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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说服模型”在治安调解中的作用

    时间:2021-05-18 12:01:26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作者简介:罗鹏(1991—),男,四川达州人,四川警察学院本科侦查学专业09级学生。
      四川警察学院,四川 泸州 646000
      【摘要】在治安调解工作中,民警的公信度、所传达的信息、所运用的策略以及说服对象的差别共同影响着调解工作的成效。“说服模型”将上述四个关键因素融为一体,在治安调解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基层民警在调解工作中如果能够合理运用“说服模型”,就能提高调解效率、构建和谐警民关系。
      【关键词】“说服模型”;治安调解;基层公安工作
      一、“说服模型”概述
      霍夫·兰德(C.I.Hovland)二战后提出了一种以信息交流过程为基础的理论——“说服模型”。他把态度改变的过程视为一个外界信息的传入影响个体态度的过程,并着重考察了在这一过程中信息是通过哪些机制和因素来影响态度的。他认为在信息传递过程中影响态度变化的主要因素有:信息可信度、信息、情景、说服对象。信息会以两种传递方式影响纠纷当事人的态度改变:一种是含一种意见的单一传递,另一种是含反面意见在内的全面传递。研究发现,在受教育程度低的人群中,单一传递更有效;在受教育程度高的人群中,全面传递更有效。霍夫·兰德还认为,人格态度的改变都是在一个人的原有态度与外部存在着一些不同于此的看法发生差异造成的,这种差异会产生压力,引起内心冲突,为缩小这种差异,减少压力,人会接受外来形象,改变自己原有的态度。
      二、“说服模型”在治安调解中的实战运用
      (一)提高民警公信度
      不管社会如何进步,人始终是社会活动的核心力量。在治安调解中,基层民警的公信度直接决定了调解工作的效率,而这种公信度很大程度上可以理解为信息发布者的公信度。公信度高的说服者更容易引起说服对象的态度改变。不妨从外在形象和内在素质两个方面提高基层民警的公信度。首先,民警在调解工作中必须有良好的精神面貌,严格遵守《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注意警容风纪。特别是在鞋子的问题上需要特别注意,在高端社交场合,黑色系带皮鞋配深色棉袜更能给人稳重可靠的心理暗示,在执行公务中亦是如此。内在方面,民警应尽可能的给老百姓一种“专家”形象。而这种“专家”形象主要来自于日常公安业务知识、经验的积累。这就要求基层民警主动积极地去学习相关法律知识,不断的对接触到的调解案件进行总结以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基层公安机关不妨定期对民警进行适当的培训或者定期组织警员间的交流。当然,民警还必须树立公平公正的理念,在进行治安调解的过程中,合情合理地处理纠纷,不偏袒、不维护任何一方,理性的调解纠纷。此外,民警在调解纠纷的工作中还要主动接受监督,树立公正执法的人民警察形象,使得纠纷当事人相信其公正性。
      (二)重视信息内容的拿捏
      民警的说服信息会在内容和传递方式两个方面影响纠纷当事人的态度改变。内容对当事人态度的影响主要取决于民警所倡导的看法与纠纷当事人所持有看法的差距。霍夫.兰德认为在某一限度内,态度改变随着差异的增加而增加,超过这个水平后,如果差异继续增加,态度改变则开始减少以至于达不到预期的效果。在调解工作中时,民警应当尽可能地掌握这个度,所倡导的看法尽量不与当事人的原看法差异过大,以免当事人在治安调解一开始就产生强烈的抵触情绪。在传递方式上,霍夫.兰德发现是单一传递和全面传递对态度改变的效果如下:一是单一传递更能有效地改变受教育程度低的人,全面传递更容易有效地改变受教育程度高的人;二是当说服对象已经处于争论中时,全面传递的效果要比单一传递好。在公安实践中,面对不同受教育程度的当事人,为提高说服效率,民警可以自由选择单一传递或者全面传递。
      (三)正确运用调解策略
      治安调解中,策略的运用主要体现在情景的营造。民警应注意避免预警,但可以适当转移当事人的注意力。预警指一个人在遭受某一与之相反的观点说服前,预先知道将会发生的情况,从而产生防御心理。因此,民警不该急于倡导自己的态度也不能盲目地表达对一方观点的附和,更不能在还未完全了解事情始末时便驳斥一方或双方的观点。转移注意力即利用调解情境中的某些刺激因素,使说服对象从过度专注于自己看法的状态中摆脱出来,从而削弱他对说服信息的防御和抵制,提高说服效果。民警应努力使当事人的注意力转移出争执,提醒当事人注意自身的形象和影响。
      (四)了解说服对象并区分纠纷类型
      霍夫·兰德等人所说的说服对象,笔者认为应当做广义的理解——不仅仅是说服对象本身,还包括需要解决的纠纷。当事人作为说服对象的一部分,其性格特征等因素影响着说服的效果。民警应当尽可能地通过多种渠道把握双方当事人的个性特征,有所针对地使用说服技巧,引导双方当事人理性地寻求解决之道。笔者为了形象的区分纠纷类型,简单的把它分为偶然型纠纷和积怨型纠纷。偶然型纠纷发生突然,当事人双方之前并没有大的矛盾,往往由于不可预料的事情造成敌对情绪迅速上升,在当其脱离当时的争执情境,情绪稳定之后,当事人本身并不存在较大的态度差距。因此调解偶然纠纷最主要的技巧是把握“说服情境”因素,平复当事人情绪。积怨型纠纷持续时间长,双方当事人的态度差距较大且不易改变,如不能在信息方面使当事人的态度有所改变,仅仅营造调解情境是难以实现纠纷的调解的。这要求民警在做大量的基础工作中找出深层次的矛盾,来往于当事人之间,为双方多角度分析问题利弊,根据双方的具体态度不断调整所倡导的具体观点,缩小双方的态度差距,引导他们朝着有利于调解的方向前进。
      总之,治安调解是一项基础性工作,在日益强调“抓基层、打基础、苦练基本功”的今天,会越来越多的运用于化解人民内部矛盾,它不仅可以很好的降低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效率,还可以很好的构建和谐警民关系。目前虽然由于基层民警的素质高低不一,在治安调解工作中难免会有些不力。但笔者坚信随着基层公安机关日益注重对基层民警的培训和基层实践经验的不断积累,治安调解将会在公安基层工作中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
      参考文献:
      [1]董巍.说服模型的理论传承及其简化[J].黑龙江教育学院学报,2009.5.
      [2]申荷永.社会心理学原理和应用[M].广州:暨南大学出版社,1999: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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