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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务工人员劳动权法律保障制度

    时间:2021-03-27 12:11:35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作者简介:吴士迪(1988-),男,满族,河南临颍,海南大学法学院2012级宪法与行政法专业,法学硕士,宪法与行政法。
      摘要:随着时代的发展,务工人员已经成为我国主要的实体经济生产力。在这些生产力中,农村向城市的移动务工人员较多。在本文中,笔者主要是阐述我国相关政策在对待务工人员中一些不平等之处,从而为我国务工人员劳动权的法律保障提出笔者的一些建议,希望能够为今后完善务工人员的劳动权利提供重要途径与渠道。
      关键词:务工人员;劳动法律;制度保障;劳动权一、完善户箱制度,促进劳动力自由流动
      早期,中国实施的均是计划经济制度,而户籍制度便是在这种情况下产生的,中国的公民在这种户籍制度下一般被分为两类,一类是城市居民,一类是农村居民。随后通过一些演变,形成了教育、就业、住房、养老等等一体的制度,进而形成了以户籍为核心的重要体系。
      根据国际劳工组织《消除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中的相关规定,对“就业歧视”予以阐释,意思是不管种族、肤色、行呗、宗教、政治意见、民族血统还是社会出身等等,都不能够对获得就业机会或者在就业中获得平等待遇予以区别、排斥或者优惠。研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对就业其实可能存在的四种因素进行列举,而没有对肤色、政治意见以及社会出身进行列举,但是在实际生产过程中,务工人员,尤其是进城务工人员时常会因为户籍的不同,从而受到不同程度上的歧视,受到一种不合理的待遇。
      户籍制度需要改革,需要保证务工人员不因身份的不同而遭受歧视,采用的方法不能够过于简单化,比如不能够仅将农村居民的身份进行改变,因为这种简单的方式无法解决根本性的问题,只有在制度上予以改革,才能够更为彻底的解决相应的问题,制度上的改革则可以从多个方面入手,比如医疗改革、教育改革以及就业改革等等。该种方式使得进城务工人在很多方面与城市居民享有相同的权利。
      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措施,第一,将进城务工人员在城镇落户的条件予以放松,以往我国所采用的是许可制,笔者认为可以转变成为准入制。2006年3月27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指出,要对中小城市和小城镇的农民工,放低他们的相关要求,并且通过特定的方式解决农民工的户口问题,同时在政策上予以农民工一定的鼓励,比如针对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以及高级技工、技师等等,并且对一些有贡献的人予以线落户的优待。该意见的出台有着其特定的国情背景,由于当时的经济发展水平还不是很好,很多城镇落户不能够满足。但是当我国经济发展水平已经非常不错的时候,笔者认为公民迁徙自由权利应当同城乡人口管理制度相一致。除此之外,要户籍不同所带来的社会福利予以减小,从而使得户籍制度的功利性变小,将户籍制度变得更像管理制度的纯粹化。
      二、完善就业制度
      (一)减少就业歧视,促进平等就业
      要做到减少就业歧视,促进平等就业,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两点入手。第一,不同地区、不同部门应当对《意见》中的相关规定予以落实,从而到得到清理以及取消农民工的相关像是,并且对企业针对农民工的行政审批以及行政收费等问题予以解决,同时不能够根据劳动力的身份,进行清退和排斥。此时将会形成重要的劳动就业制度,达到市场调节的目的,使得劳动力市场体系更加统一开放。
      (二)做好服务培训工作,提高务工人员就业能力
      笔者认为要做好该两点,可以从以下两点出发,第一,应当为农民工提供免费的信息指导,即城市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尽量避免向农民工收取费用。与此同时,政府应当更好履行他们的职责,要对服务市场予以监管,还要采取一定的措施,对职业中介、劳务派遣以及企业用工等方面进行监管监制。同时要注重对务工人员的培训,根据相关的意见指出,尤其是针对农民工,需要针对他们实施特定的岗位培训,对一些不能够很好履行培训义务的单位,可以予以一定的强制收费,从而为政府组织培训积累费用。
      (三)防止强迫劳动
      目前为止,我国对强迫劳动立法仍然存在很大的缺陷,在司法实践中,需要进行很大的改善。根据我国《劳动法》第96条的相关规定,如果用人单位要强迫劳动者进行劳动,需要对责任人员进行出发。并且运用刑罚的手段进行严惩,一般常采用的是“单罚制”。笔者认为,该种方式存在一定不合理之处。一般有以下几点理由。第一,假如务工人员进行强迫劳动,所获得利润明显是归于用人单位,而不是说直接的责任者,并且这些则恶人人员对务工人员进行强迫劳动,很多时候都只是基于组织意志,而实现的一种职务行为。因此,从法律效果上来看,用人单位应当承担刑罚责任。对直接负责人员进行处罚,实际是使得他们也成为了企业谋取利益的替罪羊。笔者认为针对强迫劳动罪,应当通过“双罚制”对单位和直接责任人员都进行处罚。
      三、完善劳动合同制度,建立平等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保证制度的完善,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着手。第一,根据《意见》中规定,要求劳动部门对农民工务工人员的工资发放情况进行监控。有些单位如果有拖欠工资的情况发生,则需要对其采取一定的强制措施,主要手段是在开户银行预存工资保证金。第二,根据《意见》,要在各地执行最低工资制度,不仅仅是针对月工资,而且还针对小时最低工资。与此同时,国务院的相关部门,还要针对地方制定各种有关的规章制度,从而更好的监督最低工资标准,并且根据不同地区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工资指导标准,同时为企业工资集团协商制度建立完善的策略,进而促进农民工的工资的增长。
      四、加强劳动监察和劳动执法
      劳动执法是为了保障劳动者劳动权的实现。而劳动监察,主要针对的对象是用人单位,对用人单位执行劳动法的情况进行检查,进而使得劳动法能够得到有效推行和实施。在劳动监察的基础之上,能够在最大程度上对用人单位劳动法违反情况进行预防。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劳动监察是为了保障人们劳动权的实现,但是目前为止,我国在劳动监察方面做的不是很好。比如地方政府对监察工作不够重视,或者受到地方行政的过多干扰。监察工作实施过程中,人员和工作也存在很多的不足。对这些现状,应当从制度上入手进行改善,给劳动监察比较强大的权力,同时在行政上获得支持。
      五、改革完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
      从司法实践来看,劳动争议处理是一种司法救济手段,目前为止,法院需要通过特定民事诉讼程序对劳动争议进行处理。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程序比较复杂,会导致时间比较长;第二,诉讼成本相对来说比较高,比如如果劳动者没有足够的经济能力支付律师费用,使得双方之间诉讼不公平。因此,笔者认为,要考虑劳动争议的特点,根据不同的利益,从而设置相应的诉讼程序,同时还应当注重简易程序的使用,为当事人节省更多的诉讼成本和诉讼时间。当条件成熟了之后,可以通过劳动法庭的设立对这些案件进行处理。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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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王晋军.中国政府责任与实现途径[J].理论月刊.2008(07)
      [3]陈佑武,李志明.古典人权理论的体系说[J].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06)
      [4]李培林,李炜.农民工在中国转型中的经济地位和社会态度[J].社会学研究.2009(03)
      [5]鲜开林,滕云,李亮.农民工合法权益问题研究[J].东北财经大学学报.20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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