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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方评估的政策演进及其趋势

    时间:2021-06-12 12:03:34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近些年随着我国政府职能的转型,社会组织广泛参与了各种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项目,在缓解政府社会治理压力的同时也有效地利用了民间资源,充分表达了民众意愿,逐渐形成了政府和社会共同处理公共事务的良好趋势。目前我国社会组织的数量和种类不断增加,民政部门提供的最新资料显示,截至2016年底,我国社会组织数量达到70.2万个,其中社会团体33.6万个,民办非企业单位36.1万个,各类基金会5559个,社会组织数量的庞大和参与事务的增多使得对社会组织的评估和治理工作得到了各界的重视,对于社会组织的第三方评估工作也逐渐提上了议程。2016年8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发布了《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再次提出了建立健全社会组织第三方评估机制的要求。本文立足于研究我国社会组织评估工作的政策演变和第三方评估的发展历程,分析当前第三方评估的政策和合法性困境,为我国第三方评估机制的建设提供路径和政策建议,从而推动我国社会组织第三方评估的发展和社会治理水平的提升。
      一、社会组织第三方评估的政策演进
      通过对我国社会组织评估的相关政策文件进行汇总,社会组织第三方评估的发展是遵循“开展社会组织评估工作——规范评估指标一一建立第三方评估指导意见——逐渐行政脱钩”的程序,首先建立社会组织的评估机制,由民政部自身负责评估工作,在评估指标和评估流程完善之后提出建立第三方评估的指导意见,并通过行政机关的放权和对于第三方评估机构的招标来展开第三方评估。从政策文件的要求来看,民间第三方评估机构将逐渐成为社会组织评估过程的评估主体,各地政府和民政部门需要与第三方评估机构展开合作共同完成社会组织的评估工作。但是在第三方评估法制化、各评估主体之间合作协调、社会组织行政脱钩等方面仍然存在着欠缺,以下做具体分析。
      1.政策初期:社会组织评估工作的提出与地方性评估实践
      我国社会组织的评估工作始于2007年,随着我国政府社会管理模式改革,社会组织的评估工作也开始提上政府的议事日程,2007年8月16日民政部发布了《民政部关于推进民间组织评估工作的指導意见》和《全国性民间组织评估实施办法》两大条例,这两大条例的产生标志着我国政府和民政部门对社会组织的评估工作的开始。这两大条例提出了对社会组织评估的基本要求并附带了各类社会组织评估指标,但是具体如何评估和评估结果的运用仍然没有明确规定。
      这一阶段对于社会组织的评估行为仍然是一种自发性的政府尝试行为,由于未有全国性的规范文件的出台,基层的政府会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来对招投标方式提供公共服务的社会组织进行评估并建立本地的地方性管理办法。以杭州市为例,杭州市政府发布了《杭州市社会组织评估实施办法》,其中第二条明确规定“杭州市社会组织评估工作,坚持实行第三方机构评估、分类实施评定的方式”。东莞市政府也发布了《东莞市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考核评估实施办法》,其中也规定“强化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过程控制,引入独立的第三方进行考核评估”。这段时间各地都在进行地方性的社会组织评估机制建设,评估的方法和手段各有不同,但缺少全国性、专门性的法律规定和政府文件来对社会组织评估工作进行规定和规范。
      2.政策完善:社会组织评估合法性与评估规范的建立
      为了完善社会组织评估工作的合法性和规范性,在学术界呼吁下,2010年12月民政部发布了《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这一条例的发布意味着社会组织评估工作有了全国性的正式法律依据。该规定明确了社会组织评估的评估主体、评估内容、评估对象、评估形式、评估过程和评估结论六个方面,这一条例明确了社会组织评估的重要性及基本规范,也确立了社会组织评估的合法性。2012年11月7日,民政部在研究了近几年的评估效果和社会组织的发展状况后,下发了《关于印发全国性公益类社团、联合类社团、职业类社团、学术类社团评估指标的通知》,这一通知修订了各类社会团体的评估指标,细化了一级到四级的评估指标,并确定了不同指标的分值,使社会组织的评估工作更加科学化、专业化和规范化。
      《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发布后的每一年度,民政部都会对地方民政部门下发“民政部关于开展XX年度社会组织评估工作的通知”,从而对每一年度参与评估的社会组织确定评估等级并进行公示,并根据评估等级对社会组织进行物质和荣誉上的奖励。但是这一阶段的问题在于,《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在评估主体的选择上,没有赋予第三方评估机构一个合法的地位。在该办法的第三章提到“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设立相应的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和社会组织评估复核委员会,并负责对本级评估委员会和复核委员会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这就意味着该办法要求的评估主体是政府和地方民政部门,第三方机构的合法性地位仍然缺失,不属于文件规定的评估主体。这一制度某种程度上对社会中第三方评估机构造成了伤害,也会使其丧失参与评估的积极性。政府和民政部门亟需制定鼓励、支持第三方评估参与社会组织评估的政策文件。
      3.行政性规范主导第三方评估的过程
      2015年5月,《民政部关于探索建立社会组织第三方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出台后,标志着民政部首次全面实施第三方评估工作,首次创新前置评估公示程序,首次全面强化评估整改,首次全面突出党建工作的评估,这对推进社会组织有序发展有巨大的意义。文件中提到了社会组织评估工作“存在发展不平衡、评估机构独立性不强、专业化水平不高和评估机制不健全等问题”,为了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激发社会组织活力,这一文件为探索建立社会组织第三方评估机制提出了一些指导意见。除了对建立第三方机制的总体思路和基本原则进行规定,该文件提出了积极培育和规范社会组织第三方评估机构的要求。在建立社会组织第三方评估资金保障机制、推进社会组织第三方评估信息公开和结果运用上也进行了要求,最终实现各地把第三方评估工作作为推动社会组织管理制度改革创新和政府转变职能、稳妥有序推进第三方评估机制建立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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