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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殡葬用地产权属性变迁

    时间:2021-04-11 12:02:31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 中国作为四大文明古国之一,历史悠久,自夏商而始至今,历经25朝政权之更迭,中国土地制度也随政权更迭几经变革;作为土地一部分的殡葬用地的产权属性也随之几经变迁。殡葬用地产权由原始社会的无主状态到先秦时期的国有制再到封建社会的坟地私有制,新中国成立以后的集体所有制与公有制并存到公有制与集体所有制下的农村承包经营权共存。
      关键词 坟地 产权属性 制度变迁
      基金项目:河南科技大学SRTP资助论文。
      作者简介:陈娟娟、陈沐瑶、盘娥英,河南科技大学法学院本科生。
      中图分类号:D92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6)05-291-04
      在中國传统文化的影响之下,国人认为逝者同生者一样享有安身之所的权利,即死者为大,入土为安,所以坟地作为阴宅就成为其灵魂安息之所,亲属悼念哀思之地。在这样的一种传统思想的影响下,由不动产登记而引发的对于殡葬用地产权属性的确立不论是对殡葬用地利害关系人来说还是对于传统的文化影响来说都显得尤为重要,但对于其定性问题,学者们却众说纷纭,并无定论;在现实生活中,也常因殡葬用产权属性不明而引发诸多社会矛盾。基于解决社会矛盾,学理研究的需要,笔者将追溯历史,研究中国殡葬用地权属的变迁。
      殡葬用地产权属性变迁所要讨论的问题包括三方面,一是主体产权人的变迁即在不同的时期内由谁享有坟地产权,二是产权种类的变迁即不同时期内坟地产权的权利属性究竟为何以及其权利的表现。三则是对历史上的产权属性予以评价,寻找解决现实问题的方法。
      一、土地公有制时期的殡葬用地
      《周易·系辞下》中提到:“古之葬者,厚衣之以薪,葬之中野,不封不树,丧期无数。”即最初的时候,人类葬亡者用柴草树枝包裹尸体,将其弃置荒郊野外,不起坟堆,不栽树木,丧服也没有规定的期限。由此可见,遥远人类社会初期,生产力水平低下,认识能力也比较低下,人们应对自然环境压力的生存手段非常有限,情感活动简单。在这种背景下,墓葬以及墓葬习俗形式单一。在距今约10万年的旧石器时代晚期,墓葬开始出现,大约在距今1万年前后,人类社会进入新石器时代,此时,安葬自己死去的亲人已非常普遍。早期,已经有了公共墓地。中期,墓地制度已经相当完备,墓葬有成人土坑墓和儿童瓮棺葬两种。晚期,墓地制度更加完备,墓葬之间有了明显的等级之分。但在这个时期,地广人稀,也没有相关规则的制约,殡葬用地是公共的,不会产生大量纠纷,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和谐。奴隶社会随原始农业转变为传统农业后,土地所有制也由氏族公社土地所有制转变为奴隶主贵族土地所有制。夏商西周时期,实行土地国有制,一切土地属于国家。西周是以严格等级制度为特征的社会,因此各阶级阶层无论哪方面都是不平等的。据《秋官司寇·朝士》中提到:“自生齿之上,皆书于版……岁登下其死生。”其意思是指:将新生登记在户籍上,意味着取得权利能力,对死亡者注销,则表示权利能力的结束。即死后一切财产归于国有。贵族们是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完全的民事权利。周王享有全国土地最高最完全的所有权,诸侯贵族只享有土地的占有权和使用权,更不用说庶民的享有了。所以处在奴隶社会时期的平民百姓地位低下,一切又都归于天子所有,所以即使是坟地,也归于国有。
      春秋战国时期,铁器和牛耕出现与广泛使用,各国也都先后实行了税制改革,使公田、私田的界限逐渐消失,土地从国有向私有转变,而私田的主人由奴隶主贵族转变为封建地主,从而出现了新的封建土地所有制。但这基本都是诸侯瞒着周王室所开垦的田地,普通老百姓相对来说还属于弱势群体。由于当时生产力还比较低下,平民百姓并没有很深的家族意识,并且还有很多荒地尚未开垦,人死后就埋在荒地上,亲属可以随时祭拜,但那片殡葬用地它依旧收归国有。
      秦国是由战国时代后期的发展起来的统一大帝国,商鞅变法以后,按亩纳税,秦国的经济体制就全面转入“耕战”,即重视农业生产。秦始皇在全国范围内正式承认土地私有制,从各级官吏,直至获得土地的自耕农民,都是法定的民事权利的主体。秦时所有权的取得采取“先占”原则,而它的标的物是土地。土地可以“为子孙业”,听其继受,农民也有少量的土地。根据秦朝的土地制度,坟地大致分为两类。秦朝生产力以及社会更地发展,家族意识渐渐深入化,大家族共同购置的坟地属于家族共有。一些小家族的坟地随着时间的发展慢慢继承,坟地也逐渐成为家族共有;一些社会地位低下的平民百姓则没有隆重的殡葬仪式,久而久之成为无主坟,由于国有制的存在,这些坟地也归为国有。
      国家土地公有制即资产归国家和全体国民所有,分配均匀,没有贫富差距,但是它过于死板,太教条化,可能会阻碍经济的发展,束缚人类的发展。坟地归属自然也与土地制度相一致,坟地完全共有时期,确实稳定了社会和谐发展,甚至不会因坟地产权问题而产生纠纷,这样也有助于人们对坟地的管理。弊端就是人们被这种公有模式所吸引,不能适应社会潮流的发展变化,一旦转变为私有时期或者土地集体所有制时期,很难适应并且可能出现很多丧葬用地的产权属性纠纷问题。
      二、土地私有制时期的殡葬用地
      我国的最早的殡葬用地私有可追溯至春秋战国时期,但大规模殡葬用地私有的出现与我国封建土地私有制大规模发展时间基本相同自两汉始至新中国建立而终。殡葬用地私有的出现与我国封建时期的土地制度、经济、文化的发展密不可分。
      两汉时期,汉承秦制,其土地政策基本沿袭秦国的土地制度,殡葬用地制度自然也承继自秦朝,但却略有不同,进一步的承认了殡葬用地的私有即殡葬用地归地主所有。因两汉经济的恢复与发展,促进了财产关系的流转和封建等级制下身份的形成,自耕农民也成为了民事权利主体,但佃耕农民由于依附于土地,常常伴随地权的转移归附新主,佃耕农实际上并不拥有对土地的完全享有权。“汉律也保护地主豪民通过租税剥削无地少地农民。”推之于殡葬用地,佃耕农只在土地租赁期间享有使用、占有和收益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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