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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跨区域互联网金融犯罪发展趋势与国际治理

    时间:2021-04-14 00:03:36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http://img1.qikan.com.cn/qkimages/hqxb/hqxb201702/hqxb20170209-1-l.jpghttp://img1.qikan.com.cn/qkimages/hqxb/hqxb201702/hqxb20170209-2-l.jpg
      摘要:互联网金融犯罪从区域化向全球化的扩张趋势对全球性的金融秩序形成了巨大的威胁,非传统安全情境下互联网金融犯罪呈现出犯罪主体与对象的跨区域性,犯罪组织的严密性和较强的技术隐匿性的特征,世界范围内各国刑事管辖之规定各异,互联网金融犯罪与恐怖主义犯罪的日趋融合均给国际社会治理该类犯罪带来了较大的挑战。立足于国际化的视角考量,当今全球范围内不同区域的组织机构应当秉持国际性协作的理念,不断完善规制跨区域互联网金融犯罪的法律规范,不断探索并建立起有效的多方协作机制,进而有助于维护全球性的金融秩序和安全稳定。
      关键词:跨区域互联网有组织犯罪;金融犯罪;金融国际治理
      作者简介:[HTF]马微,武汉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刑法学、犯罪学(湖北 武汉430072)。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中国金融安全的刑事法律保护”(09BFX069)
      中图分类号:DF438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1398(2017)02-0101-12
      跨区域互联网有组织犯罪是跨区域有组织犯罪新的表现形式,是随着互联网社会的发展而出现的,互联网信息技术在为人类生活带来便捷的同时,客观上也为跨区域的有组织犯罪提供了新的手段和方式。随着互联网信息技术的普及和覆盖面的扩散,跨区域互联网有组织犯罪正呈现出犯罪活动日益频繁的形势,凭借信息技术的优势,其中的互联网金融犯罪无论是在犯罪的区域范围上还是在影响力和隐蔽性上都远远超越了传统的金融犯罪,并表现出具有更大的危害性,进而给全球性的政治、经济、社会生活带来了重要的负面影响。同时在世界经济一体化和全球化不断加强的趋势下,跨区域有组织的互联网金融犯罪基于其跨区域性和互联网化的特点,不断违反了法律规范并为腐败犯罪和恐怖主义提供资金支持,这些都对全球性的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带来了威胁,为了有效应对跨区域有组织互联网金融犯罪,我们需要对该犯罪的现状及其发展趋势有清晰的认识,并就其国际治理方式进行探讨。
      一内涵与形态:跨区域互联网有组织犯罪的基本内核
      有组织犯罪是在法益侵害性方面具有高度规模化的犯罪类型,其往往具有组织性的特征,因而组织性和集团性是其表现形式,刑法明确了对有组织犯罪的规制,同时基于该类犯罪的复杂特征而使得其治理方式较为棘手,基本的概念界定也呈现纷杂和不统一的情况。刑法学界对有组织犯罪的概念识别主要通过枚举和归纳的方式进行,所谓的枚举方式就是明确列举出有组织犯罪的基本特征
      的方式区别有组织犯罪与其他犯罪,而归纳方式则是通过对多样性的有组织犯罪的共性特征予以提取,并形成具有条理性的概念认知,进而为认识有组织犯罪的结构和特征提供指引。[ZW(][JP2]何秉松:《有组织犯罪研究——中国大陆黑社会(性质)犯罪研究(第一卷)》,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第190页。[JP][ZW)]然而随着人类社会进入了互联网20时代,[ZW(]于志刚:《互联网犯罪的代际演变与刑事立法、理论之回应》,《青海社会科学》2014年第2期,第2页。[ZW)]传统类型的犯罪依托于互联网的信息虚拟空间以全新的方式对社会秩序构成威胁,随着人类全球化进程的全面提速,有组织犯罪正与互联网和跨区域性的犯罪相结合而表现出新的特点。
      互联网作为一种具有特定时代意义的符号和事物已经显示出其在改造社会和变革观念的能力,其双刃剑效应也被频繁扩大,一方面凭借互联网的信息技术,人类社会创建了全球性的通讯和金融系统,实现了社会、家庭生活的智能化;另一方面有组织犯罪凭借着互联网,正以空前的速度和规模向全球扩散,全球化进程的加速和环境的变化使得有组织犯罪具备了跨越一国的边界区域而发展的能力,并不断对全球性的社会安定和秩序构成新的挑战。跨区域互联网有组织犯罪正是互联网信息技术之双刃剑的负面效应的体现,其组织性的运作始于一国国内的犯罪基地或行为据点,随后依托于互联网的虚拟空间将犯罪行为扩展至一国之外的跨区域范围。传统的跨区域有组织犯罪的行为实施平台是行为发起国与行为目标国之间的具有便利性地理位置的中转国,其利用全球性的金融中心和拥有银行保密权限的国家作为服务国实施其犯罪行为,在信息化的互联网媒介和全球化趋势不断加强的背景下,跨区域互联网有组织犯罪正使得传统的有组织犯罪发生了变异,跨区域互联网有组织犯罪架构起了严密的犯罪组织体,并以虚拟的信息空间为平台使得犯罪行为实现跨区域的转移,从而实现其既定的犯罪目标。因此,我们可以认为跨区域互联网有组织犯罪就是一种凭借现代性的互联网信息技术实现犯罪组织和行为跨区域运作的犯罪互联网和犯罪类型。
      第一,跨区域有组织互联网诈骗犯罪。诈骗犯罪是传统的犯罪类型,在现代信息社会,诈骗犯罪与互联网的结合使得传统的犯罪活动的形式更加多样化,随着国际性犯罪的常态化和扩及范围的扩散化,有组织互联网诈骗犯罪的跨区域性正在不断增强,当前的有组织互联网诈骗犯罪的主要方式是以互联网攻击的主动和被动为特征,并实施对金融系统互联网的技术防线的突破行为,进而以伪装成合法用户的身份篡改数据,或是将修改的程序植入电子化系统之内。还有通过技术性的跟踪和窃听方式对银行的业务活动进行监听,分析和破译并窃取密码,或者冒充银行与犯罪对象的身份进入金融系统,实施其既定的犯罪目的,跨区域的有组织互联网诈骗犯罪正是对依赖于全球性金融系统的虚拟性和开放性特点,凭借着较高的互联网信息技术对不同地域内的不同地理位置的犯罪对象实施诈骗行为,获取金钱上或物质等方面的非法利益。
      第二,跨区域有组织互联网毒品犯罪。毒品犯罪是当前世界范围内具有高度危害性和普遍性的犯罪形态,当前,毒品犯罪呈现出了泛国际化的趋势,并凭借互联网的媒介而呈现异化的倾向,同时基于互联网实现犯意联络的便捷性,有组织的毒品犯罪开始愈加频繁,全球化与信息化的相互交错使得传统的毒品犯罪表现为跨区域性的有组织犯罪形态。“互联网+”背景下的互联网技术为毒品犯罪创造了优良的犯罪着手环境和工具,传统的一手交钱和一手交货的毒品交易方式已经转化为互联网上的虛拟形式,微信、聊天室等即时性通讯工具使得毒品犯罪的进行更加便捷,毒品交易场所实现了虚拟化。同时毒品犯罪交易的主体也由传统的个体与个体的对接向群体性的散发和团体之间的交易转变,基于互联网空间的虚拟性和信息传播的广泛性,毒品犯罪的实施者可以通过组织多人的方式向不同类型的对象进行毒品交易,无论是毒品犯罪人还是购买毒品的人都可以在短时间内实现各自的目的,并在短时间内实现毒品扩散的规模化。另外,互联网的无国界性为跨国性的毒品犯罪提供了天然的犯罪平台,互联网可以将全球范围内不同的毒品销售者和毒品购买者紧密联系在一起,互联网成为了毒品犯罪分子实现毒品犯罪的重要工具,无论是毒品的供货渠道还是销售互联网都由传统的实体向互联网虚拟进化,跨国的大型毒品贩卖集团开始增多,互联网贩毒呈现普遍化和群体化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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