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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行政法中的信赖保护原则

    时间:2021-04-03 12:01:08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现代法治原则之下,行政主体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必须诚实守信,不得随意变更、撤销、废止行政行为,否则应赔偿或补偿相对人合理的信赖利益损失。在行政法领域,信赖保护原则已广泛应用于行政许可、行政给付、行政指导等各个领域。为实现信赖保护原则在我国的法治化,必须在准确界定信赖保护原则法制地位的基础上,逐步完善现行的行政程序、行政补偿、行政赔偿以及司法审查制度。
      关键词:行政法;信赖保护;完善
      一、信赖保护原则的概念
      信赖保护原则是指行政管理相对人对行政权力的正当合理信赖应当予以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生效的行政行为,确需改变行政行为的,对于由此给相对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补偿。
      二、信赖利益保护原则的必要性
      《行政许可法》以法律形式确立了行政信赖利益保护原则,这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一次重大突破,对于行政机关树立诚信、建立诚信政府和保护公民利益,促进公民对法律的尊重具有重要意义。
      1.促进诚信政府的建立
      信赖保护原则不仅要求行政主体依法行政,而且要求行政主体在做出行政行为时还要考量相对人的合理信赖利益,成为整个社会诚信的示范者,切实保障公民的权益。改变传统的职权主义的执法模式,摆脱决策上的随意性、任意性。通过补偿机制不仅政府对自己先行作出的行政行为要慎重作出,作出之后就要言而有信,切实地履行自己的承诺,遵守自己发布的政策,贯彻自己政策的实施,保护私人的信赖利益,取信于民。通过政府的守信行为,公民因此贯也越来越相信政府,这一良性循环对政府的诚信建设起到了重要作用,促进从职权性政府向服务性政府转变。
      2.有利于维护公民利益
      信赖保护原则设置很重要的目的就是要保护社会成员的合法权益。平衡公共利益和社会成员的个人利益。在不损害公共利益的前提下,个人信赖利益应受合法保护,当个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时候,也要给予适当的补偿将个人利益的损失减少到最低。
      三、信赖利益保护原则的缺陷
      信赖利益保护原则对于完善依法行政,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利益,限制行政权的扩张无疑有着重要的意义,但其也存在诸多的不足。
      1.信赖利益保护适用范围狭窄
      我国目前对行政信赖保护的立法仅限于《行政许可法》,其他众多的行政种类如行政指导、登记、确认等等,都尚未纳入信赖保护原则的适用范围,且该原则的适用一般也是在具体行政行为中,该原则的适用也没扩展到整个行政法的实施过程。
      2.缺乏对公共利益的明确界定标准
      与信赖保护最密切相关的词是“公共利益”。公共利益与信赖利益的衡量与比较成了是否对行政相对人的信赖利益采取保护以及采取何种保护的关键。而实践中公共利益也常常成为行政主体撤销、废止行政行为的主要原因。而“公共利益”的范围怎样界定,处于模糊地带的一些利益是否属于公共利益,往往由政府说了算。我国的立法中对公共利益的内涵与外延至今尚无明文规定,也没有规定该利益的界定标准,致使公共利益成为一个抽象概念, 往往造成实践中理解有偏差,操作中弹性极大,行政主体打着“公共利益”的幌子撤销其做出的影响相对人信赖利益的行政行为,而仅仅给予相对人一点补偿,这大大违背了信赖利益保护的原则。
      3.补偿标准及方式不明确
      我国《行政许可法》第八条只是笼统地规定:“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但怎么补偿,给予何种程度的补偿,依照什么样的程序进行补偿都没有规定。这使得相对人的获得补偿的数额以及获得补偿的方式难以落实,给行政机关逃避责任提供了漏洞。
      4.信赖利益缺乏司法保护
      由于我国官本位思想太强大,“民告官”在中国还是比较困难的。在这种情况下,作为行政主体的政府处于强势地位,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和废止很不规范,涉及信赖利益保护的问题进入诉讼程序的很少,进入诉讼程序胜诉的更是屈指可数,这就使得信赖利益缺乏司法保护。
      四、信赖保护原则的完善
      1.立法应明确地规定补偿或赔偿标准
      《行政许可法》第8条虽然规定“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补偿”,但补偿缺乏具体标准,到底是全部补偿还是部分补偿,什么情况给予补偿,没有明确界定,实践中也很难操作,因此我国应加快补偿立法,确立主动补偿与申请补偿相结合的方式,明确行政信赖补偿的最小值不应小于被许可相对人为取得许可而付出的直接成本,最大值也不超过该相对人因该可存续可得利益。
      2.立法应拓宽补偿范围
      目前国际上常见的补偿原则有正当补偿、公平补偿、适当补偿等 ,我国在行政许可中主要采用适当补偿原则,但适当补偿原则标准太低,不利于保护被许可人的利益 ,因此最好采取公平补偿原则。在我国的行政补偿实践中,信赖保护原则适用的范围太窄,不能满足现实生活的需要,所以需要拓宽补偿范围 ,使补偿不光局限于合法的授益具体行为领域中,而且也可适用违法的行政授益行为中补偿的范围不仅局限于财产权利方面,而且也应扩大到人身权利方面。这样不仅维护了法律的权威,而且维护了社会秩序,有利于社会的稳定。
      3.明确立法
      立法需要明确界定公共利益《行政许可法》規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撤销或变更已生效的行政许可,可见公共利益是决定行政许可废止与否的重要条件,而法律又没有对公共利益的内涵及外延作出明确而具体的规定,加上公共利益是一个抽象概念,在实践操作中难免产生误差。为了防止行政机关借公共利益之名实现个人利益的现象,防止公共利益被无限扩大和滥用,应该由立法机关对公共利益及实现的过程进行明确的法律规定。
      参考文献:
      [1]马文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释解.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
      [2]汪永清.行政许可法教程.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
      [3]罗豪才.行政法学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
      [4]王文革,陈海萍.行政诉讼法案例教程.法律出版社,2005
      作者简介:
      崔坤(1995—),男,籍贯:河北省保定市涿州市,单位河北大学政法学院,本科在读。
      (作者单位:河北大学政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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