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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学生就业立法现状及对策

    时间:2021-03-27 12:12:28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随着2014届毕业生走上工作岗位,2015届毕业生就业又拉开了序幕,据相关资料查悉,虽然近两年高考生源有所下降,但是由于研究生报考人数下降可能还有个滞后期,大概需要两三年,2015年大学生就业压力达最高峰。文章拟从我国立法现状的出发,找出影响大学生就业的立法问题,并分析存在问题的原因,最后得出解决问题的途径,为2015年的大学生就业贡献自己的绵薄之力。
      【关键词】大学生就业;立法现状;对策研究
      伴随着2014届毕业生走上工作岗位,2015届毕业生就业又拉开了序幕,据相关资料查悉,虽然近两年高考生源有所下降,但是由于研究生报考人数下降可能还有个滞后期,大概需要两三年,2015年大学生就业压力达最高峰。本文拟从我国立法现状的出发,找出影响大学生就业的立法问题,并分析存在问题的原因,最后得出解决问题的途径,为2015年的大学生就业贡献自己的绵薄之力。
      一、相关概念界定
      (一)大学生就业
      1.大学生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从广义上讲,大学毕业生为1999年(大学扩招)以前及1999年以后的接受过高等教育、取得国家承认学历的毕业生。从狭义上讲,为国家扩招以后的取得国家承认学历的毕业生。
      2.就业
      就业是指具有劳动能力且有劳动愿望的人参加社会劳动,并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这就要求大学生就业由三个要素构成,即有劳动能力,疾病或因其他原因导致无劳动能力的大学生就不能成为就业大军中的一员;有劳动愿望,专科考取本科或本科考取硕士研究生或硕士研究生考取博士研究生、应征入伍、出国等未就业的大学生也要排除;获得相应劳动报酬,零工资现象是否应当排除?这个问题有待进一步探讨。
      (二)立法
      立法是指享有立法权国家机关按照一定程序制定法律。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是指根据《立法法》的授权享有立法的国家机关,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国务院及其各部委、省自治区直辖市、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等;一定的程序是指根据《立法法》规定的程序,即起草、审议、通过、发布;制定法律,这里的制定作广义的理解包括制定、修改、废止法律。
      二、大学生就业立法现状及存在问题
      (一)立法现状
      我国关于大学生就业的立法已经初步形成法律体系。根据法律位阶、效力等级的高低,大学生就业法律体系可以表述为:以宪法为核心,宪法第33条规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宪法第42条规定中华人名共和国公民享有劳动劳动的权利和义务;以法律(广义)为主干,包括法律(狭义)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等;行政法规有《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实施条例》等;部门规章《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等;地方性法规《深圳经济特区性别平等促进条例》、《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辽宁省就业促进条例》等;地方政府规章《辽宁省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规定》等。不言而喻,大量的大学生就业法律为大学生的顺利就业提供了法律保障。
      (二)存在问题
      1.立法位阶较低,尚无大学生就业专门法律法规
      由上述我国大学生就业立法现状可以看出,大学生就业相关法律数量多,但总体位阶较低,相对说来,这些法律缺少法律的规范性、权威性以及稳定性,在大学生就业过程中出现政出多门、相互冲突的困境。还有一个情况应该注意,虽然与大学生就业的相关的法律所列有八部之多,但没有关于大学生就业的专门性法律。大学生就业事关社会稳定,事关和谐社会的建设,制定专门性法律应提上日程。
      2.大学生就业相关法律法规有待进一步完善
      上述法律中略有提及大学生就业;或者提及的内容原则性太强,不具有可操作性,需要立法机关在不违法上位法的前提下进一步具体化。例如在《宪法》第33条第2款、第42条规定,公民享有平等权和劳动权。《就业促进法》第3条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等不同而受歧视。第26条规定实施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些法律特别是宪法规定都过于原则,且宪法在诉讼中很难得到援引,导致大学生实体权利的保护力度消解,立法机关应根据自己的权限制定实施细则等,更好地保障大学生就业。
      根据我国《立法法》规定,在不违反宪法律的前提下,我国最高人民政府即国务院有权制定行政法规,国务院各部委有权制定部门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制定地方政府规章政府。鉴于上述现行我国大学生就业或基层就业法律特点,立法机关应根据立法职权,制定大学生就业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
      三、大学生就业立法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人治思维严重,法治思维缺失
      法治思维是指人们以崇尚法律之治为核心形成的思想观念和思维方式,人治思维是指人们以信奉人之治为核心形成的思想观念和思维方式。法治思维的主要特征是法律至上、权力制约、权利保障、程序公正,而人治思维的特征是权力至尊、放纵权力、漠视权利、拒斥程序。随着十八届四中全会召开,依法治国治国方略进入了空前高涨的历史时期,这也从另一角度说明,我国法治思维的缺失。究其原因,这与我国经历经历了漫长的奴隶制社会、封建制社会,高度中央集权的执政模式深入人心,我而国缺乏民主、法治传统是分不开的。
      在大学生就业立法中,存在下位法违反上位法、同一位阶的法律存在冲突,政府的就业政策替代就业法律、公民参与立法的积极性不高等现象,这些都说明了我国大学生就业立法存在法治思维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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