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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民办高校教师合法权益的制度保障

    时间:2021-03-29 12:11:02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论述了民办高校教师合法权益的立法体系、法律依据以及民办高校教师合法权益保障的的组织保障。
      关键词:教师 权益 法律 保障
      高校工会组织是党领导下的教职工群众组织,代表好、维护好教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在高校突出体现在维护教师合法权益上,民办高校改革的实践,以及教师权益保障工作的实际,也呼唤必须重现教师合法权益保障,是办好高水平民办大学的需要。民办高校教师合法权益保障必须依法进行。
      一、民办高校教师合法权益保障的立法体系与法律依据
      教师合法权益保障必须依法进行。我国法律对教师权益的确认和保护是全面的,从法渊上看既有《宪法》的规定,也有教育基本法(《教育法》)的规定,还有教育特别法和与之配套的行政法规的规定,如《教师法》、《高等教育法》、地方性法规以及相关政策。在保护救济途径上还涉及到诸如民法、行政法、刑法、劳动法、工会法等法律规范。从合法权益的内容上,呈现出一个清晰的立法线条,即基本权利——一般权利——特别权利。既有宪法规定的一切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又有教育法规定的职业权利,还有教师法等规定的具体权利。从保护措施或救济途径上看,既有行政救济(申诉、复议、诉讼等),又有民事救济(民事诉讼、赔偿等),若触犯刑律还应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从保护范围上看,既有保护教师作为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物质权利),也有保护教师的职业权利,同时也保护教师的精神权益。
      教师合法权益保障的法律依据是综合性的,亦即国家立法机关依据法定程序制定的,明确教师的权利,以及实现权利的保障和救济措施的总称,是教育法制的重要内容之一,应包括三方面内容:一是教师的权利(包括《宪法》规定的一切公民所享有的基本权利、教育法规定的职业权利,以及教师法规定的具体权利等);二是保障实现教师权利的措施和手段;三是当教师权益受到不法侵害时,法律所设定的救济途径。教师合法权益保障的法律规范是这三个内容的统一。教师合法权益保障的直接法律依据集中体现在教育基本法(《教育法》)和教育特别法(《教师法》)中。首先体现在《教育法》的基本原则中,《教育法》第四条规定“教育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础,国家保障教育优先发展,全社会应当关心和支持教育事业的发展。全社会应当尊重教师。”
      综上所述,我国己形成了一整套关于教师合法权益保障的立法体系。其内容包括合法权益内容的立法体系,权利救济的立法体系和责任追究的立法体系等。
      二、民办高校教师合法权益的组织保障
      1.国家和政府层面的工作。国家和政府在维护教职工劳动权益方面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第一,在立法方面应进一步健全劳动法规体系,使之更适用于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关系的建立和维护,重点是提高劳动法的针对性、实效性,在劳动合同的订立、执行、集体合同的签订、集体协商制度、劳动关系的监督监察以及劳动法违法责任等方面更加细化、更注重操作性。进一步完善劳动法的配套法规,并注意与有关法规的衔接,形成完善的劳动法规体系。使维护教职工劳动权益有法可依。第二,要依法纳入完善教职工社会保障体系,要将教职工的社会保障建立在全社会的社会保障体系之中,做好与社会保障体系的接轨,确定稳固合理的资金来源,形成教师社会保障基金筹集、运营的良好循环机制,最终建立起一套完善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教师社会保障体系。确保教师劳动权益。第三,重点推动劳动合同制度和集体劳动合同制度。通过签订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保护教职工劳动权益。按照工会法和劳动法规定,推动以用人一方和工会代表教职工一方进行平等协商,在此基础上工会代表教职工一方与学校签订集体劳动合同。从而代表和维护教职工利益。要形成机制、不断完善和创新。第四,加强劳动执法监督检查。政府应主动把高校教职工劳动关系纳入劳动执法体系,进行经常的监督检查。这是劳动法赋予劳动部门的重要职责。检查的主体是依法享有监督检查权的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群众组织以及个人,其中劳动主管部门和工会组织地位尤为重要。监督检查目标是实现劳动法的立法宗旨,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监督检查的客体是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以保证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实现。监督检查的方式表现为依法行使监督检查权的各项措施。通过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法的行为进行制止和纠正,依法追究违法行为人的法律责任。达到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目的。第五,要依法建立和健全劳动关系的预警机制。及时发现违反劳动法的现象,并发出预警警报,把纠纷和矛盾解决在萌芽状态,以和谐和稳定劳动关系,保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要建立和完善法律咨询和援助机制。帮助教职工维权。要建立和完善劳动争议的处理机制,包括协商、调解、仲裁及诉讼等,应建立劳动专门法庭,配备专职法官,专门审理劳动纠纷案件。应提倡诉调结合,能调则调,不断拓宽化解劳动纠纷的机制。完善教职工劳动权益的救济制度,这些都是国家和政府层面应该做好的工作。第六,大力宣传,普及劳动法知识,提高管理者,用人单位和教职工的法律意识,使管理者能依法行政,用人单位自觉贯彻劳动法规。教职工依法工作,依法维权。
      2.学校及工会组织层面的工作。学校是教职工的供职单位,在教职工劳动关系中属于用人单位,在维护教职工劳动权益中具有不可替代的责任。首先,作为学校应坚持依法管理,科学合理定岗定编。建立多元化的聘任模式和聘任标准,不断完善教师聘任制度,指导教师签订聘任(劳动)合同。在劳动关系建立方面维护好教职工劳动权益。第二要健全考核评价体系,紧密结合学校专业和师资队伍实际,从校情出发建立一套合理,科学、可行又便于具体操作的教师劳动考核评价体系,完善薪酬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贯彻按劳取酬制度,体现知识劳动特点,做到优劳优酬,能上能下,能高能低的新机制。第三,建立健全以劳动(聘任)合同,集体合同制度为核心的劳动合同制度,在高校全力推动集体协商制度。作为学校组织应积极支持集体协商制度保护好劳动关系。第四,建立健全劳动管理制度,把劳动管理,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与学校行政管理有机结合,如把劳动关系管理纳入学校人力资源管理、教师管理、教学科研管理之中统筹考虑,坚持以人为本,坚持依法、高效、质量和可持续的原则,完善各类管理制度。在完善管理机制中保护好劳动关系。第五,坚持依靠教职工办学指导思想,支持教育工会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完善民主管理制度,促进教职工民主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教职工劳动关系。第六,建立和完善教师申诉制度,信访制度,从程序上保障教职工劳动权益。
      根据我国构建和谐社会的总目标以及教育系统职工特殊性,特别是高校教职工的特点,民办高校劳动关系的特殊性,教育工会应把维护教职工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权益作为维权工作的重点和基本任务,特别是教职工的劳动权益。代表好维护好教师合法权益,充分调动广大教师,教书育人,办好高水平民办大学的积极性,为办好高水平民办大学贡献聪明才智。
      参考文献:
      [1]全国人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M]法律出版社2012年.
      [2]杜德魚 关于教师合法权益保障法律思考[J]《陕西师范大学版》哲社版2003年专辑第256—258页.
      [3]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协调劳动关系,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推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决定》.
      作者简介:杜德鱼(1952—)男。西安外事学院教授,硕导。陕西省工运理论研究会副会长,特约研究员。研究方向:教育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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