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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法中“自愿年龄线”规定研究述评

    时间:2021-06-28 16:02:25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本文以英美法系国家有关刑事立法例的研究为基础,拟对英美法系国家刑法规定的自愿年龄线进行全面述评,以期更清晰地理解法定性承诺年龄的立法意义,从而对我国刑法理论和相关刑事立法的完善有所增益。
      【关键词】刑法;自愿年龄;英美法系
      自愿年龄线,是指儿童被法律认为有决定自己行为能力的年龄,低于这个年龄,即使儿童自己承认是自愿的行为,法律也不认为它是出于儿童的意愿,因为低于这一年龄线的儿童被法律认定为尚无决定自己行为的能力。[1]表现在奸淫幼女犯罪中,不满14周岁的幼女尚无性承诺能力,行为人在明知对方年龄的情况下与幼女发生性关系,即便幼女是自愿的,都被刑法规范评价为“强奸”。由于世界各国政治、经济、文化、法律渊源及法律传统等的不同,各国刑事立法上对自愿年龄线的规定也有所差异,甚至在某些国家不同的法域内差异极大。尽管在各国刑法理论中,自愿年龄线的规定颇受诟病,出现了应当废除自愿年龄线规定的论点,但是各国刑法并没有采取这一做法,而是基于刑法自身可操作性的考虑对自愿年龄线做出了合理规定,具有相当的实践理性。
      一、英国
      英国《1956年性犯罪法》第5条规定:“男性与不满13岁的幼女发生不合法之性关系为犯罪。”该法第6条规定:“(1)因违反《1949年婚姻法》第2条及《1929年结婚年龄法》第1条,从而导致婚姻无效,这种无效婚姻不能根据此条判定有罪,只要他相信此女子为其妻或有相当理由相信而与之发生性关系。(3)如果与不满16岁少女发生不合法之性关系,如果此男性不满24岁且过去不曾因相似罪行而受到过指控,并且他有理由相信此女子已达16岁或超过16岁,则不认定为犯罪。”[2]在英国,一名男子与不满13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适用奸淫幼女罪名,而与13岁以上不满16岁的少女发生性交则构成奸淫少女犯罪。由于这种适用罪名上的不同,导致国内有许多学者均认为英国刑法中的自愿年龄线为13岁。[3]
      笔者认为,单纯从表象上对该法条进行判断从而得出法定性承诺年龄为13岁的结论并不妥当,必须从实质判断出发才能体现立法原意。根据该法第5条规定,倘若一位男子与不满13岁的幼女非法性交构成犯罪时,无论幼女是否同意,无论被告是否对幼女年龄产生误解,都不能成为被告受到非法性交指控时的辩护理由,且从量刑上看,此时被告要面临终身监禁的刑罚。但是就被控与13岁以上不满16岁的少女非法性交的男子而言,却有两种法定的辩护理由:其一,行为人与受害人举行了结婚仪式并有充分的理由相信受害人系其妻子。其二,被告人未满24岁并首次被控犯有该种罪行且其合理信赖该少女已达16岁以上。所以英国《1956年性犯罪法》规定的自愿年龄线为16岁,只不过对此又作了区别对待的规定,分情况采取不同的责任形式及量刑幅度,以对不同年龄段的幼女实行有针对性的特殊保护。
      二、美国
      在美国,由于有52个司法管辖区,每个司法区都有权自行制定刑事法律,因而各个司法区对自愿年龄线的规定有所不同。为了统一认识,补救各州刑法规定的不足,1962年美国法学会公布了《模范刑法典》。该法典第213.1条对强奸及相关犯罪做出了规定:“与妻以外之女子性交之男子而该当于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即犯强奸罪。……(d)该女性不满10岁。”同时第231.6条规定:“对于年龄的认识错误。因儿童的年龄不满10岁而导致行为构成犯罪时,行为人不得以不知道儿童的年龄或者合理相信儿童已满10岁作为抗辩理由。”[4]美国性犯罪通则一节中也设有专条规定:“在任何情况下,当某一行为是否犯罪取决于被害人的年龄是否未满10岁时,不知被害人年龄或有理由相信被害人已超过10岁,均不得作为无罪依据。”[5]所以美国在学理和刑事立法上将自愿年龄线确定为10周岁并对其适用法律上的严格责任,即不论行为人是否明知幼女已达10岁这一法定性承诺年龄,只要与其发生性交即构成强奸罪,故亦称为“年龄错误不免责”原则。
      然而在美国各州的刑事立法中,对自愿年龄线的规定却不完全一致。大多数州规定为14岁,有的州规定为12岁,如北卡罗莱纳州,有的却规定为17岁,如纽约州,加利福尼亚州及俄克拉荷马州等限定为18岁。如加利福尼亚州“法定强奸法”规定:“(男性)与不是自己妻子的未满18岁的女子性交属非法性交。”由此观之,不区分具体情形而“一刀切”地认为美国刑法将法定性同意年龄限为13岁的论点是值得商榷的。[6]在责任形式上,美国有些州(如新泽西州)采用“年龄错误不免责”的普通法原则,对奸淫幼女犯罪适用绝对严格责任。而另一些州,主要是法定性承诺年龄限定得较高的州则有所变通,即如果被告人能证明对幼女年龄的误解是真实的和合理的,可以作为合法辩护的理由。这体现了相对严格责任制度的应用。无疑,确定自愿年龄线在定罪量刑中有显著的意义,自愿年龄线的高低不同,决定了社会对幼女实施特殊保护的强度也不一样。
      三、其他国家
      在其他英美法系国家,如加拿大、新西兰等也对自愿年龄线作了规定。加拿大现行刑事法典第150.1条规定,被控对于未满14岁的控诉人犯强奸、奸淫及猥亵之罪的被告不得以曾经取得控诉人对被控之罪的同意作为辩护理由,但对于已满12岁未满14岁的控诉人,如果被告亦已满12岁未满16岁且比控诉人年长2岁以下,其既不处于控诉人委托人的位置又不处于托管人的位置,也非控诉人有依赖关系的人,那么被告可以控诉人曾经同意的事实作为辩护理由。换句话说,如果受害人的年龄未满14周岁,被告人与其自愿地发生性关系,被告人以控诉人的自愿为辩护理由将不会被法庭所采信,除非加害人与控诉人均满足一定的年龄要求及岁数差距,受害人的自愿才能成为有说服力的辩护理由。立法如此规定,是因为对于同样年幼无知的男童应对其加以引导和管教,不以刑事处罚为必要。该法第150.1条还规定,被告相信被诉犯罪时控诉人已满14岁并不能成为对犯强奸、奸淫及猥亵幼女犯罪的辩护,除非被告采取了一切合理步骤确定控诉人的年龄。[7]当被告既非故意又不存在过失时对幼女年龄认知的错误,可以赦免其责,体现了加拿大刑事法典在对幼女的性侵犯罪中适用了相对严格责任,即原则上实行严格责任,但也不排斥特定辩护理由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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