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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警媒相处之道”

    时间:2021-05-01 16:01:49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传媒是社会大众获取信息、认知世界、了解社会的主要途径。因此,我国公安机关也毫不例外地离不开与传媒的来往与合作。但是,由于警察与传媒在职能、作用和性质等方面的差异,使得两者不得不出现一些突如其来的矛盾或对立,然而随着时代的发展和公众感官的变化,警媒矛盾在对个别新闻事件传播报道过程中又存在着愈演愈烈的潜在危机。随着国家法制化程度的不断提高,人民群众民主意识、法律意识也不断加强,对警察的关注度逐渐提高,相反,容忍度却越来越低。孟建柱同志指出:我国的行政、法律部门,应该对新闻传播规律、政法工作规律进行深刻的分析,把宣传工作作为各部门工作的重点,使社会、生活、法律效果实现高度统一。[1]
      一、警媒合作的沟通探索
      1.警媒合作的沟通方式
      研究交际心理学的人士曾经指出,让人家看到自己的缺点或弱点,人家才会觉得你真实可信,不存虚假,从而产生亲近感;反之,完全把自己“藏起来”,就会使人感觉造作、虚伪、有压力。人之相识,贵在相知,贵在知心。[2]真正要加强沟通与联系,公安机关和媒体都要表现出希望沟通与交流的意愿并有所行动。不要担心暴露自己的弱点或缺点。首先,迈开沟通的第一步,伸出友谊的橄榄枝。其次,表达自己的诚意,邀请主流媒体有经验的媒体人给全体民警进行专业的培训。再次,是进行实地学习参观、体验交流。最后,在实际的公安外宣工作中,电视节目、纸媒栏目的联合制作也成为警媒沟通交流的重要方式。沟通问题的转机不在于躲和藏,往往就在真诚中获得理解和原谅。
      2.警媒合作的业务准备
      在公安机关在宣传业务上与媒体合作,创设公安专栏、专刊是一种重要方式,这种方式也深受受众喜爱,并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在全国各地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社基本都有与公安机关联合创办的栏目和版面。部分媒体十分重视与公安机关的合作,往往安排业务精干的记者跑公安工作专线,与公安机关宣传部门建立密切的联系,协助公安机关开展好信息宣传工作,适时给予指导并及时发现、筛选出有价值的新闻线索。
      二、培养双向专业人才共建新媒体策略
      1.双方工作人员的沟通策略
      中国自古就有“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古训,而西方的《圣经》里也有这样的教诲:“你们愿意别人怎样待你,你们就怎样对待别人。”[3]只有懂得为别人考虑的人,才能获得别人的真情。警媒相关人员的沟通贵在互相尊重、换位思考、理解包容。“公安工作不缺一流的故事,只缺一流的表达。”[4]沟通是需要说出来听进去的,双方缺一不可。说出来是一种交流,听进去是一种领会。这个世界需要说出来的勇气,更需要听进去的耐心。
      2.双向专业人才培养策略
      推动警媒融洽和谐发展,双方人才培养战略和媒体报道团队的创设,是双方和谐发展的基础。那么除了事先在聘用和招录时重点选拔相关人员以外,录用后的培训、学习、实践也是十分重要的。目前主流媒体以外的草根媒体、独立媒体、参与式媒体、公民媒体等不断推陈出新,媒体人都应该率先学习、熟悉和掌握这些媒体的运作流程和特点,以便出现突发的舆情失控而危及社会稳定时有能力从容应对。
      3.公安机关宣传制度策略
      公安机关有着与其它单位、部门不同的属性,在司法和办案过程中是严肃和秘密的,對外界来说,有些信息也是难以获取的。公安机关应紧跟时代的步伐,通过自身的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平台等网络媒体形式,及时公布突发事件的原因、背景、进展和结果,努力建立一个公安机关最直接、最迅速、最可信、最权威的信息发布平台,使广大人民群众在信息的海洋中清楚地做出选择,逐步建立起对公安官方信息发布平台的信任。
      三、法律是最具力量的权力保护
      1.各国媒体的社会控制形式
      对新闻媒介的社会控制有四种途径。一是司法控制、二是行政控制、三是资本控制、四是媒体自律。西方发达国家的媒介治理从法律制度的创新开始,再到法律法规的创新,最后是政策创新。然而,我国的媒介治理却恰恰相反。新闻法规大致分为三种:一是以立法形式正式颁布的《新闻法》。二是以最高法院和上级法院的判例为标准来审理新闻案件,即判例法。三是没有单独成文的《新闻法》,而把有关条文写入《宪法》、《民法》等其他法律条款中,中国目前采用的是此种形式,与《新闻法》还是有很大差距。[5]
      2.法律是权力滥用的屏障
      媒体所追求的新闻自由,在于它在报道前不受审查和限制,但并不意味着不承担法律责任,任何不受法律约束的自由都不是真正的自由。公安机关希望出台《新闻法》以明确媒体报道的维度;媒体希望出台《新闻法》以保护新闻采访获得真正的自由。警媒双方均呼吁出台《新闻法》,用明文规定的法律条款真正保护新闻自由的实现,用法律法规限制媒体的行为,用法律来规范新闻客观公正,用法律来惩罚虚假报道行为。
      3.法律是权力保护的武器
      公民、法人、政府机关和组织的新闻权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利用新闻媒体获取信息的权利;二是利用新闻媒体传播新闻信息和表达意见的权利;三是利用媒体抗辩和请求更正的权利。[6]记者的合法采访权有没有被剥夺?媒体采访是否合法?报道有没有违反保密纪律?媒体是否承担起了守法采访和公正报道的义务?公安民警拒绝采访的行为是否合法?公安机关有没有向媒体提出要求更正的权利?这些关于新闻采访权利的享受和报道责任义务的承担急需针对性更强的《新闻法》来进行更加权威公正的评判。而法律标准的确立,当然成为公安工作与媒体报道协调发展的最有利武器。
      参考文献
      [1]曾雯隽:《危机事件中的舆情应对与警媒关系研究》,2015年9月8日。
      [2]李原:《墨菲定律:世界上最有趣最有用的定律》,中国华侨出版社,2013年7月。
      [3]李原:《墨菲定律:世界上最有趣最有用的定律》,中国华侨出版社,2013年7月。
      [4]祝樱丹:《由“深圳娃娃鱼”事件引发对警媒关系的思考》,2015年6月29日。
      [5]李良荣:《新闻学概论》,复旦大学出版社,2001年3月。
      [6]陈绚:《新闻道德与法规——对媒介行为规范的思考》,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5年。
      作者简介
      李晓宇,1981年9月21日生,辽宁本溪人,本科,新闻传播
      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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