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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比较分析中西方古代女性的社会地位

    时间:2021-06-16 04:01:44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人们通常认为,在东方国家如中国,性别差异表现得更为明显,而西方国家中妇女的权利和地位得到了更大程度的关注和保障。事实上,历史不能一概而论,中国历史上妇女的地位并非是一成不变的。本文从政治、经济、教育、法律等方面出发,系统比较中西方古代妇女的社会地位。
      关键词:古代中国 古代西方 妇女 法律地位 社会地位
      随着基因学等科技的发展、社会的进步与平权意识在社会上的广泛传播,女性自由、权利与地位问题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新中国成立以来,妇女的地位得到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女性的权利在法律意义上得到极大保障。然而,中国封建社会时期对妇女的压迫与“男尊女卑”的学说依旧深入人心。与此同时,西方对妇女权利的重视得到了许多国人赞扬。事实是否如此?东西方妇女的权利地位是否如人们观念中一样呈现着如此巨大的差异?
      一、中西方古代女性的政治地位
      在中国漫长的五千年历史中,总体而言妇女的政治地位是比较低下的。明代徐士俊曾著书《妇德四箴》,在其中详细描述为妇之道,即所谓“妇德”。在“柔顺温恭”、“贞静自守”之外,进一步提出“专心内政,不与外事”的要求,束缚了妇女的政治权利、经济权利,甚至是社会交往权利。古代素有“妇凭夫荣,母以子贵”的说法,女性个人的政治地位即其父亲、丈夫、儿子等男性家庭成员社会地位的赠品,一旦家庭中男性成员政治地位动摇,女性也将面临受到充军、送赠等惩罚的危险。虽曾短暂出现过吕后、武则天等女性参政代表,但在历史长河的大部分时间里,女性完全不能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后宫不得干政”成为长久以来的祖训,更显示了妇女政治地位的低下。
      古代西方女性的政治地位更多体现于其继承权方面。尤其中世纪以来,女性可以继承其父母家人的财产之外,也可以继承其身份地位等无形财产。现今英国女王伊丽莎白二世即为一众人皆知的例子。除此之外西方许多国家历史上也曾出现女王统治国家的形势,如英国玛丽一世女王、伊丽莎白一世女王、维多利亚女王,俄罗斯的叶卡捷琳娜二世女王。法律上对妇女的政治地位有一定保障,虽然并不完全。自西方进入民主社会后,女性选举权的缺失极大程度上扩大了性别差异。因此,上世纪六十年代曾有妇女解放运动轰轰烈烈展开,经激烈争取之后女性社会权利与地位与男性完全相同。
      二、中西方古代妇女的经济地位
      马克思主义哲学认为,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妇女在经济上的不独立、不自由在根本上导致了长久以来的性别差异与社会地位不平等。总体而言,中国古代女性的经济权利、经济地位受到相当大的限制,但在不同朝代不尽相同。
      秦代以《秦律》作为社会规范,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妇女的经济权利。女性可以参与社会生产,也有从事经商、施医等事业的权利。秦简中曾有“女为贾”的记载,妇女经商并非少见现象。除此之外,女性即便在婚后也拥有独立的财产权,只有犯罪的情况下或死亡之后,其财产才能归于其丈夫所有。
      但更多时候,女性仍作为男性的附庸,甚至是男性财产的一部分,不享有独立的经济权利,继承权等其他经济权利都非常有限。虽自唐朝以来,女性已享有财产继承权,但传统“出嫁女如泼水”的观念在实践中近乎剥夺了已婚女性的财产继承权利。宋朝则是在律法中进一步规定,“户绝财产尽均给在室女及归宗女。千贯以上者,以一分给出嫁女。止有归宗诸女者,三分中给二分外,余一分中之一半给出嫁诸女,不满两百贯给一百贯,不满一百贯则全给。止有出嫁诸女者,不满三百贯给一百贯,不满一百贯全给,三百贯以上,给三分之一。以上给出嫁诸女并至二千贯止。”当父母双亡而无儿子继承财产时,财产归于其女儿,但出嫁女继承的财产最高限于两千贯。待到明朝,夫妻无子,则立侄男为嗣,女儿无继承权。
      相较之下,西方则更早确立了女性的财产权与继承权。妻子与子女的法定继承权在教会法中的都明确保障。十四世纪德意志皇帝查理四世的《黄金诏书》规定,臣民图谋弑君,或图谋杀害公侯,本人处死,罪犯财产充公,罪犯之子不得继承任何亲属的遗产,而对罪犯之女,则格外开恩,可以获得父母遗产的四分之一,使彼等能享受适当的生活。
      三、中西方古代妇女的婚姻地位
      女性婚姻的不自由曾在中国历史上酿成不少惨剧,这些事例承载于历史记录、文学作品与民间传说中,如《梁山伯与祝英台》、《窦娥冤》等,直至今日仍令人扼腕痛惜。
      事实上,在几个短暂的历史时期,女性的婚姻地位也曾得到不小的提升,甚至一度达到与男性几乎地位平等的高峰。其一发生于秦代,常年社会混乱亟待稳定与修复,为恢复与发展,使女性重新从事社会生产,《秦律》中对妇女权利作出一定规定,女性拥有婚姻自主权。唐代社会较为平和,生活状态相对自由,妇女的权利和地位也得到较大提升,离婚制度的确立进一步保障妇女的婚姻地位。
      但自宋代以后,“程朱理学”盛行,“存天理、灭人欲”学说深入人心,对妇女婚姻权利、社会地位的束缚不断加紧,并在明代以后达到顶峰,女性自由丧失殆尽。《大明律》规定,“若命妇夫亡,再嫁者,罪亦如之,追夺并离异。”社会推崇妇女守节、贞洁烈女,讲求女德,对女性婚姻自由的压制堪称残酷。
      相较于东方社会女性的附属品地位与封建社会“一夫多妻”制度,西方社会则更早确立了一夫一妻制度。据历史记载与流传的文学作品,古希腊时代与罗马建城之前一夫一妻制度已得到确认并遵守良好。在夫妻间矛盾不可解决的情况下,离婚制度应运而生。在基督教产生并广泛传播后,一夫一妻制度更是被广大西方社会奉为准则。同时,夫妻享有平等的结婚与离婚权利。平等的婚姻自主权彰显女性婚姻自由。在家庭生活中女性也非男性附庸。
      孟德斯鸠曾说,“(在西方,)丈夫之于妻子,仅有微小的权力,父之于子女亦然。任何纠纷都可诉诸法庭。”
      四、中西方古代妇女的教育地位
      中国古代对妇女的教育的重点集中于侍奉男人上。女性教育的教材以《女诫》、《列女传》、《女则》、《内则》等为主。其中《礼记·内则》规定,“女子十年不出,姆教婉、娩、听从,执麻枲,治丝茧,织纴、组、紃,学女事以共衣服。观於祭祀,纳酒浆、笾豆、菹醢,礼相助奠。十有五年而笄。二十而嫁,有故,二十三年而嫁。”女性年满十岁后不能随便出家门,有女师专门教导其妇德、妇言、妇容、妇功,出家前也要接受四德教导。可以說,女性所接受的教育与男性全然不同,伦理至上而忽视其他。正所谓“女子无才便是德”,尤其到了封建社会末尾的明清两代,能接受文化教育的女性仅限名门贵族小姐,女性“道德教育”则贯穿社会上下。当然,中国历史上也曾涌现过诸多女性文学家,如谢道韫、李清照乃至清末秋瑾。这些女性的文学造诣、思想水平不下同时代的男性,在中国文学史上闪耀着自己的光芒。
      古代西方女性也接受着相当有限的教育。与中国传统文化相似,西方也注重女性作为母亲和妻子的职责,对女性的训练、教育以家庭生活为主,在学校教育中很少见到女性身影。但在工业革命以后,西方社会在众多方面发生了重大变革,这些政治、经济上的变革进一步影响到人们的日常生活。西方女性的教育也受到社会变革的巨大影响。工业革命后,女性走向社会,直接从事社会生产以赚取生活所需。大规模工业生产对劳动者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妇女开始走进学校,接受文化知识与技术教育。女子学校的建立保障了女性接受学校系统教育的权利。而进入十九世纪以来,女性的觉醒促使妇女们为争取自身平等权利进行斗争。妇女解放运动在关注女性选举权等政治权利以外,也对女性接受平等教育提出了要求。自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妇女运动第二次浪潮掀起,西方国家相继通过法律,保障女性同男性相等的教育政策和计划,使女性教育水平进一步提高。
      自政治、经济、婚姻与教育方面足以见古代中西方女性地位是较为低下的。西方妇女较东方女人而言享有有限的自由与权利。男女不平等的社会现象在步入近代社会以来得到了极大改善。而在二十一世纪,女性终于获得与男性完全相等的权利与地位,这一现象是社会进步的体现。
      参考文献:
      1、夏年丰:《从中国封建社会对妇女犯罪的处罚看其社会地位》,法学视野。
      2、孙一迪:《中国古代妇女的法律地位》,《投资与合作》2011年第10期。
      3、刘招静:《德意志封建两重性的标本》,《东北师范大学》2008年。
      4、霍珍:《浅析中国古代女性社会地位》,《社会视窗》2009年第6期。
      5、曹希岭:《倾斜与平衡——古代东西方妇女的法律权利与地位》,《书屋》2002年第12期。
      6、赵瑜:《从礼记·内则看周朝妇女的社会地位》,陕西师范大学2007年硕士学位论文。
      作者:李平一
      通讯地址: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文化路4号
      联系电话:15205349966
      邮编:253500
      工作单位:德州市幼儿师范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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