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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侵权赔偿与不当得利请求权竞合实际案例分析

    时间:2021-03-23 12:00:34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 在不当得利和侵权赔偿请求权发生竞合之际,该如何处理二者之间的关系,同时,法院审理案件,应当着眼于原告的诉讼请求及其请求的合法性,对于当事人的选择,法院应予尊重。本文结合一个现实生活中发生的案例,主要从一事不再理原则、侵权损害赔偿与不当得利请求权的区别以及发生竞合时如何行使权力加以展开,谈谈自己对于该命题的一些浅析。
      关键词 侵权行为 不当得利 竞合 一事不再理 当事人主义
      作者简介:陈巍炜,维世德(盐城)律师事务所。
      中图分类号:D9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2)07-057-02
      侵权行为,一般是指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的财产、人身,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是债的发生根据之一,受害人有权请求致害人对其造成的损害进行赔偿;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使他人受损害而获得利益;竞合是依据同一的法律事实,在同一当事人间具备两个以上的法律要件,成立有同一目的的两个以上请求权的状态同时并存于同一当事人之间的情况。那么在侵权行为与不当得利请求权发生竞合的时候,我们该如何处理着两者之间的关系呢?现在,我们通过一个案例来探讨下这个问题:
      案情是这样的,在1999年,孙钱与夏喜就达成了一份《房屋买卖协议书》。孙钱将自己在集体组织宅基地上所砌的房屋买个了非本集体组织成员的夏喜,但因夏喜经济困难,故买卖的房屋产权暂未过户,孙钱将房屋内以及房间外的所有财产连同房屋产权证一并交付给夏喜,同时合同约定,本合同签订后双方需遵守,如一方不遵守,违约方支付守约方1万元违约金。
      2000年底,孙钱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法院判自己与夏喜的关于《房屋买卖协议书》无效,2001年初,该房屋由于涉及拆迁,夏喜用其儿子夏天的名字与拆迁人搭成了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在这份拆迁协议中,双方约定整个房屋拆迁赔偿款为528000。拆迁协议达成后,拆迁款中的20万元被夏喜的儿子夏天提走,剩余的拆迁款用作置换房屋,暂由拆迁人保管。在孙钱提起的第一次诉讼中,法院支持了孙钱的诉讼请求,判决房屋因为是农村宅基地房屋,而房屋买卖时,买受人夏喜和其子夏天均不是本集体组织的成员而无效。随即孙钱提起了第二个诉讼,要求确认夏喜之子夏天与拆迁部门签订的拆迁协议无效。法院以拆迁协议主体不适格支持了孙钱的第二个起诉,按照法律规定,既然协议无效,当然产生返还财产之结果,但法院认为孙钱在主张拆迁协议无效的同时并未要求返还财产,故拆迁协议中的夏喜之子夏天仍拥有拆迁财产的合法持有权。孙钱又提起了第三个诉讼,孙钱对夏天提起了不当得利返还财产之诉,法院审理后认为,孙钱应当向夏天和拆迁人提起侵权之诉而不是不当得利之诉,而是应当提起侵权之诉。有关于本案,本文作者主要从以下几个角度进行分析:
      一、法院受理孙钱提出的三个诉是否合理
      在本案中,一共存在着三个诉,这三个诉在法律关系上又似乎有着某种法律上的联系。有鉴于一事不再理的原则(一事不再理原则起源于罗马法,近现代刑事诉讼法普遍将其作为保障被告人人权的一项诉讼权利。一事不再理原则,就是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的被告人,不得再次起诉和审理。一事不再理原则作为一项古老的诉讼原则一直延续至今,是基于现代刑事诉讼功能的多元化取向。)我认为,本案中从第一个诉的开始就已经根本违背了《民事诉讼法》中所规定的“一案在判决生效之后,产生既判力,当事人不得就双方争议的法律关系,再行起诉。”在本案中,貌似存在着三个诉,但从宏观上可以看出,这三个诉完全是基于同一法律关系的产生而产生,可以合并审理,将其分为三个诉求,实在是有违“诉讼经济”的原则。因此,我认为,在第一个诉中,孙钱提出的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诉讼请求得到法院的支持后,这个判决就产生了预判的效力,后面两个诉讼请求完全是不必要的,基于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夏喜之子夏天当然不享有房屋的所有权,更不必谈拆迁主体不适格了。正因如此,我认为,法院在受理一个案件时,应当审慎的审查其之前有否被审理过,否则,只会造成无必要的诉累。
      二、不当得利与侵权行为有何区别?原告是否可以行使这项权利
      从英美法律体系中,我们可以看到,他们对于不当得利的认同度非常的低。因为,在他们看来,只有在现有的法律无法处理这些侵权行为时,才会勉强使用这种不当得利的诉讼。那么,在大陆法系又该如何保障受害人的权利呢。而在我国的法律中,则完全认可不当得利的存在,受害人在上当的条件下可以选择申请不当得利的诉讼。为了进一步的保障受害人不受损失,我国允许侵权行为与不当得利竞合,对于已经发生了的侵权行为依法进行判决,如果存在不当得利,则会加重处罚力度,以双倍的代价返还。任何的加害人都要履行向被害人承担一定的赔偿的义务,不仅如此,所有的不当得利都应当返还。所以,除了相关的法律明文规定不可以发生竞合时,并且所要申请的不当得利与其他的权利没有在本质上发生冲突时,才会允许竞合。在本文前部就已提到,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使他人受损害而获得利益。根据不当得利的定义,我们可以提炼出,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有四点“没有合法根据、他人受损毁、自己获益、他人受损与自己获益有因果关系”。结合本案中,第一,夏喜不是该集体组织成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的规定,夏喜无权受让该宅基地,因此,没有合法根据;第二,夏喜及其儿子因为拆迁人签订房屋拆迁协议,获利528000元;第三,孙钱在1999年虽然与夏喜就达成了一份《房屋买卖协议书》,夏喜也支付了相应的对价,然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的规定,宅基地由集体组织享有所有权,集体组织成员享有使用权,而本案中,夏喜在受让孙钱的这块宅基地时,不是集体组织的成员,不享有受让的权利,因此,《房屋买卖协议书》是无效的,孙钱仍享有该宅基地的使用权,528000元的拆迁款应由孙钱取得;第四,夏喜获利528000元与孙钱受损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综上,可以得出,夏喜及其子构成不当得利,在第三次诉讼中,法院审理后认为“孙钱应当向夏天和拆迁人提起侵权之诉而不是不当得利之诉,而是应当提起侵权之诉”的说法是不正确的。至于夏喜的权利如何保护,笔者认为,可以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可以以不当得利的诉求起诉孙钱,或者在孙钱提起第三次诉讼中,进行反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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