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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科学发展观视野下法律重心的转变

    时间:2021-07-09 00:04:07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 法律重心是法律的基本价值取向,它不是固定不变的,而是根植于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发展的需要。当代法应当以发展权为重心,这是科学发展观对法律领域宏观指导的结果。
      [关键词] 科学发展观; 发展权; 法律重心
      [中图分类号] D920.0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007-1962(2008)04-0025-02
      
      科学发展观是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强调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科学发展观的内涵极为丰富,涉及政治、法律、经济、文化和社会发展各个领域,并对以上各个领域的价值定位和未来发展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具体在法律领域,我们要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对近代法以自由权为重心和现代法以社会权为重心进行深刻反思,提出当代中国法律应当以发展权为重心。
      
      一、近代法以自由权为重心
      
      法的重心即法的本位、法的基点或基本价值取向,是法律的目的、灵魂和归宿。法律的重心不是固定不变的,它根植于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发展的需要。在反对封建专制和倡导市场经济的近代社会,形成了以自由权为核心的法治观。为了保护公民的自由权,必须对政府的权力进行限制。为了证明政府权力自发扩张的必然性和限制权力的必要性,在20世纪以前,一代又一代的西方政治思想家们殚精竭虑,构造出了一整套包括自然状态、天赋人权、社会契约等学说在内的有关人类社会和国家起源的理论体系。根据这一理论体系,国家权力是每个公民的自然权利集合而成的,来源于每个公民部分个人权利的让与。政府权力形成和行使的唯一目的是为了保护公民的生命、健康、安全、财产、自由以及追求幸福的权利。但是,一切有权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为了防止公共权力侵犯公民的自由权,必须对政府权力进行约束和限制。因此,“有限”政府观作为一种政治信仰和政策选择被推崇。在18—19世纪的西方宪政各国,私有财产权和个人自由被绝对化,契约自由、机会均等、自由竞争等理念成为压倒一切的时代最强音。
      
      二、现代法以社会权为重心
      
       “消极行政”和“有限政府”虽然在当时被人们普遍认为可以最大限度地保障个人自由权,但是物极必反,由于政府的手脚被牢牢捆死,某些应该而且必须由政府管制的领域和事项都放任自流,出现严重的管理“缺位”现象,结果导致许多弊端,如经济秩序混乱、社会分配不公、贫富分化严重、资源浪费、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等等。因此,到19世纪末20世纪初,随着现代市场经济替代近代自由放任的市场经济,法律重心便由传统的个人自由权转移到以社会利益为内容的“社会权”。与此相适应,西方各国纷纷告别了片面的“有限”政府观,转而踏上“政府有为”的轨道。它们不断扩大政府职权和责任,强化国家对社会生活的干预职能,大量出台社会经济立法,优化资源配置,推动经济健康持续稳定发展。
      现代法以社会权为重心取代近代法的自由权本位的确具有历史进步意义。首先,社会权在法律本质上优于自由权。社会权与社会国家、福利国家或积极国家的政治法律观相适应。社会权是在自由权不足以使社会主体平等地获得真正意义上的自由之后而形成的、旨在弥补自由权缺陷的新的权利形态,是近代市场经济向现代市场经济飞跃的必然产物。其次,社会权在法律机理上优于自由权。社会权强调国家、政府不是被动的不作为,而是采取积极的作为,尤其对社会经济进行宏观调控和对社会弱者给予特别的帮助和救济,否则就是对公民权利的侵犯和对法律职责的懈怠。最后,社会权比自由权更契合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因为“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需要政府对社会的积极干预为前提。
      
      三、与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相比,社会权重心仍然存在缺陷
      
      具体地说,社会权重心与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相比,其缺陷主要表现在:其一,科学发展观要求统筹经济社会发展;而社会权重心片面强调经济发展。其二,科学发展观要求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而社会权重心着重突出人类当前的生存,尤其是生理意义上的生存需要,对人类与人类的生存环境、人与自然的紧密关联认识不够甚至认识不清。其三,科学发展观要求可持续发展,即要使经济、社会、生态相互协调地、持续不断地发展;而社会权重心立足于当代人需要的满足,只强调代内公平,对人类持续不断地发展重视不够。其四,科学发展观要求统筹城乡发展、统筹区域发展,强调集体人权,强调社会和谐;而社会权重心定位单纯地强调人的个体的生存,忽视人的个体与人的集体的共生共荣。尽管社会权理论及其法定化注意到了人的个体离不开社会,强调社会对个人利益的干预与保护,但它主要是从国家对个人利益进行平衡与干涉的角度来强调对个人人权的保障,以此为理论渊源的社会权在本质上不是要肯定集体的人权,而是以个人人权为依托的,只承认个人是人权的唯一主体,否定人权的集体存在形式。
      
      四、发展权成为当代法的重心是科学发展观对法律领域宏观指导的结果
      
      发展权是公民个人和人类全体所享有的参与、促进并享受经济、政治、社会与文化以及人与自然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过程及其成果的权利。它是发展机会均等和发展成果共享的统一,自由发展与公平发展的统一,经济、社会、政治、文化诸方面全面发展的统一,人类与自然可持续发展的统一。其核心理念在于以人为本,充分尊重和实现人的价值和尊严,以实现人类的全面而自由的发展。它既具有自由发展与平等发展的传统人权价值,又具有和谐、全面、持续发展的崭新内涵。发展权是科学发展观在法律领域的“代名词”,发展权和科学发展观一脉相承。因为:第一,发展权具有综合性。发展权包括公民权、政治权、经济权、社会权和文化权,其中任何一项权利遭到侵犯都是对整体发展权的践踏。发展权是经济、社会、文化和政治发展进程的统一,不仅强调政治自由权利,而且突出经济文化的平等发展,涵盖了近代法对个人自由权利和现代法对生存权的重点保障两个方面,并在此基础上提炼出人类自由而全面的发展这一法律保障的重点。发展权并不是已有政治权、公民权与经济、社会、文化权的简单相加,也不是一个由既有人权组成的大杂烩,其独特的含义在于它是以既有权利为依托的一种人类普遍享有的发展机会均等权和全面发展的权利。这和科学发展观关于“以人为本,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一脉相承。第二,发展权具有整体性,既强调人类社会中不同主体之间的协调一致的发展,也不囿于人类自身,还强调人类与自然的和谐发展,强调处理好经济发展和生态平衡的关系,将自然、社会与人类的发展联结起来进行整体性考虑,把人类与自然的共同利益相结合,克服了传统自由权、社会权的人类中心主义局限,具有价值的最大合理性。这和科学发展观关于“人与自然和谐发展”一脉相承。第三,发展权具有动态性,不仅保护当代人的眼前利益,也保护人类的长远的根本的利益,并将人类的未来纳入调控视野,立足于人类的动态发展即人类中的代际之间的持续不断地发展,谋求“代内”与“代际”发展的平衡协调性。这和科学发展观关于“可持续发展观”一脉相承。第四,发展权具有完整性,是人的个体与集合体共同发展的产物和要求,克服了近代人权的个人主义本位,也克服了社会本位对集体人权主体予以否认,从而陷入到个人与社会的矛盾而难以自拔的缺陷。发展权强调个体的发展离不开社会,这和科学发展观要求“统筹城乡发展、统筹区域发展,强调集体人权和社会和谐”一脉相承。第五,发展权具有包容性、开放性和优先性。相对于现代法所重点保护的生存权等社会权而言,发展权不仅与之具有同等的地位,甚至具有更大的合理性,因为没有个人的发展权,个人的生存权将是残缺不全的,仅有生存权而无发展权的人,不可能是一个健全的人;没有国家和区域的发展机会均等权以及自由而平等地享有发展成果权,将会导致一个国家和地区不可逆转的集体的相对贫困。此时的国家及其国民,既无健全的“人格”,何谈正常地生存?因此,发展权不仅考虑国家和区域的平衡发展,而且放眼世界。这和科学发展观强调“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一脉相承。
      (作者单位:西南大学法学院)
      责任编辑于朝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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