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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员工隐瞒犯罪记录入职,单位可否单方解聘?

    时间:2021-04-26 12:03:05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编辑同志:
      我在一家单位担任保安时,由于监守自盗,曾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零六个月。三个月前,刚刚刑满释放的我,为了获取生存所需费用便开始了求职。适逢一家公司招聘保安,我即前往应聘。虽然《招聘人员登记表》中有“受过何种处分”一栏,并要求务必如实填写,但我基于被公司嫌弃而没有写明自己的犯罪记录。谁知,我虽然被公司录取,且一直踏踏实实工作,可公司近日得知实情后,却以我隐瞒真相、欺诈入职为由,单方决定解除与我的劳动合同。请问:公司的做法对吗?
      读者:慕容郜
      慕容郜读者:
      公司的做法并无不当。
      首先,你违反了自身的法定义务。一方面,《刑法》第一百条规定:“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入伍、就业的时候,应当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罚,不得隐瞒。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人,免除前款规定的报告义务。”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是为了便于用人单位掌握本单位职工的情况,便于安置工作以及对该有关人员开展帮助和教育。而你在曾经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零六个月的情况下,却在应聘时没有主动向公司报告。另一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68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你隐瞒真相应聘,致使公司作出违反自己真实意思的聘用行为,无疑当属其列。再一方面,《劳动合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十七条也指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保安员:(一)曾被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劳动教养或者3次以上行政拘留的;(二)曾因故意犯罪被刑事处罚的;(三)被吊销保安员证未满3年的;(四)曾两次被吊销保安员证的。”你明知《招聘人员登记表》中有“受过何种处分”一栏,且公司已经要求务必如实填写,尤其是所应聘的岗位为保安,属于你所不得从事的岗位,却置之不理,明显既是对公司知情权的侵犯,也是对相关规定的违反。其次,公司有权单方解除与你的劳动合同。因为《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三)项已经规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劳动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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