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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佃农、地主与国家:从成都平原租佃纠纷看民国时期佃农保障政策的实际执行(1946—1948)

    时间:2021-03-25 00:07:46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近年来,学术界关于土地租佃制度的研究有了很多新的关注,展开了一些有益的争论。这些争论有的是基于不同区域的经验式研究,有的则是对于不同资料的利用和解读。本文拟通过分析国民政府的佃农保障政策及成都平原一些租佃纠纷案件的处理,观察国民政府在政策层面和执行层面对租佃关系的调节和控制,由此观察佃农、地主与国家的关系。
      〔关键词〕佃农;地主;国家;成都平原;租佃纠纷;佃农保障
      〔中图分类号〕K26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4769(2013)01-0147-13
      ①长期以来,农村土地租佃制度作为封建剥削制度受到广泛的批评,近几年,学术界对租佃制度的看法有所改变,高王凌先生的《租佃关系新论——地主、农民和地租》(上海书店出版社,2005年)对清代以来的土地租佃关系进行了一些新的思考,白凯则通过对长江下游的地租、赋税与农民的反抗斗争的研究,重新思考了地主、佃农与国家的关系(详见〔美〕白凯著,林枫译《长江下游地区的地租、赋税与农民的反抗斗争,1840-1950》,上海书店出版社,2005年)。笔者通过对民国时期成都平原租佃制度的实证研究,厘清了长期被误解的一些问题,例如押租是否计息、地租率的计算、土地转租与佃农经营、减租运动及其影响等问题(详见李德英《国家法令与民间习惯:民国时期成都平原租佃制度新探》,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年)。秦晖的《“业佃”关系与官民关系》(《学术月刊》,2007年第1期)和《关于传统租佃制若干问题的商榷》(《中国农村观察》,2007年第3期)对传统社会与租佃制度进行了再认识。李金铮的《矫枉不可过正:从冀中定县看近代华北平原租佃关系的复杂本相》(《近代史研究》,2011年第6期),通过对租佃比例、地租率和主佃关系等问题的考察,说明了华北平原农村租佃关系的复杂性。可以说,近来关于租佃制度的研究备受关注,成果斐然,此不赘述。
      〔基金项目〕教育部规划项目“近代长江上游农民生活状况研究:以成都平原为中心的考察”(10YJA770023)
      〔作者简介〕李德英,四川大学历史文化学院教授,四川成都610064。
      近年来,学术界关于土地租佃制度的研究有了很多新的关注,展开了一些有益的争论。这些争论有的是基于不同区域的经验式研究,有的则是对于不同资料的利用和解读。①其实,关于中国土地租佃问题的争论在民国初年就开始了,社会改良者根据自己不同的立场提出了很多不同的改革或废除租佃制度的方案,其中作为国家权力代表的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对民国时期的农村土地租佃制度有很多规范和干预,国家企图通过减租的方式来改善佃农的生活状况,并出台了一系列保护佃农的措施,但地主与佃农之间的关系是否得到真正的改善?在地主与佃农的关系中,国家(或者说政府)到底扮演了什么样的角色?关于地主、佃农和国家的关系,白凯有精彩分析。她认为明末清初农村商品化的发展,使大土地所有者迁离乡下,使地主与佃农、精英与农民之间的关系弱化,给了国家权力深入农村基层社会的机会。为了保证田赋的征收,清代官员对收租提供了更为强制性的支持,同时,国家权力逐渐介入过去由乡村精英们主导的社区事务,如兴修水利、农村饥荒救急等等,制定各种政策措施和计划,在政府和农民之间建立起“不经地主居间的直接关系”。而民国以后,国家则在更大程度上介入租佃关系,国家卷入地租征收、介入地租的制定,特别是20世纪20年代以后国民党开展的减租运动,更使国家对租佃关系的干预达到极点。国家企图通过“二五减租”运动,使租佃制度更趋公平合理,但结果是国家在租佃关系中参与越积极,佃农反抗事件越频繁。“二五减租”在江南各省都遭到抵制。见〔美〕白凯著,林枫译《长江下游地区的地租、赋税与农民的反抗斗争,1840-1950》。本文拟通过分析国民政府的佃农保障政策及成都平原一些租佃纠纷案件的处理,观察国民政府在政策层面和执行层面对租佃关系的调节和控制,以及由此产生的问题。
      一、佃农保障政策
      20世纪以来,社会改良者认为中国农村土地占有不公,农村经济得不到发展,必须解决土地问题。有学者认为解决土地问题的办法,不外乎三种:一是最彻底的手段,废除土地私有制,实行土地国有制。二是承认土地私有制的存在,主张对土地私有制加以限制:一方面限制土地私有权,实行耕者有其田,不耕之人不得占有土地;另一方面则从量的方面,限制私有土地的数量,规定私有土地的最大限制,防止少数人垄断大量土地,希图将土地分配于耕地的农民手中。三是最温和的办法,承认土地私有制度,对土地私有权不加限制,只是对不耕地主的利益加以限制。〔1〕
      这三种办法中最为彻底的是废除土地私有制,但由于苏俄土地国有后,连年荒歉,土地问题并没有根本解决,所以一些精英对土地国有的方式持保留态度,而乔治的单一税制虽然貌似公允,但剥夺了投资人投资于土地的利益,在中国也行不通。〔2〕于是主张采用最为温和的办法,承认土地私有,但对地主利益加以限制。承认土地私有制,就涉及到与之紧密相关的土地租佃制度,是废除还是保留?有人主张废除租佃制度,有人主张保留租佃制度。
      主张废除租佃制度的人们主要从“耕者有其田”的社会理想出发,希图通过废除租佃制度,实现“人权平等”,其理由如下。
      (1)我国佃农人数甚多,其生活均甚艰苦,若不废除此种不合理之生产制度,则农村经济问题甚难解决。(2)地主与佃户立于利害冲突之地位,一则尽量榨取地租,促成佃农经济之困苦,一则榨取地力,或不加意培植,致使土地贫瘠,妨碍土地之利用。(3)主佃间之关系,系一种自由契约结合,可以自由竞争。佃耕权毫无保障,致使佃农生活不安,其文化程度自难进步,而自耕农之生活则甚安定,得有全力以谋生活改进。(4)租佃制度存在,足以妨碍分配之平均。因租佃制度,系存在于土地集中于少数地主环境之下,若租佃制度不废除,则此种集中之状况必难改变。(5)现今土地制度之精神,为“耕者有其田”。所谓耕者有其田,即耕者能得劳苦之结果。在租佃制度之下,此种精神甚难实现。(6)现实租佃制度之下,土地之地租,因自由竞争之结果而高涨,其高涨之制度,超过一般之投资利息,因之引起资本家对地产投资之风,形成地价不合理之高涨,而致主佃两败俱伤。(7)租佃制度为封建社会之遗物,不适合于人权平等之社会,应予以废除。〔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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