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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罗马法中家庭关系有关规定浅析欧洲古代法伦理性的淡化

    时间:2021-03-21 00:07:13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 本文从家庭关系中的人身关系、财产关系出发,以亲子关系、夫妻关系作为切入点,最终得出与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礼法制度为基础的中国古代法有本质区别的是欧洲古代法更多体现了在人身权上伦理关系的弱化及财产权上弱家族主义的特性的结论。
      关键词 家庭关系 伦理性 罗马法 中国古代法
      作者简介:刘梦莎,浙江大学。
      中图分类号:D926.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11-264-02
      从公元前8世纪到公元6世纪中叶,罗马经历了从一个弹丸城邦国家发展到横跨欧、亚、非洲的奴隶制帝国及至灭亡的重大历史过程,在这一过程中它所订立、形成的法律以其广泛的适用性和影响力成为欧洲古代法律的典范,在世界法制史上占有着重要的地位。其中,在家庭方面,以家父权为核心的罗马家庭制度被看做是罗马婚姻家庭事务的基石。这点与以宗法制为基础的中国古代有很大的相似性,许多人更是将二者画上了等号,认为中国古代法极富伦理性的这一特点同样适用于罗马法。对此笔者认为,相较于中国法律的极富伦理性,以罗马法为代表的欧洲古代法本质上体现的其实是对伦理性的淡化。下面从人身、财产两个方面进行分析。
      一、家庭关系中的人身关系
      (一)亲子关系
      1.“家父权”作用范围有限
      在古代中国,因着宗法血缘关系有着深厚的基础,促使整个国家形成的是以家族为本位、家国相通、亲贵合一的政治体制。这种宗法伦理精神和原则渗透和影响着整个社会形态的基本格局,更支配着法律的历史发展。法律的宗法化,是中国古代法制的一大特点。 虽然在封建社会后期宗法制名义上瓦解了,但其思想已经深深渗透到社会生活的每个角落,尤其在政治生活中,它仍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族权与政权互补互用,更是被很多人看为是中国封建社会得以长期延续的重要原因。
      与此相对的是,在古罗马,家父权虽然占有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但作用范围仅仅限于私法方面。罗马人将法律分为公法与私法,公法是保护整个国家和社会利益的法律。私法则是保护一切私人利益的法律,主要是指调整所有权、债权、家庭婚姻权和继承关系的规范。它们各自独立,互不干扰,“家父权”属于私法范畴,不涉及公法。依私法,父亲是自权人、妻子和子女是他权人,但在公法范围内就不同了。这恰如梅因在《古代法》中所说那样,“罗马法学中有这样一个格言,‘家父权’并不触及‘公法’。当子成为将军时,可能会指挥其父,成为高级官吏时,需要审判其父亲的案件。”
      这在笔者看来实际上就是以公民权侵蚀家长权。家庭成员以公民身份为国家服务,其重要性超过了家长制。个人从家族中间分离出来,成为法律所考虑的独立单位,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的家长权自然趋于削弱与松弛。
      2、血缘伦理的弱化。
      另外,即使是仅就私法而言,罗马法中所体现的“家父权”也与中国古代法所强调的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宗法制度有着本质上的很大不同。
      在古代中国,法律强调体现的伦理性,是指儒家伦理的原则,支配和规范着法的发展,成为立法与司法的指导思想,法行为的具体内容渗透了儒家的伦理精神。有些学者更是将伦理化称为“实际上就是礼教化,即将礼教精神和原则贯彻到法行为之中。”而强调血缘关系的重要性更是儒家伦理重要的内容。这里值得注意的是,在中国古代有个特别的制度,那就是容隐。儒家自来不主张其父攘羊而子证之的办法,而提倡父为子隐,子为父隐地说法。相传孟子曾和门人假设瞽叟杀人的故事,认为皋陶处于法官的地位,自应依法处理,不能因为是天子的父亲而徇私,可是舜一定会弃天下如敝屣窃父而逃的。于是历代的法律基本都承认亲属相容隐的原则,在法律上既容许亲属容隐,禁止亲属相告,更不会要求亲属在法庭上作证人。
      不一样的是,罗马法上的“家父权”更多的是出于理性的考虑。家父至高无上,在这种制度下,血缘关系本身被弱化,亲情因素反而得不到足够的重视。查士丁尼《法学阶梯》第四卷第八篇“交出加害人之诉”主张如果奴隶有不法行为造成他人损害将产生“交出加害人之诉”,受不利判决的主人可能得支付被判决的损害赔偿,或把作为加害人的奴隶交出以免除自己的责任。在最后《法学阶梯》又说:“古人将上述规则同样适用于处在父亲权力下的子女。”显然,在罗马法的发展阶段上曾经一度认为可以交出子女以免除家长的责任,这种割断血缘亲情的作法不仅在现代看来为人们所不齿,在中国古代,也必为主张“养不教,父之过”的儒学之士所厌恶。当然,这并不是说罗马人的规定不对,或许在当时的情况下只能做出这样的选择,但是至少罗马家庭中血缘亲情并不浓厚却是可以从中反映的,在伦理关系中子女基本处于无权地位也是可得以证实的。即从伦理上考虑,罗马家庭缺乏亲情因素,更多的是理性的成年人行为。
      (二)夫妻关系
      1.无夫权时代
      在中国,古代婚姻尽管是“合二姓之好”,但却是以男为主,一旦成婚,女子便脱离父宗加入夫族,归夫家所有,离婚之主权是属于夫。婚姻为两家两姓之事,多以广家族繁子孙为主要目的,故不能达到这种目的的婚姻,一般自须解除。相应的,与此相关制度有七出、义绝、协离,在这当中,妻子始终处于极为被动的地位,所谓的夫权伦理由此体现。
      而与此不同的是,在无夫权时代的罗马,妻子就已经取得了相当大的权利,个人从家庭中慢慢得以独立了,婚姻不再仅以生子、继嗣等家族利益为基础,而多以夫妻本人利益为婚姻目的。夫妻间形式上平等,夫妻双方可以意思表示一致而解除婚约也可以以对方有过错为由单方提出离婚。这个时候,可以这么说,相对于虽然表面上瓦解但实质上仍然保留下来,并被汉统治者尊奉为精神的圭臬的中国古代宗法制,罗马的家父权在发展过程中是不断受到限制的,女子的地位相应改善,及至最后,“个人”从家庭的羁绊中解脱出来,取得独立的法律人格,所谓的夫权伦理也无以论述了。
      2.有夫权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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