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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族旅游村寨治理的法治维度

    时间:2021-04-06 16:02:18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我国民族地区乡村很多,位于贵州省雷山县的西江苗寨是其中之一。因受益于天然的地理资源和多元的民族文化,西江千户苗寨已然发展为国内外有名的民族旅游胜地,并在政治、经济、文化等元素的共同作用下形塑了独具特色的“西江模式”。通过阐释该模式下隐含的法制逻辑,分析其运行过程中凸显的法制问题,提出在民族法制文化语境下的路径建构。研究方法上结合理论研究和实证研究的方法力求论证旅游产业开发中只能在法制的框架内进行利益寻觅,旅游规划固然强调经济的发展,但依法而行更是其中应然命题。因此,如何通过法制的方式既保护民族文化又促进旅游村寨经济发展尤其关键。
      关键词:旅游;民族文化;法制;千户苗寨;西江模式
      中图分类号:F5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621X(2019)01-0048-08
      
      序言
      在乡村振兴战略背景下,对于具有丰富民族文化资源的西部民族地区特别是具有独特地理优势和民族文化资源的贵州黔东南州雷山县西江千户苗寨(与本文中西江苗寨、或千户苗寨的简称是同一概念)而言,如何实现自身发展,旅游产业的助力不失为其重要的发展策略。 西江苗寨经过10余年的探索,形成了政府主导、公司运营、村民参与的创新性乡村振兴范本——“西江模式”。但“西江模式”并非完美之径,从管理和服务主体上看,作为投资人的雷山县政府和其注册成立的西江苗寨旅游公司,两者存在行政权与社会公权的交叉映射,共同主导了西江旅游产业的利益分配。尽管民间自治组织和村民也是其中的重要力量,但辐射面狭窄,影响力孱弱。不否认村两委有一定的话语权,但在雷山县政府、西江镇政府、旅游公司等权力网络中,自治权张扬有限。从景区发展的长远利益看,无论是经济发展还是民族文化保护都必须建立在法制的框架下运行。简单的逻辑是西江苗寨的振兴依赖于民族文化品牌的塑造,没有民族文化的多元性就没有西江旅游产业助推乡村振兴的动力,但这一路径不能脱离法治元素的嵌入。基本的常识是,乡村振兴不能完全依赖于经济指标的变化,村民法律意识、民族法制文化、乡村振兴的法治保障更是重要考量,尽管不能除却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哲学逻辑命题,但民族地区经济的发展更应契合地方民族文化的实际,如果过于倚重经济发展的速度而忽略政治民主、法制文化的内生性、村民自治的自发性和积极性,则乡村振兴势必依然停留在形式治理的层面。
      本文以贵州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雷山县西江千户苗寨为研究对象,以孕于在较为成熟旅游产业链中的“西江模式”为样本,阐述民族法制文化助推乡村振兴的法制逻辑,提出并分析“西江模式”在乡村振兴过程中凸显的法制问题,最后归纳出民族法制文化滋养和助推民族乡村振兴的参考路径。
      一、西江苗寨概况
      西江苗寨位于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雷山县东北部的雷公山麓,距离县城36千米,距离黔东南州州府凯里市35千米,距离省会贵阳市约200千米,由平寨、东引、也通、羊排、副提、南贵、也媷、乌嘎、乌仰、两岔河、掌卡等 12 自然村寨组成,是目前中国最大的苗族聚居村寨,约有2000余年历史。苗寨现有1400多户6500多人,其中苗族居民占995%,素有“千户苗寨”之称。由于蕴含丰富多彩的民族节日、苗族风情、苗族服饰、歌舞、饮食、建筑等文化,加之独特的地理环境,在各级政府的开发和社会组织的参与下,打造了独具“西江模式”的旅游景区,是中国苗族传统文化保存最完整的地方[1]。
      二、“西江模式”——民族文化语境下的阐释
      “西江模式”是雷山县西江苗寨在以民族文化为依托、以旅游产业为助力的一种乡村振兴发展模式。在其具体运作路径中,通过政府资本、社会资本、民间资本完成旅游景区的设计布局和升级改造,由于融合了国家行政权力、社会公权力、村民自治权等权力要素,因此,“西江模式”的形塑是多元主体和三方力量共同作用的结果。雷山县政府是主导,其投资注册的西江旅游公司系国有企业,是具体经营主体,属于行政合作关系。村民是参与主体,权力有限,可以参与运作,分享门票收入的18%及其他利益。但旅游兴旺并非“西江模式”的真正内涵,民族文化的多元性才是其核心,除却民族文化的元素不可能成就“西江模式”的成功运营。因此,“西江模式”是一种基于少数民族文化和其他旅游资源有机融合的经济发展范式。贵州民族大学民族学与社会学学院教授 、西江千户苗寨文化研究院院长李天翼认为“西江模式”是一套以旅游为带动,实现地方全面发展的地方经验体系,从学理的角度来看,这些基本经验都有这样一些特点:一是以人为本;二是多方参与;三是多主体受益[2]。制度经济学代表人物道格拉斯·诺思认为:“在所有的社会里,都有一种非正式框架构建人类的相互作用,这种框架是基本的资本存货,被定义为一个社会的文化,文化不仅扮演形塑正式规则的作用,而且也对作为制度构成部分的非正式制约起支持作用。”[3]这样的社会文化在西江苗寨中体现得尤其明显,包括国家法制文化与地方民族文化。
      三、“西江模式”在千户苗寨中运行的法制逻辑
      (一)政府对民族文化的法律保护是布局关键
      在西江苗寨景区的几十年开发、运营中,黔东南州政府、雷山县政府、西江镇政府发挥了极大的拉动和助推作用,在政府的行政行为中,最为重要的是通过法制的方式开发旅游景区、保护和传承民族文化,最终实现西江苗寨旅游产业的法治化管理和民族文化产业的法治化開发。由此,西江苗寨的旅游开发,各级政府和主管部门应在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的规定下,将民族地方的地域资源和民族文化优势在法制的框架下统一结合起来,通过法律规范政府行为,通过地方性法规约束多元主体在旅游开发中对民族文化的破坏。因为在民族地区特别是旅游地区的开发中,势必涉及到民族文化资源的诸多权益问题,如《著作权法》关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商标法》关于少数民族文化遗产(服饰、首饰、特色文化节日活动)的保护,《知识产权法》中关于少数民族文化的相关权利保护,《非物质遗产文化法》中关于文化的界定如行为型非物质文化(歌谣舞蹈、婚丧嫁娶、传统技艺、民俗礼仪),精神型非物质文化崇拜信仰(制度规约、民间文学、禁忌)等等;在地方立法中,2002年7月贵州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贵州省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条例》旨在强调对民族文化的法制层面保护。总之,各级政府在对西江苗寨旅游开发中,民族文化的权利保护必须严格的依照法定程序进行,旅游产业的市场化不能违背依法治村的社会治理逻辑。乡村振兴的时代话语不仅仅体现在物质层面,更应兼具精神层面的文化内涵。民族地区的乡村振兴在实现民族旅游产业化的同时,民族文化法制化亦不能脱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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