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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检察权在和谐社会构建中主要职能及制约因素

    时间:2021-05-05 04:01:26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 在构建和谐社会过程中,检察权具有消弭矛盾,保障公正,维护公益的法律监督职能,但其职能发挥受到办案指导思想偏差、办案环节具体问题的影响,应着力改进和完善。
      关键词 检察权 和谐社会 法律监督
      作者简介:叶俊青,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反贪局副局长。
      中图分类号:D926.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2)02-088-02
      
      一、检察权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主要职能
      (一)检察权具有消弭各方矛盾的职能
      在检察权的范围内,包括对职务犯罪的侦查权,对刑事案件的公诉权,对刑事案件的审查逮捕权,对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的法律监督权等。在所有的这些权力中,化解纠纷、处理矛盾是其共同的特点。矛盾又分为人民内部矛盾与敌我矛盾。反映人民内部矛盾的犯罪占大多数。检察机关在处理上述犯罪过程中,通过对犯罪的惩处,解决了个人与个人、社会和国家之间的矛盾,实现了相对和谐。因此,化解消弭矛盾,是检察职能在和谐社会建设中发挥作用的重要体现。
      (二)检察权具有保障诉讼公正的职能
      检察通过对诉讼活动的监督,维护司法公正,促进在全社会实现公平正义。具体而言就是对诉讼全过程进行监督,通过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执行监督,确保法律公正实施,在检察环节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三)检察权具有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职能
      现代犯罪理论认为,犯罪是对社会公益的侵犯。在有些犯罪中,并没有明确的受害人,如贿赂犯罪,侵害的是国家机关的廉政形象。检察机关办理这些案件,其目的就是要维护国家机关的廉洁性,保持社会稳定。此外,对于涉及国有资产流失、环境公害等案件,检察机关也从提起社会公益诉讼的角度进行了大胆的尝试,也有利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
      二、当前影响检察权职能发挥的主要问题
      (一)在办案指导思想上存在的问题
      在检察办案指导思想上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一是重打击,轻和解。公检法机关一直以来都是被视为“刀把子”,对于案件及犯罪嫌疑人,不论是否有无必要,一律强调从重从快加以惩处。但犯罪率仍然在逐年攀升。因此有必要对我们的“严打”政策进行反思,可以考虑对轻微刑事犯罪采取和解制度,“以修复被损害的社会关系,达到社会和谐。”①二是重关押,轻保释。对于犯罪嫌疑人,我们较多的是使用逮捕的强制措施,而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非关押措施使用得较少。这与我们一贯的“严打”方针是有关系的。因为在人们印象中,逮捕就是“严打”的体现,而其他强制措施则有轻纵犯罪分子的嫌疑。而和谐社会讲求的是人与人的和谐,包括对于人民内部矛盾的处理,也应以最有利于矛盾消弭的方式加以解决。三是重阶段,轻总体。检察机关为体现工作的实效性,通常会汇总办案数据,对办案工作成果进行说明。但问题是有些数据只能反映工作的一部分成果,而不能反映工作的整体效果。比如自侦部门只反映立案的成果,侦查监督部门只反映审查逮捕的成果,公诉部门只反映审查起诉的成果。除了判决无罪等重大错误的案件,一般而言案件的最终结果与上述部门并没有多大的利害关系。办案部门从案件的总体效果上考虑较少,从部门的利益角度考虑较多,因此最终处理结果是否有利于社会和谐自然也就乏人问津。
      (二)在办案具体环节上存在的问题
      1.自侦环节。检察自侦工作查处的对象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由于犯罪主体的特殊性,在查处过程中所使用的侦查手段应该与普通刑事案件所使用的侦查手段有所不同。然而刑事诉讼法对此并没有做出相应规定。检察机关的侦查措施与公安机关的侦查措施完全一样。因此在查处职务犯罪过程中,难以适应职务犯罪查处工作的需要,“较多地依赖于纪检监察机关的非诉讼措施,而这些非诉讼措施承担着限制人身自由的风险,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②
      2.侦查监督环节。侦查监督部门在审查批捕案件时,对逮捕的运用较多,而对非羁押措施运用较少。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统计,近三年来,全国检察机关刑事案件批捕率始终在90%左右。众所周知,逮捕是强制措施中最为严厉的一项措施,具有强制性、诉讼性和一定时间内剥夺相对人自由的特点。逮捕措施的运用关键在于是否具有逮捕的必要性,根据法律规定,逮捕的必要性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具有社会危险性,包括人身危险性和罪行危险性,二是有证据证明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比照这两项条件,我们审查批捕的案件中有许多案件是不符合这两条标准的。现行法律在逮捕程序的规定中,没有给予犯罪嫌疑人提出异议的权利救济,使得逮捕权的运用失去制约,从而导致权力的失衡,使一方的权利受到损害。
      3.审查起诉环节。公诉工作是检察机关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结合点与着力点。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2款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则体现了起诉便宜的精神。可见我国法律对于公诉是采取“起诉法定为主,起诉便宜为辅”的原则。从构建和谐社会的角度出发,起诉便宜权能够更好地实现化解矛盾与纠纷的作用,减少社会敌对面。但司法实践中起诉裁量权的行使存在较多问题,一是滥用不起诉权。对起诉条件把握不当,对应当提起公诉的案件做了不起诉处理;二是错用不起诉权。对不起诉条件把握不当,导致不起诉类型使用错误;三是不能依法正确行使不起诉权。对一些应该作不起诉处理的案件不敢、不能使用不起诉。③
      三、解决问题的方法与路径
      (一)以建立和谐社会为目标,树立正确的执法观
      和谐需要由法律作保障;而法律是否公平正义,又会直接影响到社会的和谐程度。和谐社会要以法治为条件和保障,法治社会是和谐社会的前提与基础;和谐社会是法治社会的追求目标和最终。大多数刑事案件是人民内部矛盾,合理运用法律工具,一定程度的和谐是可以达成的。而要实现这些目标,必须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导向,切实转变我们的执法观念和思维定式。
      一是要树立惩罚犯罪与教育改造并重的观念。在办案过程中对犯罪人主观恶性的改造,以及回归社会后可能出现的报复对立情绪考虑不多。在某种程度上激化了与犯罪人之间的矛盾,与和谐社会要求背道而驰。惩罚要适宜,要讲求惩罚效果,要有利于犯罪人的改造。
      二是树立打击犯罪以保障人权为前提的观念。打击犯罪是为了实现法律的正当性,保护人权则是为了实现法律的适当性,如果只考虑正当性,而不考虑适当性,则会毫无顾忌地进行一些不适当的行为,甚至是违反法律的行为。
      三是树立刑事司法活动以达成共识为原则的观念。当事人共识,社会共识,司法机关共识,制约司法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减少敌对情绪,使犯罪行为得到矫正。
      四是树立权利对等的观念。公检法在行使这些职权时,如果不加以限制,则可能使这些职权超过必要限度,损害当事人、诉讼参与人的利益。我们主张司法权、刑事侦查权与当事人权利对等,才能避免权力的滥用。
      五是树立刑事和解的观念。刑事和解制度的设计,其理论基础就是在刑事司法统一性的基础上,突出其个别化。除非罪行特别严重和无可救药的犯罪分子外,对其他犯罪分子的处理都可以适用和解。
      (二)以构建和谐社会为目标,完善和改进检察权的具体设想
      一是自行侦查工作。要在参与修改现行法律,提高侦察水平与侦查的科技含量上下功夫。如可以通过参与对其他案件的调查,以及信息共享平台的设计,增强发现职务犯罪线索的能力;通过对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将拘传犯罪嫌疑人的时间由12小时延长至24小时,改革监视居住、取保候审制度,增设限制出境措施等,增设诱惑侦查手段、技术侦查手段。④
      二是侦查监督工作。逮捕与侦查羁押名称都是对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的剥夺,于确实没有逮捕必要,采取其他强制措施后又能避免社会危险性,又能保证诉讼正常进行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不予逮捕。对取保候审制度进行改革。应明确取保候审的具体条件,对不宜取保候审的情况加以列举。
      三是审查起诉工作。一般刑事案件适用相对不起诉的极少,在实践中更多的是为了解决无法公诉到法院案件的出路。建议对相对不起诉制度进行改造,制定明确的相对不起诉标准,包括程序标准、证据标准、实体标准,并可以考虑在此基础上形成检察机关起诉裁量制度,赋予检察官真正的起诉裁量权。
      
      注释:
      ①谢鹏程.论刑事和解.诉讼法理论与实践.方正出版社.2005年版.
      ②朱孝清.职务犯罪侦查措施研究.中国法学.2006(1).
      ③张仲芳.围绕构建和谐社会改革和完善公诉制度.诉讼法理论与实践.2005年.
       陈建强.论我国侦查羁押制度的反思与重构.诉讼法理论与实践.200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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