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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黑格尔国家理念评析

    时间:2021-04-05 12:02:39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黑格爾国家理念是时代精神外在概念与内在道德概念的辩证转化与融合过程,黑格尔认为时代精神的历史轨迹就是自由意志的自我展现,其主体是个别性或特殊性,普遍性是民族国家。黑格尔国家理念涉及法、道德、伦理、时代精神等概念,其核心概念包括自由与理性、伦理实体与国家有机体及国际法上的斗争关系。黑格尔国家理念论证虽然是建构在自由原则与纯粹思辨逻辑之上,但是从两性平等与贫民现象的论述来看,明显存在现实与自由原则的矛盾;从思辨逻辑所建构的理性体系来看,自由原则并不一定具有社会现实性,这两个缺陷最终导致其体系的裂解。所以,黑格尔国家理念本身就存在否定自身的因子。
      关键词:黑格尔;国家;法;历史;理性
      基金项目:2015年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重大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掌握意识形态工作领导权、话语权、管理权研究”(2015MZD048)
      中图分类号:B516.3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854X(2017)02-0049-09
      一、黑格尔的国家理念
      就黑格尔而言,时代精神的历史轨迹就是自由意志的自我展现,其主体是个别性或特殊性,普遍性是民族国家,而国家理念正是对其外在概念与其内在的道德概念辩证转化与融合过程。积极而不稳定的意志自由逼迫历史精神与时俱进,这种定性的思维是黑格尔国家理念的核心。依据黑格尔法理学的论点,国家的客观要素为自由意志借助外物(特别是财产)实现的自身——抽象法;主观要素为自由意志在内心的实现,即与道德融合的精神实体,分别展现于现实则为家庭、市民社会及国家,它是对抽象形式法的扬弃发展而来的现实世界的成果;就其理念的完备性而言,国家是俗世之神,是客观法与主观道德的统一,是客观精神的真实体现。黑格尔的相关著作,包括《法哲学原理》、《精神哲学》与《历史哲学》,国家理念涉及法、道德、伦理、时代精神等概念,其核心概念包括自由与理性、伦理实体与国家有机体及国际法上的斗争关系。
      1. 自由与理性
      自由与必然的对立,如同精神与自然的对立,存在于自然世界的是自然律,存在于精神世界的是自由律。法的概念就是对自由律的探讨,整个法哲学的目的就是证明:自由律等同于自然律,二者都是合于理性的。
      既然探讨的主要概念是自由,其出发点必定是自我:个别意志、自我意识、主观性意志以及在思维无限性与现实有限性中矛盾反复的苦恼意识。黑格尔法哲学中的无限性概念,可以区分出两种模式:恶的无限与真的无限。二者的差别其实就是精神的自动性:意志的扬弃或精神的自我扬弃。扬弃在此所表示的是意志经过辩证过程所产生的质变与量变,在意志自由发展过程中,有和无都处于被扬弃的状态。一事物被否定,超出了它的界限,我们就看到了它事物;但是这个它事物也是有限的,而在它的界限的另一边又是一个新的它事物。这个周而复始的生成同一性的无限性被黑格尔称为恶的无限性;相反的,只有从自在自为的精神层面,消除一事物对它事物的关系,仅保留该事物对其本身的关系,辩证过程如同是它的自我异化的产物,才是黑格尔要达到的真的无限性。
      思维的无限性不在于感性或知性思维,因为这类的思维方式是受制于对象或他者的。只有理性思维以自身为对象的自我反思,才能是真无限的,即以理性的思维概念把握精神现象。康德哲学的自我与物自身的对立、费希特哲学的自我与非我的对立,都是坏的无限性,本身偏向于自我意识的一端,无法达到主、客双方的真正同一。黑格尔在《法哲学原理》序言中所说的,其实就是表达二种无限性的差别性。他说:“即我们在柏拉图那里确切见到的诡辩学派的那些基本原则。这些原则是把法的安置在主观目的和私见之上,安置在主观情感及私人信念之上的。从这些原则出发,其结果不仅使内心伦理和公正良心毁灭,使私人之间爱情和权利毁灭,而且使公共秩序及国家法律毁灭。”①
      真正的自由是具有必然性与普遍性的自由,即理念的自由或精神的自由,其本质是理性的自由。就知识而言,理性是概念掌握现象的能力,即合概念性的理解自然与精神;就实践而言,理性是摆脱了自我任性与冲动的行动根据,追求自身的完满性。从静态来看,理念的自由是一个整体,包含所有特殊性的自由在内;从动态来看,精神的自由是自我发展的动能,是自身否定性,也是自我完善性。所以,精神理念的自由与理性的自由二者是同一的。
      关于客观自由,黑格尔解释说,“抽象地说,合理性一般是普遍性和单一性相互渗透的统一。具体地说,这里合理性按其内容是客观自由(即普遍的实体性意志)与主观自由(即个人知识和他追求特殊目的的意志)两者的统一;因此,合理性按其形式就是根据被思考的即普遍的规律和原则而规定自己的行动”②。这是群体与个体之间的辩证关系,如果个体是趋向于自利的,将群体视为其一己福利与幸福的阻碍,那么这种主观自由只能导向伦理的毁灭;同理,如果客观自由仅是高权的,运用法的权威欺诈个体,这种客观自由将导致伦理生命的窒息。只有出自于主观自由的自我决定(自律),才能赋予自在的伦理规范以坚实的基础。换言之,客观自由是蕴涵主观自由在内的。国家作为最高的伦理理念,是将家庭与市民社会的特殊福利涵盖在其中的。黑格尔说:“一个国家如果公民的私人利益与国家的普遍利益一致时,这个国家可以说是组织完善及内部强健的。一个自在的重要的命题:私人利益与普遍利益在彼此间找到满足及实现。”③
      2. 伦理实体与有机体
      黑格尔在《精神现象学》中,经由自我意识向理性的转化过程深刻地描绘了苦恼意识:在自身的独立意识与反思自身的有限性中,理解到真正的获得包含在自我牺牲之中,一个方面内在地扬弃意识的主动权利与任性自由;另一个方面外在地放弃劳动成果与财产享受。“自身就在这种自我牺牲与自我的否定之中被取消,同时自我得到两条确认道路:一条是通往抽象普遍性,即上帝与宗教;另一条通往现实的世界,即伦理与精神实体。”④
      理性是自我的自身确定性,即自我肯定自在存在的东西的本质,正是我的思维。这种人的思维的主体性,正是黑格尔所借以破除康德物、我二元论的概念:存在与自我意识的同一。黑格尔说:“从每个理性是自我意识及所有意识的角度看来,理性就是我是我,我的对象及本质是我,没有任何人会否定这个理性的真理。”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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