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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中国入世议定书第15条看我国市场经济地位的自动取得

    时间:2021-04-08 00:02:00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 2001年11月中国加入WTO,给世界带来深刻而巨大的变化。中国作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却长期被以美国、欧盟为首的众多WTO成员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2016年中国在入世议定书中承诺的15年期限已届,但却未能如愿“自动”取得市场经济地位。本文尝试对《中国入世议定书》第15条关于“非市场经济地位”的规定,即第15条(a)款和第15条(d)款通过条约解释的方式进行解读,力求证明2016年后中国自动取得市场经济地位的正当性。
      关键词 非市场经济 地位 中国入世议定书 条约解释
      作者简介:张童彤,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中图分类号:F74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5.039
      “入世”十五年,中国经济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是,由于WTO成员多将经济转型中的中国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对我国采用歧视性的“非市场经济规则”成为了他们的普遍做法。根据《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第15条,在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中,正常价值和倾销幅度可以通过“替代国制度”来确定。这一规定成为一些成员国针对我国不合理使用反倾销措施、进行贸易保护的工具,极大损害了我国企业的利益。
      我国承诺的15年非市场经济地位至2016年12月11日已到期,按理中国应获得完全市场经济地位,然而美日欧等国家或地区却纷纷表态不承认中国为“市场经济国家”。对此,中国政府已提出磋商请求,正式启动世贸组织争端解决程序。中国要实现在WTO下获得市场经济地位承认在的重要战略目标,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一、对《中国入世议定书》第15条的解读
      (一)中国入世议定书第15条之规定
      《中国入世议定书》第15条规定了确定补贴和倾销时的价格可比性,条文中的(b)款针对反补贴,(c)款针对WTO成员对我国进行反倾销和反补贴的程序,(a)款和(d)款是对进口国确定我国产业价格可比性的规定,其中(a)款是第15条的核心和基础,(d)款是对(a)款做出的限制,而正是(d)款引发了我国“市场经济地位”之争。事实上,我国从未在入世法律文件中承认我国是“非市场经济地位国家”,只表明WTO成员在我国受调查企业无法明确证明其具备市场经济条件时,允许进口当局在确定被调查商品正常价值时不依据中国国内价格而采用“替代国制度”。同时,在(d)款中对(a)款附了解除条件,规定中国在满足条件或期限已届时(a)款即失去效力。国内普遍认可第15条(a)款(ii)目于加入之日15年后被废止,自此WTO成员在确认我国商品价格可比性时,应使用我国国内价格和成本,我国将自动获得“市场经济地位”。
      (二)中国入世议定书第15條之争议
      《中国入世议定书》第 15条在国际上多有争议,主要包括:
      1.中国是否在第15条中确认自身为非市场经济国家。
      2.(a)款(ii)目在 2016 年之后是否还具有效力。
      3.能否从(d)款的规定得出 2016 年后中国自动获得市场经济地位。
      由于《WTO协定》和中国入世文件均未指明中国是“非市场经济国家”,因而笔者认为第一点并不具争议。而关于第二点,第15条(d)款第二句已有相当明确的规定,《中国入世议定书》作为《WTO协定》重要组成部分,与《WTO协定》及其他法律文件具有同等效力,第15条(a)款(ii)目通过第15条(d)款规定失去效力这点也毋庸置疑。在此主要对第三点争议进行探讨。
      欧盟国际法教授Bernard O’Connor坚称,第15条(d)款仅规定(a)款(ii)逾期将失效,但(a)款(i)以及序言部分仍然有效力,进口国当局依然可以以序言作为法律依据,使用替代国制度。根据其观点,因WTO协议和中国入世文件均无15年期限后各国须承认中国市场经济的地位的规定,中国要取得市场经济地位,必须依据WTO成员国内法证明其符合市场经济标准。中国企业在被进行反倾销调查时仍需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其符合市场经济条件,否则进口国当局仍有权采用替代国制度确定我国出口商品的正常价值。
      而新加坡学者Hey Gao则提出,尽管他也同意中国入世议定书第15条(d)款中关于终止期限的规定对WTO成员并不具有强制性效力,但这并不意味着2016年之后中国不被给予市场经济待遇。他主张第15条(a)款仅有两个层次,即(i)目和(ii)目。其中(a)款已明确指出,在确定正常价值时,要么使用中国价格或成本,要么使用非市场经济方法。因此,一旦(ii)目通过(d)款被废止,则得出唯一结论:2016年之后中国将“自动”获得市场经济地位 。
      综上,问题的焦点在于:
      1.(d)款中规定的15年终止期限规定生效后,WTO成员能否依据第15条序言部分不以中国国内价格或成本进行严格比较的方法。
      2.中国受调查的生产者是否仍需承担举证责任。
      (三)中国入世议定书第15条之解释
      1.基于条约解释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1条第1款规定:“条约应按其词语在上下文中所具有的正常含义,对照条约的目的与宗旨,诚信地予以解释。”
      (1)按条约文本原意:第15条(a)款序言部分指明,WTO进口成员应依据(a)款规定的规则来确定价格可比性,该国可以使用接受调查产业的中国价格或成本,或者(or)使用不依据与中国国内价格或成本进行严格比较的方法。换言之该WTO成员只有两种选择:
      一是使用中国国内价格或成本((a)(i))。
      二是不使用中国国内价格或成本((a)(ii))。
      第15条(d)款对(a)款中的举证期限做出限制,规定(a)款终止的两种情况:
      一是中国或中国某一特定行业和部门自证其市场经济地位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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