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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法立法模式的选择及对犯罪圈扩张的控制

    时间:2021-04-10 00:02:46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刑法立法模式完善的核心问题是,刑法立法如何适应社会发展的急遽变化、新问题的喷涌而出以及利益重新分配过程中行为脱序现象。关于刑法立法模式的探讨,实质上并非仅仅是有关优化刑法立法体制的争论,更是刑罚观念进化中的一道涟漪。
      在中国法制史中,大明律的衰败就是由于后人不得修改完善“律”而只能制定“例”,造成律与例之间的冲突,最终使大明律成为具文。比较而言,律大致相当于法典,而例大致相当于单行法。制定单行法是要顺应时势的需要,而单行法制定过多过滥,加之法律之间彼此缺少照应,则会在适用上存在诸多问题,并为官吏滥用法律创造机会。从域外法来看,美国在联邦层面也曾有刑法统一法典化的“冲动”,但迄今为止这仍是一项无法完成的任务。即便如此,为了便于法律适用,美国也通过法律编纂的方式,将刑事实体法律规定在《美国法典》第18章中。如何将浩如烟海的法律和司法文件转化为“活的法律”,是比立法要难得多的事情。
      就我国目前法制现状而言,刑法立法应坚持统一法典模式,并通过《刑法修正案》的形式增加或者修改《刑法》条文。单行法和附属法模式的弊端主要有:第一,不易协调与统一法典之间的关系;第二,容易造成刑罚权所及范围的极度扩张;第三,容易造成法律适用中的混淆;第四,容易导致罪名过滥、具文横生。上述缺陷未必一定是统一法典模式的长处,有些问题是两种模式“共享”的,但是却存在程度上的不同。
      目前采取统一刑法典模式,还有一些基本性问题需要解决:一是及时编纂法典;二是完善《刑法》适用规则;三是提高立法技术水平。犯罪圈的扩张应缓慢前进,而不应急遽扩张。虽然当下中国社会正处于转型期,但是作为基础性的社会关系并没有发生大的变动。《刑法》所规制危害行为的范围即不应做大的调整。在面对新的社会问题时,应当首先利用行政法制、通过行政处罚的方式加以惩治和预防,而不宜求诸刑罚来威吓之。
      (摘自《法学杂志》,2013年第4期,第32-39页。)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1008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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