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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低效与高效:近些年中国公众利益表达机制分析

    时间:2021-06-03 16:04:09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近些年中国公众利益表达机制呈低效状态,其原因与利益表达主体的表达能力、利益表达客体的价值偏向、利益表达渠道功能的发挥和组织化程度密切相关。利益表达机制低效的特点是制度化利益表达渠道低效化,非制度化利益表达方式普遍化,利益表达内容难以形成统一公共问题,利益表达主体缺乏足够的组织压力。利益表达不被整合成为利益要求,就不能通过政策输入途径到达政策制定系统,难以成为政策问题而得到满足。利益表达机制评价体系的设计、运行是否有效,对减少群体性事件发生、促进利益关系和谐至关重要。应畅通利益表达渠道,构建利益表达实现机制;提高组织化程度,构建利益表达主体培育机制;健全评价反馈制度,构建利益表达客体回应机制;强化媒体功能的发挥,构建利益表达规范机制。
       [关键词]利益表达机制;利益表达机制有效性;群体性事件;公共问题
       中图分类号:D6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410X(2012)03003211
      
       近些年来,中国各种社会矛盾大幅增加,群体性事件呈易发、多发态势。群体性事件的发生来自于利益矛盾,而非来自于利益表达,但两者关系密切。利益表达是宣泄情绪的手段,利益表达有效指利益表达主体的利益诉求能为政治系统吸纳,其利益要求的主要、核心部分能在政策输出中得到实现;利益表达主体的利益诉求输入政治系统后,长期看不到结果或政策输出根本不涉及利益要求的主要、核心部分,或者说政策输出仅涉及利益诉求无关紧要的部分,则视为低效。制度化利益表达有效能切实缓解社会紧张情绪、减少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制度化利益表达低效则会使公众选择非制度化或暴力形式表达自己的利益。近些年中国公众利益表达机制建设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由于多种原因的相互交织和影响,利益表达机制在实际运行中是低效的,致使群体性事件不断发生。本文试图通过对中国公众利益表达机制的分析,揭示中国公众利益表达机制低效的表现、成因,阐释如何形成高效的公众利益表达机制,以有效化解日益突出的群体性事件。
      
      一、中国公众利益表达机制的现状
       (一)体制内利益表达功能发挥有限
       中国公众利益表达机制主要通过体制内利益表达功能发挥来实现,而体制内利益表达主要靠相关机构、制度、媒体等发挥功能。中国已经建立一整套公众利益诉求机制,这套机制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核心,包括政党制度、政治协商会议、人民信访制度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等,为人民群众的利益诉求表达提供了基本的制度环境。总体看,中国的相关机构、制度等代表了人民利益,在表达人民的根本利益上的发挥比较充分,否则无法在社会转型期基本保持安定和谐的局面。但也要承认,中国的相关机构、制度等的利益表达功能的发挥是有限的,特别是在涉及群众具体利益问题上更是如此。
       人民代表大会和政治协商会议是民意机构。在现行的人大代表选举程序上,因为不能确保代表与选民之间的利益代表关系,不能确保人大代表与政府工作人员之间的权力授受关系,人大作为公民进行利益表达根本渠道的功能实际上非常微弱[1]。人大代表采用的是兼职制,这使得代表的参政议政受到时间、空间、精力等因素的制约,在闭会期间很难担负起专门的利益表达与信息传输功能。从法理上讲,政协不享有政治决策权,只有对执政党和政府的政治建言权,基本上履行着体制内政治表达的功能,但现今的各民主党派其实是一个与社会公众没有太多直接利益关联的以知识精英为主体的小圈子,其代表范围较为狭窄。一项调查指出,在遇到“生活困难”、“动迁或居住环境等方面问题”、“受单位领导、企业主及雇主侵害”、“发生生活纠纷”及“与行政执法人员发生纠纷”等问题时,找过政协的概率非常低[2]。
       尽管信访制度是中国体制内利益表达的重要制度,但这个制度的利益表达功能的发挥也很有限。一是信访制度产生的权宜性造成信访成效有限。信访制度诞生之初主要承担协助领导收集和传达民意的秘书部门工作,改革开放初期主要对平反冤假错案和拨乱反正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就信访机构的权限而言,信访制度属于咨询、协调、督促为主,办理案件的高成功率取决于当时的政治背景特别是领导者的关心度,而非信访部门本身的权威性。二是信访机构权责不对等、运作低效。由于信访机构在宪法框架内没有位置,只是从属性的机构而从来没有独立的身份、没有规范性的职权和工作程序,受理的大批信访事项属交办、转办后的办理环节,脱离了信访部门的掌控范围,除了领导批示、关注的问题能加大解决的力度、收到较好的督办效果外,更多的交办事项难以凭借信访部门自身的力量和影响得到有效处理。对于问题明显的信访事项,承办单位顶着不办、有错不究,信访部门因为没有责成相关部门解决问题的权力和权威,督办起来感到无力、无奈,形成权与责的不相适应,使信访问题日积月累,积重难返。三是信访过程“一票否决”指挥棒的异化堵塞了利益表达的渠道。伴随近些年“信访洪峰”的出现,信访部门被放在了一个较高的位置上,“地方管理部门把上访率看作社会稳定的指标之一,把上访少甚至没有上访视为政绩”[3](P86),把“上访率”而不是“解决率”作为政绩的考核目标之一。这样,很多地方政府被迫把相当多的精力用于接访或截访,一些省、市还专门派人在北京国家信访局门口蹲点,以防本地上访者越级上访、影响本地的政绩,逢重要会议更是“如临大敌”。
       中国媒体的利益表达功能发挥的有限性非常明显。从表达内容看,现有的大众传媒将其注意力更多放在为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上,这的确也是大众传媒理应承担的重要责任和功能,但仅局限于此是远远不够的。从利益的聚合看,单个媒体或普通媒体的利益表达如果不能形成媒体合力或造成巨大的舆论压力,很难引起政府相关部门的注意与重视,利益表达也不可能实现高效的利益聚合。从法律法规保障看,新闻媒体因进行正常的利益表达活动而频频被告上法庭的事情不断出现,虽然传媒自身存在着不规范的问题,但传媒的败诉之高也反映了现有法律对传媒的保障力度较弱。据统计,“中国媒体遭起诉时的败诉率是69.27%,而在美国,媒体在遭起诉时的败诉率仅为8%”[4]。也就是说,在新闻诉讼中,我国法院给媒体的言论自由权重仅仅30%多一点,而美国法院给新闻媒体言论自由权的权重是92%。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都是带有官办性质的社会团体,其利益表达渠道大都经过中国共产党的利益表达渠道才能进入决策中枢,加上他们在利益表达中自身所具有的一些局限性,使之难以充分或完全地发挥公众利益表达代表的功能。
       (二)利益表达主体表达能力低
       一方面,中国利益表达主体自身存在一定程度的局限性。弱势群体在同强势群体利益博弈过程中,除了人数众多外,在财富、文化水平、威望、职位、社会关系等方面拥有的政治资源太少,没有较多的话语权,所以很容易在形成公共政策中被边缘化。弱势群体的清官情结也影响了为自身权利而斗争的意识,当他们的权益受到侵害时往往更多的是寄希望于某个清官来主持公道、伸张正义,并且抱着一种官越大越好解决问题的思想。另一方面,相关制度设计存在不尽如人意的地方。例如,我们从未考虑按照不同社会群体的人口比重来安排人大和政协委员,以保证委员的代表性。再如,社团组织的发展严重失衡,尤其是弱势群体缺少应有的组织支持,也影响了他们的利益表达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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