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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传统儒佛道思想影响看中国法治理念的缺位

    时间:2021-04-10 12:04:03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健全的法治和相对完备的法治思想是西方法律体系的重要特征,以儒佛道为主要代表的中国传统思想文化在中国文化史上扮演主导地位,其多方面积极价值不可泯灭,但在思维模式、学术理念和社会基础等多方面缺乏实现法治建构的可能性;当今中国在保持民族本位文化前提下,积极弘扬传统文化价值的同时应该坚持法治社会构建;探索传统儒佛道文化和法治理念的相融和互补,是现代中国弘扬先进文化的应有之义。
      关键词:西方法律体系;法治;中国传统儒佛道思想;文化互补
      中图分类号:D9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000-0129/K(2014)02-0035-06
      以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为主要代表的西方法律体系建构深远影响着西方法治社会的历史进程,健全的法治社会和相对完备的法制思想无疑是西方文明迥异于东方文明之处。导源于西方文明的法制思想对于发展中的中国法律体系建构和完善具备极为重要的指导和价值借鉴作用,也是推进中国步入健全法治社会的必要之路。法制思想和法治实施是一个民族文化观念的深刻体现,民族文化思想深刻影响和制约法治思想和法治社会的生成。纵观华夏文明史,中国法制文明发达很早,内涵也极为丰富,特色极为鲜明,中华法系被世界公认为五大法系之一。但客观地说,中国传统文化和历史实际相对西方法治社会的建构具备较大的保守性和滞后性,这其中的政治、经济、社会结构、历史发展、文化渊源等方面的原因非常复杂,难以一一陈清。笔者以为,传统儒佛道思想文化主导、支撑中国历史数千年,对华夏文明共同体的稳定、维系和延续影响深远。若从建构法治社会的思想角度,传统儒佛道文化基因不乏一定的积极意义。但从根本上来说,儒佛道对法治理念的推进、法治社会的生成总体上是负面影响大于积极意义,保守力量大于开拓性,阻碍力度大于建设力度。当今,如何在寻求民族文化认同的理念基础上建设中国特色的法治社会,需要学界清晰理性的认知和探索。
      一、中国传统儒佛道思想与西方法治理念的基本分歧
      中华文明史从上古三代夏商周一直到清代,传统儒佛道思想无疑占据中国文化的主导地位,从先秦百家争鸣到秦始皇统一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思想大一统局面开始,后世有两汉经学、魏晋玄学、隋唐佛学以及宋明理学、清代实学的辩证运动和发展。可见从秦汉以降,直到近代西方入侵以前,儒佛道三教从思想上主导中国文化的大局基本定型。中国古代精英思想文化人士游弋于入世、出世、弃世之间,儒家治世、佛法治心兼道教治身,获得一种超级稳定平衡状态,从而使得华夏文明命脉一直延续,其积极意义不可泯灭。但若从学术理论上审视,儒佛道三家学说与西方法治社会理念之间存在较大的理论分歧乃至水火不容,集中体现在中西文化不同的致思路径、思想特征和社会理想。
      李贤中指出:“中国文化基本上是以儒家文化为主体,并融合佛、道的境界文化形态,这种境界文化其特征是,不论客观外在的世界究竟如何,作为主体的人及其对此世界所采取的态度,才是真正赋予此一世界意义的根源。因此境界文化形态的弱处,乃在自我完足或内在观念一致的体系下,缺乏对客观世界的探究动力与达成目标的有效方法。”①这几句简短言语充分点明传统境界文化的特征与不足之处。中国儒家学说从先秦孔孟的“仁爱”、“礼”、“乐”、“仁政”“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到宋明理学的敬、静、性、情、心、诚意,以及道家的清静寡欲、天人同体,佛学的出离、空性、解脱等,从这三家学说的主导观念可以看出,中国传统精英文化具备独特的“内倾”性质,即自内向外的思维方式,试图从重视个人的道德伦理、思想境界修炼角度来解决人类社会的根本困境。这种思维具备伦理的教化,启示个人觉悟以及顺天和人的内在性质,显然与现代法治理念重视个体人权、财产、教育、发展等密切相关的外在制度难以对接。梁漱溟谈到中西文化的区别时,说印度文化是主张向后的,中国文化主张意欲持和调中,西方文化主张意志向前。而中国人对法治社会的意欲,也以“至德之世”、“群龙无首”、“无讼之世”等理想形态予以消解,重视法治观念和法治实施无疑更容易从意欲向前的西方文化中诞生;传统儒佛道对人性基本都是持有“人之初、性本善”的乐观估计,即使认识到人性的丑恶,也主张通过仿效圣人的道德教化来化解,这与西方法律立法坚持的人性基础截然有别。英国近代资产阶级思想家哈林顿认为:“人类的灵魂是理智与情欲两种因素争夺的阵地,当情欲占领阵地,人类的行为就是恶行;当理性主宰灵魂,人类的行为就表现为美德和自由。而政府作为一个国家或城邦的‘灵魂’,其行为表现也是由理智和情欲控制的。当情欲左右政府,国家就会因为缺乏法律而‘遭受暴君的恶政’,成为‘人的王国’,当理智支配政府,国家就是‘法律的王国’”②。西方从人性论充分不信任出发,坚持以理智的法律体系防范人性的作恶,这同东方文化以道德教化来克服人性恶的理路完全不同;从思维方式来说,中国传统儒佛道重视内在世界的体验、感悟和超越提升,学术理念更崇尚超越感性和理性的玄妙体悟,对中国人精神世界的影响深远。中国传统文学、史学、艺术、道德理论等非常发达,卷轶浩繁,可见民族形象和抽象思维的高度发达,然而作为逻辑理性形态的自然科学技术、制度设计和法治操作等文明成果的传统文化则极度缺失。
      西方法制思想渊源于自西方古希腊以来追求真理、寻求明确知识的理性传统,西方法律思想从法学本体论、认识论、存在论、关系论和历史论均有独到的法理学体系和理性认知。比如较早奠定近代自然法思想基础的是被称为“自然法之父”的格老秀斯。他就认为法是理性的体现,一切法律现象都应从人的理性中寻找。古典自然法的许多学说在格老秀斯的观点中最早得到阐发③。理性的法治建构势必将人的主观情感、意图等非理性的内容最大程度在法治实施过程中消除。中国历史实施的人治并非社会管理的理性状态,因为不是遵循人类基本的理性原则,而是渗透不少人情、利益偏向而形成的权力非法运行状态。法律体系和法治思想的完备发达,是建立在人类知识论基础之上的,即相信人类理智能力对客观发展着的事物正确把握和判断,而中国传统文化尤其佛道思想对知识问题的态度是不信任的。佛道教义和学说坚持理性知识的有限性和人生的虚妄性。庄子说,吾生也有涯也,而知也无涯,以有涯逐无涯,则殆也。佛法为解脱人生烦恼,坚持人类知识的不可靠性,“心外求法,无一法可得”,坚持心灵清空,破除法执和我执,断除能取和所取。佛道的基本学说,是将“心”融摄“境”,对外界的一切持不取舍的态度,这与西方知识论体系的高度发达迥然有别。西方天赋人权,上帝面前人人平等,霍布斯的利维坦理论、休谟的“人性丑恶”立法基础、黑格尔的理念论等西方思想和法治理论,都迥异于传统儒佛道思维。因而长期以来,中国人在政治活动中不是遵循权利分界、法律保障、理性原则,更多是工于心计、权术谋略、利益连带等不符合现代权力运行法则的行为。中国法治的滞后及长期的人治历史事实与民族非理性的思维模式有一定的深层关联。盛世黄老术,乱世用重典,这是中国人治历史难以逃出的循环怪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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