会理论历史演变中的自由维度,就显得不无意义。
      
      一、古典市民社会时期的自由维度:政治自由
      
      市民社会(civil society)的理论话语在西方由来已久。亚里士多德在其《政治学》一书中首先提出了Politike Koinonia的概念,后经西塞罗于公元前1世纪将其翻译成拉丁文societas civilis。目前所使用的英文civil一词即来自拉丁文civilis,意指政治共同体或城邦国家,即“自由和平等的公民在一个合法界定的体系之下结成的伦理—政治共同体”。
      在西塞罗看来,这种市民社会中公民所享有的自由乃存在于城邦共和国这种“人民的事业”之中。在这里,城邦公民的自由无论在实现方式上还是在内容上都体现于政治生活之中。不享有城邦公民身份,或享有城邦公民身份而不参与城邦公共政治生活,都不成其为一个真正的“自由之民”。正是在这种意义上,伯利克里曾自豪地宣称:“我们每个公民,在许多生活方面,能够独立自主;并且在表现独立自主的时候,能够特别地表现温文尔雅和多才多艺。”
      然而,城邦公民所享有的政治自由是建立在对另外两类人的束缚和奴役之上的。其中主要的即为约占城邦人口三分之一的奴隶,还有为男子提供出任公职自由而承担了几乎所有家务的妇女,为数众多的外邦人在很长一段时间里也被排除在政治生活之外。
      同时,城邦公民的悲剧恰好就是将这种他们引以为豪的政治自由发挥到了极致,致使个人意志完全消泯于集体意志之中。没有政治权威,社会秩序和稳定很难得到保证。公民大众常常以冲动情绪和偏见来处理公共事务,因而极易受到少数政客的蛊惑和操纵,其结果是人们无休止地玩弄阴谋和搞派别争斗,以致政治长期不稳定和公共决策效率极为低下。苏格拉底的被害就是古希腊城邦自由走向极端和多数暴政的标志性事件,也是古希腊城邦自由为后人所诟病的主要原因。正如柏拉图所指出的:“无论是在个人方面,还是在国家方面,极端的自由,人民可能会走向极端的征服,其结果不可能变为别的什么,只能变成极端的奴役。”
      
      二、自然法哲学时期市民社会的自由维度:契约自由
      
      随着城邦共同体的衰落和神学政治时代的到来,原来用于描述城邦或共和国生活状况的市民社会概念就被弃而不用了。直至17~18世纪,为反对君权神授思想,市民社会概念再次受到重视。这时的市民社会已不仅仅包括“城邦”式国家,更多的是指疆土广阔、国民众多的国家共同体。此外,为了论证“社会先于国家”,契约论思想家们虚构了与市民社会相对的另一种社会状态——自然状态,即一种前国家的无政府生活状态,并用Civility一词来描述国家共同体这种“井然有序的社会”(an ordered society),从而与他们所虚构的自然状态中因缺乏公允的裁判者而存在的无序状态形成对照。这种“社会先于国家”观彻底摧毁了君权神授的目的论国家观,将教会的权威驱逐出世俗政治的领域,将政府的合法性来源从上帝那里转到了普通国民手中,并认为市民社会中的国家是全体公民按约建立的,从而使得人们在市民社会中所能享有的自由决定于国家的定约方式——笔者将其称为“契约自由”。这既指自由的取得和实现方式是依据人们的契约,又指自由的实质内容依据契约的规定。
      在霍布斯看来,自然状态中的人类由于竞争、猜疑以及追求荣誉的本性,使社会有可能处于“每个人对每个人的战争”中,而人们“不断处于暴力死亡的恐惧和危险中,人的生活孤独、贫困、卑污、残忍而短寿”。理智使人们发现了自然法,以避免这种可怕的后果。人们相互定约,由代表最高权力的国家来维护社会秩序,以保护臣民的自由与安全。洛克则提出一个与霍布斯观点不同的契约自由形态。在洛克眼里,自然状态是一个自由、和谐的生活状态,只是没有确定的法律以及公允的裁判者来解决可能产生的纷争,因而这种自由是没有保证的自由。人类通过契约方式让渡一部分权利给国家是为了克服自然状态的这种缺点,“国家是必不可少的恶”的观念在洛克的契约论中得到清晰体现。因此,即使进入市民社会(政治共同体)后,公民仍然拥有在必要时重新订立契约的自由。后来的孟德斯鸠、潘恩等都秉承了这种洛克式自由主义的传统。
      另一契约论者卢梭则认为,人们在自然状态中过着孤独、自在而和平的生活,彼此之间除了偶然的关系,没有任何必然的联系,他们是为了获得只有政治中生活中才有的便利和高效而定约建立了国家。卢梭认为,在创立国家的过程中,每个结合者都订约将一切权利转让给了一个由全体公民的结合所形成的公共人格(共和国或政治共同体),主权属于全体人民,不可分割和转让。由此,他既反对封建专制,又反对资产阶级的代议制,认为它们都是对公民自由的侵害。
      契约论者们采用个人主义的论证方式,所要解决的关键问题就是国家与社会、国家与个人自由的关系问题。个人第一次成为优先于国家而存在的社会主体,个人的“自然权利”代替传统研究中的“客观秩序”而成为论证的起点。它不依赖于任何事先存在的法律或义务,甚至它本身就是所有法律与义务的渊源。不是国家规定人类的目的,而是人类赋予了国家以目的和意义。
      但由于论证的起点和方式不同,在政治社会中个人所享受的契约自由的方式和内容有着较大的张力。由霍布斯的契约论很容易推论出君主专制是最好的政治形式,因为“在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密切统一的地方,公共利益就会被最大限度地增

    推荐访问:维度 演变 市民 理论 自由

    • 文档大全
    • 故事大全
    • 优美句子
    • 范文
    • 美文
    • 散文
    • 小说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