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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批准逮捕案件情况调查

    时间:2021-04-26 12:01:41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 不批准逮捕案件数量的增多,会不利于打击犯罪和保障诉讼活动顺利进行,同时还会导致无效的侦查工作增多,造成诉讼资源的浪费。市北院侦监科对本院不捕率上升的原因进行调研,分析不捕率偏高的原因,及时采取措施,从而更好的把握刑事案件侦查取证方向和审查逮捕案件质量。
      关键词 不捕率 不捕原因 逮捕
      作者简介:王晓萍,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9-121-02
      近段时间以来,市北院侦监科受理的审查批准逮捕案件中,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案件数量较以往上升幅度较大。本文依据2014年至2015年6月市北院不批准逮捕案件情况,采取对比分析、归纳分析、实证分析的方法,调查不批准逮捕案件的现状,分析问题存在的原因,并提出相关建议,以期共同提高案件质量,以实现执法办案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做好检察机关刑事诉讼第一“把关人”的作用。
      一、情况统计
      (一)不捕率
      数据一:市北院2014年受案972件1492人,不捕216人,不捕率14.5%;青岛市2014年受案7034件9276人,不捕1498人,不捕率16.1%;山东省2014年受案45896件62166人,不捕16335人,不捕率26.7%。
      数据二:市北院2014上半年受案329件479人,不捕68人,不捕率14.2%;市北院2015上半年受案428件596人,不捕145人,不捕率24.3%;青岛市2015上半年受案3794件4710人,不捕979人,不捕率20.8%;山东省2015上半年受案22165件29085人,不捕8288人,不捕率28.5%。
      分析以上统计数据,从数据一中可以看出,去年市北院不捕率略低于全市平均情况,但显著低于全省平均情况;从数据二中可以看出,今年上半年市北院不捕率略高于全市平均情况,但与去年同期相比,有了显著提升。综合数据一、二情况,市北院不捕率一直在全市平均情况上下浮动,相差不大,虽然,今年上半年市北院不捕率相比有所提高,但并没有超出全省平均情况,仍在正常范围之类。
      (二)不捕理由
      数据三:市北院2014上半年不捕68人,包括事实不清不捕41人(60.3%),无社会危险性不捕27人(39.7%);2014年不捕216人,包括事实不清不捕141人(65.7%),无社会危险性不捕57人(26.4%),符合逮捕条件可以监视居住不捕1人(0.5%),不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不捕17人(7.9%);2015上半年不捕145人,包括事实不清不捕103人(71.0%),无社会危险性不捕17人(11.7%),不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不捕23人(15.9%),不构成犯罪不捕2人(1.4%)。
      分析以上统计数据,可以看出,今年上半年与去年同期相比,事实不清不捕数有了显著提升,增加了151.22%,不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不捕数也变化明显,从无到有,相反,无社会危险性不捕数下降明显,减少了37.02%;事实不清不捕比例一直居高不下,不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不捕比例提高明显,已经占据第二的位置,而无社会危险性不捕比例下滑厉害,需引起关注。
      二、原因分析
      (一)执法办案理念的变化导致不捕率的上升
      《刑事诉讼法》修改后,明确提出“尊重和保障人权”,执法办案理念从过去的“重打击、轻保护”,“重实体、轻程序”到如今的“打击犯罪和保护人权并重”,“实体和程序并重”。具体到审查批准逮捕中,打破了过去“够罪皆捕”,“保障诉讼”,“以捕代侦”的思想束缚,更加注重宽严相济,当宽则宽,要求对轻微犯罪少捕慎捕,进一步规范执行刑事和解,加强对程序证据的审查力度,减少不必要的羁押。故,执法理念的转变导致了批捕率的上升。
      与此相对应,上级院的考核指标也发生了变化,将捕后判轻刑率(捕后判处拘役、拘役缓刑、管制、免予刑事处罚、单处附加刑的)纳入了考核。市北院捕后判轻刑率一直居高不下,今年上半年,市北院捕后判轻刑率为19.1%,该数据远高于全省平均情况的6.3%。《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是逮捕的重要条件之一,凡捕后判轻刑的,都是不符合此条件的。故,现在办案更多的考虑量刑,凡不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都不批准逮捕。
      (二)对社会危险性把握的不足导致无社会危险性不捕数的下降
      《刑事诉讼法》修改之后,逮捕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要求有“社会危险性”的存在,并列举了“社会危险性”的五种情形。实践中,要求加强“社会危险性”的审查,改变过去单纯以证据条件作为逮捕的主要条件的做法,在满足逮捕的证据条件之外,更多的考虑是否存在社会危险性。
      奇怪的是,市北院无社会危险性不捕数反而下降严重,究其原因,一方面,法律虽然规定了“社会危险性”的五种情形,但措词多用“可能”,实践中缺乏统一的证明标准,虽然刑事诉讼规则对此进行了细化,但这些规定仅由检察机关一家制定,效力有限,且内容仍较为原则和笼统,操作性不强;另一方面,公安机关在提请逮捕犯罪嫌疑人时,几乎不对社会危险性做情况说明,也不提供证明有社会危险性的证据材料,检察机关在审查批准逮捕时,因法律规定和时间关系,往往不能自行收集社会危险性的证据材料,导致审查的不全面。
      (三)公安机关提交证据的质量欠缺导致事实不清不捕数的提高
      《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必须达到“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证明标准。但实践中,公安机关长期以来都将“破案率”、“报捕率”、“批捕率”作为绩效考核的量化指标,这使得公安机关对于犯罪嫌疑人能报捕就尽量报捕,注重数量,而忽略了质量。公安机关侦查中,证据意识薄弱、主观臆断严重、缺乏责任心等问题,严重影响了公安机关办案质量,使得大量提请批准逮捕案件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批准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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