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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

    时间:2021-04-28 12:03:22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关键词]法律监督;刑期计算;司法公证
      
      一、执法为民守望弱者权益立检为公弘扬宪政精神
      【焦点再现】 2004年3月8日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通过了宪法修正案,在宪法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头一条即第三十三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这样修改,主要基于两点考虑:一是,尊重和保障人权是我们党和国家的一贯方针,这次把它写入宪法,可以进一步为这一方针的贯彻执行提供宪法保障。二是,党的十五大、十六大都明确地提出了“尊重和保障人权”。在宪法中作出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宣示,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有利于推进我国社会主义人权事业的发展,有利于我们在国际人权事业中进行交流和合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委员长王兆国在对宪法修改做说明时做出了如上的解释。
      人权写入宪法,就意味着给公共权力设定了界限,就意味着人权保护将成为一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准则。“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一旦被写进宪法,就会使我国在今后的立法和法律修订过程中更加注重对人权的保护;会使政府官员和执法人员在执政执法过程中加强对公民的人权尊重和保护,这些都会使普通百姓的人权得到更加周到的维护。中国政法大学校长、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中国法学会副会长、法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徐显明做出了如上的解读。
      最高人民检察院2004年5月26日宣布,从该年5月起,全国检察机关将用一年左右时间在全国范围内严肃查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侵犯人权的案件。最高人民检察院副院长王振川说:“我们把渎职造成人民生命财产重大损失的案件确定为这次专项活动的查办重点之一,此举就是为了落实宪法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全国检察机关开展严肃查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侵犯人权犯罪专项活动,查办重点对准5类利用职权侵犯人权犯罪案件:(一)渎职造成人民生命财产重大损失的案件;(二)非法拘禁,非法搜查案件;(三)刑讯逼供,暴力取证案件;(四)破坏选举,侵犯公民民主权利案件;(五)虐待被监管人案件。
      【热点链接】2005年6月29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政法委书记罗干在“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专项整改工作座谈会上指出,“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是政法系统改进执法工作、加强队伍建设的一项全局性战略部署,要扎扎实实、坚持不懈地抓下去,抓出成效。要进一步深化全体政法干警的思想认识,通过广泛深入的思想发动,使广大干警充分认识专项整改活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充分认识人民群众对公正执法的期盼,充分认识解决存在问题的有利条件,增强搞好专项整改活动的自觉性。要注重查摆和整改执法中的突出问题。查找问题要深入细致、具体全面。对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对带共性的突出问题,要边查边改,查出就改,争取半年内各级政法部门都能解决几个重点问题。要着力加强制度建设,规范执法行为。在查摆整改突出问题的同时,下大力气加强执法行为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要突出重点,着重对中央政法委确定的四个重点岗位和环节进行规范,确保执法权力在规范、有序的轨道上正确运行。
      2006年3月2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贾春旺在学习贯彻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精神电视电话会议上指出,进一步增强宗旨意识,牢固树立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执法观,把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作为加强和改进工作的切入点、着力点,努力使检察工作充分体现人民的愿望、适应人民的需要、维护人民的利益,运用检察职能解决广大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
      【法理反思】“非法拘禁”是一种侵犯人权的犯罪,而且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公共权力、直接侵害公民人身或民主权利的犯罪。在一切形式的犯罪中,最可怕的不是一个公民侵害另一个公民的犯罪,而是凭借国家权力直接向公民实施的那些犯罪。最厉害的拳头不是肉做的拳头,而是国家机器被滥用时的铁拳,显然,防止后者要比防止前者困难更大。制止一个人对另一个人的犯罪,只需要国家暴力的及时出场,但要制止被挟持的国家权力对一个公民的犯罪,需要的就不能仅仅是国家暴力本身。
      孟子曾说,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有人称这是儒家的“民本思想”。尽管这和现代的民权思想有异,但其实已经暗含了把“民”看做政治的根本和合法性的渊源这样的宪政民主思想的雏形。他心目中的“民”是一个集合体,他看中的是民众在集合之后具有的水能覆舟的价值。但现代的民权思想却把每一个单独的私人及其公民权利,都当做政治国家的本原。孟德斯鸠说,“在民法慈母般的眼里,每一个个人就是整个的国家”,这与秉持“家国同构”理念,奉行国家本位主张的我们,有着深刻的差别。人权入宪,不是宣示是实践。
      众所周知,权力本身不能为权力加冕,国家权力需要一个比它更重要、更在先的逻辑上的缔造者。那就是天赋的“民权”即公民权利。宪法增加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条款,显示了希望的方向,但民权也不仅仅是一个被保护的对象,而且在宪政制度上必须成为一切权力的源头。只有在这样的观念和制度下,才会克服梁漱溟先生所痛恨的中国文化最大的缺点,即“个人永远不被发现”,才会从根本上找到抑制权力被滥用、被挟持的技术手段。
      只有当宪政制度确立和有效保障了作为政治合法性来源的公民权利,在人心和舆论中普及了民权神圣的价值观念,面对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或超期羁押,面对劳教、强制拆迁和一切对民权可能的侵害,我们才能对滥用权力的人矜持而有底气的说:“住手!因为国王的权力到我的鼻尖为止,因为国王的权力不能越过我的篱笆”。也只有我们检察工作者切实践行执法为民、立检为公之理念,人民的合法权益才会实实在在地神圣起来!当然,任重而道远。
      二、加强监督为被告人权益防刑期错误为司法公正
      判决书是判决的书面表现形式,是重要的法律文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的《法院刑事诉讼文书样式》的规定,在判决书的结果部分,如果被告人已被羁押的,应当写明刑期折抵情况和实际执行刑期的起止期间。司法实践中,判决书刑期计算错误问题常有发生,不仅侵害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也损害了刑罚执行的公正,如果计算错误的刑期确已执行完毕,还将发生国家赔偿,势必不利于维护法律的神圣性乃至国家的权威。为防止刑期计算错误,保障被告人合法权益,我们结合司法实践,进行了充分的调研,对刑期计算错误的情形,原因进行解析,并有针对性地提出了防范措施。
      (一)刑期计算的类型
      刑期计算错误通常表现为刑事判决书在对被告人刑期进行计算起止时间时,多计算或少计算的情形,一般有以下情形。
      1.异地羁押引起的刑期计算错误。
      2.刑期折抵引起的刑期计算错误。
      刑期折抵体现的是当代刑法对人性的尊重和对人权的保障。学理上,刑期折抵是指“受刑人在未决羁押的期间换算判决后执行的刑期”。这里的“未决羁押”指称的是“判决执行前的羁押”,包括特定情况下的侦查、起诉、审判以外的羁押,如行政拘留、劳动教养等。《刑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这是在计算刑期时的一个总原则。《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刑期”。(81)法研字第14号司法解释规定:“如果被告人被判处刑罚的犯罪行为和被劳动教养的行为系同一行为,其被劳动教养日期可以折抵刑期。”这些规定不同程度体现了对被告人的人权保障和人性关怀。我国《刑法》仅规定对判决前被告人羁押日期折抵刑期,但一些判决书却将不应折抵刑期的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期间予以折抵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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