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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法治建设进入有法可依的新阶段

    时间:2021-04-14 20:01:48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记者:李所长,您好!吴邦国委员长3月10日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上庄严宣告:“一个立足中国国情和实际、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集中体现党和人民意志的,以宪法为统帅,以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的法律为主干,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多个层次的法律规范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在我国法治建设史上有何重大意义?
      李林: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如期形成,标志着我国法治建设进入了有法可依的新阶段,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史上的重要里程碑。这个法律体系的形成,对在新的起点上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切实保障宪法法律实施,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我们应当站在国家、民族和历史的高度,深刻认识和积极评价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的重大意义,充分肯定形成我国法律体系对于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道路、实现人民当家做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作用,对于坚持改革开放、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作用,对于坚持以人为本、尊重保障人权、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作用,对于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推动依法执政、民主立法、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作用,对于促进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国家安全、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重要作用,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不断推进我国法律体系的完善和发展。
      记者:吴邦国委员长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永葆本色的法制根基”。如何深入理解这一论断?
      李林: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以国家意志的形式,集中反映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全面确认了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的重大成果,充分体现了党的主张、人民意志与社会发展规律的有机统一,是国家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的法律基础,是尊重保障人权、实现社会和谐稳定和人民福祉的重要法治保障。
      民主立法的主要功能,是以制定修改补充解释等立法形式,实现对社会价值的法律指引、对社会关系的法律调整、对社会利益的法律分配、对社会秩序的法律规制和对社会文明进步成果的法律确认。形成法律体系是人类法治文明的重要标志。在世界各种法系的国家中,人们对法律体系的理解、分类方法和存在形态的认识不尽相同。作为一个社会主义性质的成文法国家,我国的法律体系是指适应我国现阶段基本国情,与社会主义基本性质和根本任务相一致,由部门齐全、结构合理、内部协调、整体统一、体例科学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构成的法律规范体系。我国法律体系是国家各方面、各层次、各领域全部现行立法的集大成者,它以宪法为核心和基础,以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等多个法律部门为主干,以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等多个层次为架构,涵盖了国家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
      我国法律体系首要的政治价值和社会功能,是以国家意志和法律规范的形式,对社会主义革命、建设和改革开放成果的确认和保护。1954年新中国制定的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巩固了我国人民革命的成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以来政治上、经济上的新胜利,并且反映了国家在过渡时期的根本要求和广大人民建设社会主义社会的共同愿望”,确认了千百年来受压迫的人民群众成为国家主人翁的事实。1982年宪法则“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宪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核心和基础,规定了国家的指导思想、根本任务、政治制度、经济制度和社会制度,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体和政体、中央与地方的关系、公民的权利与义务等等,充分肯定了新中国革命和建设取得的各项成果。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是我国立法的根本法律依据和法律基础。除宪法外,其他各类部门法,也都从不同方面、不同领域对我国的社会关系做出相应调整。
      我国法律体系不仅是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而且是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的条文化、法律化,是中国共产党的主张与全国各族人民意志相统一的法律表现形式。1997年,中国共产党将“依法治国”确立为治国基本方略,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确定为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重要目标,并提出了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大任务。在新时期的立法实践中,每一次宪法的修改、每一个五年立法规划的制定、每一部重要法律的出台、每一个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大举措,都坚持并体现了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体现了通过民主立法科学立法使党的基本路线方针和重大决策法律化的过程。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全面反映了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实践进程,是对改革开放所形成的基本经验的法律总结,是对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所取得成果的法律肯定,是对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进行改革开放和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的法律确认,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及其道路、理论与实践的法律化系统化概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意味着中国坚持走具有自己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选择不可逆转,意味着中国坚持改革开放基本路线方针政策的方向不可改变,意味着中国人民奔小康求幸福的决心不可动摇,意味着中华民族实现伟大复兴的目标必将实现。
      记者:从立法的角度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具有怎样的鲜明特点?也就是说,我们具体坚持了一种什么样的立法模式?
      李林: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中央坚定不移的基本方针,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一项重要战略任务。邓小平在改革开放初期就曾指出:“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的现代化。”因此,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实现人民当家做主,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极大的权威,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而要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就必须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基本理论逻辑,也是正确理解人民当家做主与法律体系形成关系的重要理论基础。
      立法是人民意志的汇集和表达,是人民当家做主的重要民主形式和途径。加强立法、着力解决有法可依的问题,在新时期民主法治建设中具有紧迫性和优先地位。邓小平指出:“现在的问题是法律很不完备,很多法律还没有制定出来”,“应该集中力量制定刑法、民法、诉讼法和其他各种必要的法律”;“国家和企业、企业和企业、企业和个人等等之间的关系,也要用法律的形式来确定”,“现在立法的工作量很大,人力很不够,因此法律条文开始可以粗一点,逐步完善……有比没有好,快搞比慢搞好。”(见邓小平:《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团结一致向前看》,《邓小平文选》第二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146―147页)高度重视和加强立法,制定大量法律法规,尽快实现有法可依,既是人民民主制度化法律化的必然要求,也是健全和实行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前提,是新时期民主法治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
      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加强立法工作的一个重要目标。这个立法目标自1982年提出,经过几代人和各方面的共同努力,到2010年底,我国已制定现行有效法律236件、行政法规690多件、地方性法规8600多件,涵盖社会关系各个方面的法律部门已经齐全,各法律部门中基本的、主要的法律已经制定,相应的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比较完备,法律体系内部总体做到科学和谐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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