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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届全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理论与实践学术研讨会”综述

    时间:2021-05-18 12:01:04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来自全国各地公安实践部门及各公安高等院校的40余位代表出席了在沈阳举行的“第二届全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理论与实践学术研讨会”,并就治安调解、证明标准和证据规格、行政听证、治安管理处罚种类及其适用等治安管理处罚的理论与实践问题进行了较深入的探讨与交流。研讨会具有参会人员专业化的、研讨议题专业化的特点。研讨会既有理论探讨又有实证研究,遵循学术的基本规则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效果显著。
      关键词:治安管理处罚法;学术研讨会;综述
      中图分类号:D631.4;DF34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4-4853(2009)06-0033-03
      
      为落实公安部“三项建设”工程,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促进治安管理处罚法理论与实践学术交流。解决治安行政执法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福建警察学院在成功举办“首届全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理论与实践学术研讨会”的基础上,与中国刑事警察学院、辽宁省公安厅治安管理总队在辽宁省沈阳市联合举办了“第二届全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理论与实践学术研讨会”。来自全国各地公安院校和公安法制、治安部门的40余位论文作者出席了本次研讨会。公安部治安管理局执法工作指导处处长张晓鹏出席研讨会并致辞。他认为研讨会为全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学理论界和实务部门的同志提供了一个很好的共同研讨理论前沿和实践热点问题的交流和沟通平台,在治安管理处罚法实施两年多之后适时地召开治安管理处罚法理论与实践学术研讨会十分必要,也非常有意义。他说。治安案件查处工作是关乎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关系社会和谐稳定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国家行政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公安行政执法的基本内容,也是公安机关对外的一个重要窗口,治安案件查处工作涉及面广,所遇到的问题不是彼此孤立的,往往具有极大的敏感性和裂变性。因此,治安案件查处工作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国家的安全和稳定,关系到国家、集体和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直接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义务。治安管理处罚法实施两年多来,在严厉打击惩治危害社会治安的违法行为,更好地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等方面取得了显著的效果,但与此同时,治安管理处罚法在实施过程中还存在诸多问题。例如,处理不公、处罚不力、久拖不结仍然是困扰治安案件查处工作的主要症结,治安信访案件在整个信访案件中仍占很大比例,这些问题不仅影响了公安机关的形象,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威信,同时也影响到社会稳定的大局。因此,加强对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研究十分必要。研讨会筹备组从预通知收到的论文中筛选出49篇较高质量的论文作为会议研讨论文,参会代表围绕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理论与实践问题进行了深入的研讨交流。研讨以主题发言、点评与自由发言相结合的方式进行。20余位参会代表分别就治安调解、证明标准和证据规格、行政听证、治安管理处罚种类及其适用等方面内容作了主题发言。接着代表们就主题发言内容进行点评、自由提问或探询交流。此次研讨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气氛热烈,取得了圆满的成功。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博士生导师、福建警察学院院长熊一新教授在致闭幕辞时总结了本次研讨会具有参会人员专业化、研讨议题专业化、既有理论探讨又有实证研究、遵循学术的基本规则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效果显著的特点。
      参会代表的研讨议题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治安调解
      治安调解是不同于治安管理处罚的公安机关查处治安案件的特殊方法,是从根本上解决一些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治安案件的有效办法,对于及时消除人民内部矛盾,维护社会安定团结,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但是治安调解从本质上说属于私力救济的范畴,在一定意义上牺牲了法的严肃性。既要发挥治安调解的积极作用又要防止私力救济过大对法律严肃性的损害,必须注意公力救济与私力救济之间的平衡,恰当规范治安调解的范围、条件、程序、效力、期限等问题。
      尽管《治安管理处罚法》关于治安调解的规定对治安调解进行了一定的修订,但实际上并没有多大发展。我国治安调解在适用范围、适用条件、步骤、方法、效力、期限等方面都存在不少问题,需要进一步发展完善。本次研讨会参会代表在治安调解上给予了最多的关注,共收到20余篇关于治安调解的专题研讨论文。代表们对治安调解的研讨议题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治安调解的适用范围
      治安调解制度在我国从产生开始就存在适用范围不清晰的先天不足。突出表现在“因民间纠纷引起”、“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和“情节较轻”的内涵、外延不清,由此导致治安调解适用范围不清。受多种因素影响,实践中治安调解适用范围在不同地方、不同时期各不相同。学术界和实践部门对此问题进行了大量的研究,本次研讨会参会代表也对此进行了探讨交流。代表们从治安调解的立法变化、法律解读、“大调解”背景、立法技术、制度价值、实践问题等方面对治安调解的适用范围进行了广泛的研讨,认为应当进一步明确治安调解的适用范围,促进治安调解的健康发展。
      (二)治安调解的适用条件
      适用治安调解必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第一,治安案件属于治安调解的法定适用范围;第二,治安案件当事人愿意治安调解;第三,公安机关选择并主持治安调解。有代表指出在治安调解的适用条件上还有不够明确的地方,实践中仍然存在治安调解扩大化适用的问题、强制调解问题和不作为的问题等。在“大调解”背景下,应在充分肯定、发挥治安调解积极作用的同时准确把握治安调解的适用条件,可以通过设置调解告知或征询程序来促进治安调解条件的正确适用。
      (三)治安调解的程序
      1.治安调解案件的程序。由于《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和《公安机关治安调解工作规范》都没有单独明确规定治安调解案件的办案程序,使得治安调解案件的办案程序在实践中具有随意性,并在缺乏明确程序要求的情况下产生了诸多具体问题,影响了治安调解案件的质量。有代表认为,治安调解和治安管理处罚一样,都是处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一种法定方式,也都是治安案件办案程序的一个环节,因此,除了治安调解本身的程序没有规定之外,治安调解案件办案程序的受理案件、调查取证、案件审核、处理决定、案件终结、办案期限等都是有明确规定的,完善治安调解必须首先走出认识误区,廓清治安调解案件办案程序中的不明确之处。
      在治安调解案件的期限问题上,有代表认为《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9条规定的期限包括了治安调解案件的期限,同时指出《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和《公安机关治安调解工作规范》规定“调解案件的办案期限从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达成协议不履行之日起开始计算”,该规定在《治安管理处罚法》之外设立了第二种治安案件办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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