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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浅析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与交通肇事罪

    时间:2021-05-13 00:00:27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 交通管理是城市基础建设管理的主要构成部分,实现现代城市建设中,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合理性规划,并对交通肇事罪的构成因素进行和合理性分析,是实现道路交通管理体系逐步完善的重要体现。本文结合我国现代道路交通管理的相关性法律法规,对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与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进行分析研究。
      关键词 交通管理 交通事故 交通肇事罪
      作者简介:韩梅,辽宁警察学院法学部,副教授,研究方向:刑法。
      中图分类号:D924.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1.168
      现阶段,我国城市化建设发展水平加快,城市整体建设的管理也逐渐成为规划城市完善的重要构成部分。我国城市建设中,交通管理是重要的结构分支。优化道路交通管理的结构性发展,适应社会整体发展需求,推进我国道路交通管理的法律体系逐步完善化发展,是一项重要的任务。
      道路交通事故在当前社会发展中的出现频率逐步提高,对社会的财产和生命造成了严重的安全性威胁。道路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行驶中,由于过错或者意外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道路交通事故依据按照责任分为机动车事故、非机动车事故以及行人交通事故。按照交通事故的发生原因 ,又分为主观原因和客观原因的道路交通事故。实现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明确,要从多方面对交通事故的发生因素进行剖析,以促进我国现代交通事故处理的责任明确性提高。
      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交通肇事罪,是指已经违反了我国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的交通事故,致使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受到严重的经济损失,需要追究其刑事责任的一种犯罪行为。交通肇事罪是一种危害公共安全的过失性犯罪 ,交通肇事罪的构成主要依据《刑法》和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只有正确的对道路交通事故与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进行分析,在实践中才能准确的把握交通事故中的影响因素,正确的区分罪与非罪。
      一、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与交通肇事罪之间的关系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与交通肇事罪之间既存在联系,又存在一定的差异。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是交通肇事罪的基础 ,对交通肇事罪的判定主要从犯罪主体和客体,犯罪主要方面和客观方面四方面进行分析。一旦交通运输中出现事故,都属于道路交通事故,依据交通事故的发生责任,进一步确定交通事故的性质和处理方向,道路交通事故与交通肇事罪之间具有较大的交通信息处理与应用的较差点,使两者之间存在者必然性的联系。
      同时,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与交通肇事罪之间又存在着一定的差异。从两者的定义上来看,道路交通事责任的定义广度性较强,并且对道路交通事故的处理信息剖析综合性强,而交通肇事罪的定义中必须包括交通事故要造成较大的人员伤亡或者经济损失,才能够定义为交通肇事罪;两者在交通事承担责任的定义大小上也存在差异;从交通事故的形式责任来看,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是普通的民事责任,而交通肇事罪的定義具有较强的故意性,对社会的稳定带来不利影响,已触及到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刑事法律责任,是犯罪行为,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两者在事故发生的性质上更存在着本质性的区别。
      对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与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进行探究,科学把握两者之间的异同,实现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与交通肇事罪之间的更合理的分析与探究。
      二、交通肇事罪的构成中存在的问题
      (一)肇事弱势群体的保护过分
      根据刑法规定,构成交通事故肇事罪的部应当具备犯罪构成四大要件,即犯罪主体、犯罪客体、犯罪主要方面和犯罪客观方面。从我国交通肇事罪在实际中的处理分析,也主要从这四方面入手。目前对我国交通肇事罪的处理中,对肇事弱势群体的保护作用较强。机动车实施道路行驶前需要进行行驶证件的考核,而非机动车未经过一系列专业训练即可驾驶。从我国交通肇事罪的定罪构成处理来看 ,交通肇事罪的定罪执行依据在这种弱势理论的指导下,容易形成事故责任划分不恰当,非机动车或行人的事故处理责任划分上,出现偏袒行人或者非机动车肇事一方的情节。在发生交通事故时,即使非机动车负全责,机动车也应承担10%的责任,而且还要通过交强险赔偿10%,在交通肇事罪的处理中占据着受保护的优势。这在我国社会交通执法管理的严格执法方面,造成了较大的管理漏洞。
      (二)责任划分清晰度较低
      从交通肇事罪的客体来看,对交通肇事责任划分的清晰程度较低。我国法律中规定,交通肇事者逃逸将负责交通肇事的全部法律责任,除非事故责任认定一方具有较明显的证据可以证明肇事对方具有明显的过错,否则将实施对肇事者进行减轻当事人责任。这种交通肇事罪的责任划分的整体性过大,虽然大大提高了交通肇事罪的处理速率,但实际生活中的交通肇事事件的处理往往具有复杂性。如果直接将交通肇事罪的定罪处理归结为交通肇事者的逃逸责任进行处理,无法满足交通肇事事故处理的主要四种因素,从而导致交通肇事事故处理的法律公平性较低,对我国城市交通的法律管理造成了严重的管理事件处理不公平性发展 。
      (三) 交通肇事的诉讼条件完善性较低
      交通肇事罪的定罪条件规定,交通事故发生后,经过后期一系列的核实,只有确定交通肇事者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责任的情况下,才能够构成交通肇事罪的结论,诉讼条件才得到完善。这一过程的实现需要交通肇事处理人员进行一系列的处理步骤,包括对交通肇事事故进行初步处理,包括现场检测,鉴定等因素分析。并经过公安机关工作人员的一直讨论,明确交通事故是交通肇事罪后,才能进行案件的诉讼审理。但在实际中,交通肇事罪的定罪中往往存在肇事双方对公安机关的审理不服,或者认为具有偏袒的情况发生,对我国交通肇事罪的定罪速率造成影响。同时,交通肇事的定罪处理程序较复杂,耗时时间性较长,容易造成交通肇事定罪处理中发生多种因素的变化,交通肇事的诉讼条件完善性较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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