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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法案例教学的困境与出路

    时间:2021-04-18 20:00:09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商法案例教学中存在着教学思维的偏差与运用方法的不明确以及商法典型案例资源较为匮乏的现实困境,这已经严重制约着商法案例教学的水平与质量的提升。在商法案例教学过程当中采用多种教学思维模式可以训练和培养学生商事思维,正确运用教学方法能够提升学生在甄别、分析、处理实际问题的能力,建设高效案例库资源有助于推进案例教学法的实行,最终完成商法案例教学由学术教育向职业教育转向的目标。
      【关键词】商法;案例教学;教学思维;教学方法;案例库
      在1870年前后,美国的Harvard University法学院的院长Christopher Columbus Langdell第一次创造出了案例教学法,在学生们能充分地熟知并能运用课程的基础知识与技术分析方法之后,教师按照课程的教学目标及其内容的要求,运用具有代表性的案例,引领学生对某一具体案例予以分析,通过学生们的单独思索或者是团体合作,从而培养和提升其对某一方面的问题的甄别、分析与处理能力,此外,他还编写了《合同法案例》,其成为了历史上介绍案例教学方法的首本教科书。如今,案例教学方法在被使用过程中证实是一种既能提升教师的教学水平与质量,又能培养学生分析和处理问题以及团队协作等能力的一种富有效率的优秀教学方法,我国法学教育也逐渐认识到了案例教学方法的重要性。商法是实践性极强的法学部门,它以商事法律事实为基础又以其为研究对象,大量的商事案例丰富了商法教学的内容。然而,如何通过使用典型案例来提高商法学科教学水平与质量?案例教学中应注意哪些主要问题?如何引导学生独立分析案例从而培养与提升甄别、分析、处理问题的能力呢?这些疑问一直都是对商法案例教学进行探讨的主要内容。
      一、商法案例教学的现实困境
      (一)商法案例教学思维偏差
      法律思维,即通过对法律概念与特征、评判、推理的采用去阐述法律制度与现象的一种错综繁杂的心理过程。而商法思维更主要的是必须严格地遵循商事活动的习惯与惯例,并不是简单地采用法律判断替代商业判断,它是一种在裁判商事活动案例、化解商事活动中遇到的法律风险时运用的特殊思维方式。商法思维方式需要依靠长期专业的锻炼和实践才能形成,不仅是商法教学工作者应该拥有的思维方式与思维能力,也是法律职业能力组成中的关键性因素。商法案例教學过程中,无论是案例客观事实的阐述还是案例事实中蕴藏的法律问题的分析,都应该具备极强的抉择能力与综合分析的思维能力,商法案例教学除了应该为学生讲解案例蕴含的商法理论外,更主要的是要加强对学生甄别能力、推理能力与逻辑思维能力的锻炼与培养。加强对商事活动和法律的思维能力的锻炼与培养,需要强化学生的效率、协作与责任意识。
      但是,在目前的商法案例教学中,教师在讲述、剖析案例之时通常会指引学生根据法律关系的发生时间的顺序去进行分析,以便能够确定适用的商法规则;在商法无具体的条款进行明确规定的情形下,解析出案例中所涉及的商法原则或理念。而学生对案例进行分析或者是讨论之时,一般知晓案情,接着是考虑现行商法中是否有具体的条文涉及到该问题,如果有具体的规定,则直接依据该规定予以解决。这样的商法案例教学,学生理所当然地会认为法律规定和教师所讲理论是先验正确的,一般不会主动思考案例引用的法律规则或者理论是否存在不足与缺陷,教师在讲述和分析案例时过于积极以及讲授的方法的单调性,这就是商法案例分析结果变得固定化,既磨灭学生参与商法案例教学过程中的主动性与积极性,同时也制约了其思维创造性,商法创造性思维能力的锻炼与培养便举步维艰。
      (二)商法案例教学方法不明
      商法教学活动运用案例到底应该采用怎样的方法呢?
      方法一为案例例证法,即将案例作为一种证明例子予以引入,教师在对商法理论知识进行体系化的讲解后进行例证说明,用已讲授过的商法理论知识对案例予以分析,或者是通过案例来检验与解释理论。例证法采用的实际是演绎法,从法律条文的具体规定推演下出案例结果。这种方法主要是学生听取教师的知识讲授,然后能从所举的教学案例中甄别并发现问题,掌握并巩固所学知识。案例例证法教学并没能从传统式的教学方式上摆脱出来,教学形式依旧维持着教师主动讲解与学生被动接受的特点,案例仅仅是对某一商法理论知识的呈现,其目的是体现该理论知识的实际状态而被采用。
      方法二为案例导入法,即教师在讲授商法理论知识之前将案例作为引导,从而导出将要讲述的某一商法概念与制度。教师在进行商法案例教学的过程之中必须借助具体商法案例而展开,运用教学行为所希冀达到的教学水平与质量是凭借采用具体商法案例来呈现某种商法原则、商法规则或商法思维。从本质上讲,案例导入法实为归纳法,在开始时使学生接触到具体的商法案例,并让其从中总结出一些抽象的原理与规则,进而使学生探究证实出商法具有普遍规律性的东西。在判例法的国家中,案例导入法常常被用来展开教学活动,案例被融入到制度与原理的讲解中,但是缺少严密细致的逻辑分析过程,商法制度表现非常不全面与体系化,不能形成一个完整的商法知识体系。
      我国重视理论完备的讲授体制与具有个案特征的案例教学有着难以调和的并不相兼容性,因此,在商法教学中案例一直以理论辅助品的角色出场,商法案例教学“先天不足”似乎成为定局。
      (三)商法教学案例库资源相对匮乏
      案例库能够为案例教学提供一个充分展示的平台,因而案例教学的进行应该围绕一些具有代表性的案例开展而来,所以,案例教学涉及到资源库建设问题。商法案例是对法律最具体生动的解释,是沟通课堂与商事活动的桥梁,对商法教学案例资源的收集是案例教学活动的基础和前提,只有高质量的案例才能保证商法教学效果。英美法系的国家的法学教育与生俱来就是案例教学,判例的公开化及其系统整理化能够使其案例教学匹配到最新而又全面的案例资源。在美国和英国的法学院的图书馆中,能过很轻松的搜索到曾经的一个偏僻的案例,而其判决书内容不加修辞即可成为案例教学的鲜活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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