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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犯罪行为类型的角度质疑“犯罪促进了生产力”

    时间:2021-05-08 16:00:39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 根据目前学界上关于犯罪的价值问题观点不一,本文认同于志刚教授的观点,不支持“犯罪有益论”,并且针对其中的“犯罪促进了生产力”这一个命题有点自己的看法,采取结合现在学到的犯罪行为的种类进行分析,在各个种类的犯罪中都分析出了“犯罪促进了生产力”的悖论。最后总结了自己的看法,认为由小偷促进了锁完善的观点具有片面性;犯罪浪费了大量资源;“善与恶”的斗争的功能而不是单纯的“犯罪”促进了社会的进步。
      关键词 犯罪的价值 犯罪促进了生产力 犯罪行为的种类 犯罪成本 犯罪无益论
      作者简介:李梦哲,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7-244-02
      一、“犯罪促进了生产力”论
      关于犯罪的价值的问题在学界里一直争论不休,各种观点也是百家争鸣,目前主要存在两中主张,即“犯罪有益论”和“犯罪无益论”。而在“犯罪有益论”的观点中,最普遍的一种观点是“犯罪促进了生产力”的观点。
      “犯罪促进了生产力”论者认为,犯罪对社会发展有促进作用,在某些特定的历史阶段,犯罪冲击着束缚生产力发展的落后的生产关系。其中,大多数人认为犯罪对生产力的发展起促进作用。他们常常援引马克思的《关于一切职业都具有生产性的辩护论见解》中的一段话,即“如果没有小偷,锁是否能达到今天的完善程度?如果没有伪造钞票的人,银行券的印制是否能像现在一样完善?如果商业中没有欺骗,显微镜是否会应用于通常的商业领域(见拜比吉的书)?应用化学不是也应当把自己取得的成就,像归功于诚实生产者的热情那样,归功于商品的伪造和为发现这种伪造所作的努力吗?犯罪使侵夺财产的手段不断翻新,从而也使保护财产的手段日益更新,这就像罢工推动机器的发明一样,促进了生产。而且离开私人犯罪的领域来说,如果没有国家的犯罪,能不能产生世界市场?如果没有国家的犯罪,能不能产生民族本身?难道从亚当的时候起,罪恶树不同时就是知善恶树么” 作为证明“犯罪促进生产力”的有力论据。
      对于援引马克思思想来论证的这种论证,于志刚教授从理论给了很有力的批判:第一,这是误解马克思的观点,仔细研究会发现这是马克思为了批驳当时的庸俗经济学观点而搜集的资料性文章,并非他本人的观点,只是尚未来得及对其加以系统的批判;第二,犯罪与其防控体系在对抗中发展,这种对抗性发展中的任何一方的发展,由于本身没有必要发展,因而都应当被认为是对社会有限资源的耗费,是一种巨大的浪费。
      笔者认为,犯罪和促进生产力之间没有直接因果关系。生产力是人们在物质生产活动中形成的解决社会同自然之间矛盾的实际能力,是人类改造自然使其适应社会需要的物质力量。马克思指出:“劳动生产是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而不断发展的”,因此正是科学技术是生产力中最活跃、最主要的因素。那么犯罪跟促进科学技术的发展有直接关系么?显然没有。我们设想一下,一般而言一个小偷能对科学技术的进步其推动作用么?如果真的是这样,他完全不用依靠盗窃维持生计,去国家科技研究院做科学研究不是更好么?“犯罪促进了生产力”论者认为的小偷促进了锁的发展,本质上是解锁的行为促进了锁的发展,只是他们恰巧选择了小偷这个特殊群体作为解锁的行为的主体。但是除了小偷的盗窃行为之外,解锁性质的比赛,竞标赛,动手游戏等多种形式的活动中也都含有解锁的行为,这些行为都可以促进锁的完善。因此,小偷促进了锁的完善这个结论背后蕴含的逻辑是解锁的行为会促进锁的完善,而绝对不可以得出犯罪行为可以促进锁的完善的结论。对于“犯罪促进了生产力”论者的其他论证依据,也可以用类似的思路推出其片面性。
      二、结合犯罪行为的种类分析“犯罪促进了生产力”
      笔者十分认同于志刚教授的批判,于志刚教授的每个论证都详细有力,同时体现了他一丝不苟地学术态度和谨慎刻苦的钻研精神,更是令人敬佩。笔者不认同“犯罪促进了生产力”的观点,通过阅读前辈们的文章,我受到了一点启发,希望结合自己刚学习的《犯罪学》里的知识,将从犯罪行为的种类的角度对“犯罪促进了生产力”加以质疑。
      犯罪学中犯罪的概念有两种,一种是指“严重危害社会的、违反刑事法律的、应当收刑罚处罚的行为”;另一种是指“严重危害社会的应收制裁的行为”。犯罪在犯罪学理论中,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把犯罪行为进行不同地分类,每种都具有各自的特征,进而分别进行相关分析将更加清晰明了。接下来,笔者将根据不同标准的分类分别进行论述。
      第一,根据社会危害性的大小及程度可以将犯罪行为分为三类:危害国家安全罪、普通刑事犯罪以及轻微的违法犯罪。
      犯罪是法律(刑法)规定的结果,也就是说犯罪本身是法律文字“假设”的结果 ,而刑法是一国之政权制定的用来维护期利益和国家稳定的最锐利武器,一国之政权为了维护自身利益和国家稳定器必然将那些它认为对其一切有严重危害的行为犯罪化。 因此,危害国家安全罪是根据掌握政权的阶级的利益为维护自身安全和国家稳定而设立的罪名,该罪行的产生并非由于生产力发展的原因,而是出于政治上的目的,所以危害国家安全罪没有促进生产力的功能。有些人反驳道,改革对于现有的国家来说就是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并且“革命就是解放生产力,革命就是促进生产力的发展”,因此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是促进了生产力的发展的。笔者并不赞同这种观点,因为革命在大部分情况下都具有极大的破坏性,这对于一个民族来说是经历大伤元气到回复元气,最后才到生产力得到发展的阶段,所以说革命天生的性质就是破坏性;况且解放和发展生产力完全可以通过改革的形式温和地完成,因此革命促进生产力的观点是片面的。而对于普通刑事犯罪以及轻微的违法犯罪中,有些可以归类与自然犯罪,有些可以归类于法定犯罪,还可以归类于侵犯社会法益犯罪和侵犯个人法益犯罪等等,在下文将有详细论述。
      第二,按照犯罪侵犯客体的不同可以将犯罪行为分为侵害国家法益,侵害社会法益,侵害个人法益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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