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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法律术语翻译的准确性原则

    时间:2021-04-10 00:02:20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法律术语的翻译在法律文化交流中的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法律翻译最重要的问题在于译者如何解读不同法律体系下的法律术语在异域语言中的传达、创制,直到准确无误地将异域法律文化的法律术语转化为译语法律文化读者所能接受的同等表达。现从英汉汉法律术语特点的角度,提出译者在翻译法律术语时应当遵循准确性原则。
      【关键词】法律术语;翻译;准确性
      一、法律术语背景及意义
      随着改革开放的步伐不断加快,中国对外交往范围的不断扩大,从经济,科技,文化领域,一直深入到政治体制领域,中国法制化的进程不断加快。我国法律领域对外交流日益增多,每一年国内都有新的法律、法规、法学著作产生,要翻译成外文输出国外。同时,国内也在大量引入国外的优秀法律文化。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后,迅速地参与到国际一体化的进程中。但是,因为国内的制度还不健全,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善,为了更快与国际接轨,我国把目光投向了发达国家,向他们学习先进的法律文化。因此,大量引进外国的法律、法规和法律著作成为加快国内法制化进程的迫切需要。然而,由于国内法律翻译人员的专业水平有限,国内的法律文件翻译译存在着许多误译、错译的现象。很多法律术语的翻译并不符合法律词汇的特征。为了提高法律翻译的质量,尽快实习中国法制化,探讨如何正确翻译法律术语是非常迫切也是很有现实意义的。
      二、法律术语的特点
      每一专业或者领域内都有其专门的术语,体现了改专业或者领域的特点。即使有的术语使用的是普通的词汇,但表达的不是一般的含义,而是在该领域内的特定的含义。国内学者刘红缨在其著作《法律语言学》中指出,“法律术语是指具有专门法学涵义的语词。”法律术语是在法律特有的领域内表达特点含义的专门词汇,理解法律术语的含义必须要求特定的法律语境,从法律的角度去解读。脱离了特定的法律语境去解读法律术语的意义,就会产生歧义或者错误。
      根据中国法制史学一些教授和潘庆云的观点,中国的法律起源于夏朝,从夏、商至春秋后期,诉讼制度日趋完备,法律汉语开始发展。从秦朝开始,法律汉语开始作为一种独立的语体发展,词汇、句式和结构都已经具有准确、客观、简练的风格格调。根据Mellinkoff的观点,法律英语的特点主要有:经常使用普通词汇表达特殊含义;经常使用法律专门术语;使用法律行话;经常使用正式词汇;特意使用具有模糊含义的词汇。在法律术语的中英互译中,要体现出法律英语和法律汉语两种语言中法律术语的不同特点。
      法律术语的要在特定的语境中使用,因此人们对法律术语的理解不能脱离特定的语境。如果在特定的语境中,随意用其他的词汇来替代法律术语,那所表达的法律涵义就发生改变。正确使用法律术语是正确理解法律规定的保证,也是确保法律庄严性、权威性和准确性的保证。法律术语体现的是一个国家法律制度内的完整的法律概念,这些法律概念经过了长期使用、演变、淘汰后,最后形成了现行的法律概念。这些法律概念组成了一个完整的法律系统,各个法律概念之间是相互依存,相互制约,不可分割的。法律语言翻译是一种双语研究,它涉及两个重要的方面:一个是语言,一个是翻译。翻译是一种跨文化的交际活动。法律术语的翻译涉及不同法律文化的差异。不同文化之间的交流产生了翻译。同时,翻译也是一种传播文化和不同语言之间交流的媒介和方式。与一般翻译不同的是:法律翻译既是一种跨文化、跨语言的交际行为,也是一种跨法系的行为。在翻译法律术语时,应考虑到不同法系之间法律术语所表达的不同概念。
      法律制度是一个国家的法律文化经过长时间的发展、演变、淘汰、积累、沉淀而形成的。法律术语作为法律文化的一部分,表达的是法律制度中的特定的法律概念。法律术语的意义的界定,离不开特地的法律语境,更离不开法律文化这一大语境的影响。从词源上去法律术语英汉两种语言的法律术语,其发展演变的过程有相似性,但是要获得意义的一致或者完全对等,并不如自然科学领域中的术语那样容易。在法律术语的翻译的过程中, 将源语言中的法律术语翻译成目的语的法律术语,会存在有时候能很好地对应,有时候却很难找到像类似的对等。源语言中的某些法律概念在译入语中难以找到对等,两者语言中存在大量的词汇空缺,这是由两种语言的不同的法律制度和法律文化导致的。在翻译这些法律术语,如果采取字对字的直译,就会导致貌似正确,实在错误的翻译。比如,中国的法律体系和英美法律系对律师的概念定义是不一样的,中国的律师翻译成英文就可以用“lawyer”一词,但是英美法中律师不能笼统地都翻译成“lawyer”,它有“barrister” and “solicitor”(也就是“出庭律师”和“事务律师”)之分。法律术语的翻译要求译者研读其背后的法律涵义,在翻译过程,不仅要在语言上实现对等,更要准确地表达出背后的法律制度和文化。
      三、法律术语翻译原则—准确性原则
      严复在翻译《天演论》的时候提出了“信”、“达”、“雅”的翻译原则。“信”指的是忠实于原文,“达”是忠实于读者,“雅”则指“雅正”,即使用规范的语言,也就是忠实于语言。严复提出的“信”、“达”、“雅”体现了原文、读者和语言三者之间的关系。
      法律术语的翻译首先要满足“信”。法律是一种约束和调整人们行为,维护社会安全和稳定的规范。法律文本是法律的载体,法律文本的翻译首先正确使用相对应的法律用语,体现法律的规范性和权威性;其次,法律的翻译要选择能在功能上对等的词汇。法律术语是法律文本中的基本组成部分,是构成完整的法律概念体系的基石。法律术语体现了法律这一专门用途语言的文本特征,也承载了法律文化传承的功能。因此,在翻译法律术语时,译者要选择规范的用语,并能实现法律功能上的对等。
      姜忘琪提出的翻译术语的第一原则是准确性原则,指的是一个译名要准确地表达出原文的意思,这样的译名才是好的译名。朱志瑜和王可飞在建立术语标准化的论坛上对术语的翻译提出了三点原则,得到了参会的许多学者的肯定。原则一,透明性原则。指读者能从译名中轻松地辨别出词源,能轻松地回译。原则二,一致性原则。指在选择了术语的一个译名,应在改文本中都保持同一个译名,以防止歧义的产生。原则三,简明性原则。指的是使用最恰当最简练的译名去表达源语的术语。更有学者提出,法律术语的翻译以准确性为第一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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