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学前教育
  • 小学学习
  • 初中学习
  • 高中学习
  • 语文学习
  • 数学学习
  • 英语学习
  • 作文范文
  • 文科资料
  • 理科资料
  • 文档大全
  • 当前位置: 雅意学习网 > 文科资料 > 正文

    论我国家务劳动补偿制度的完善

    时间:2021-03-20 08:04:57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2001年在《婚姻法》修正案第40条中确立了家务劳动补偿制度,这一制度有利于提高妇女的社会地位,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有助于夫妻更好地构建和维护和谐稳定的婚姻家庭。但该制度仍存在一些适用上的不合理和不全面性,例如适用的前提过于狭窄,适用的范围过于片面,计量方法不明确。对于上述缺陷,我国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借鉴国外立法,在适用前提上扩展适用于夫妻财产共同制,而不仅仅局限于分别财产制;在行使时间上也应延展适用于婚姻存续期间;法律上应明确家务劳动的计量方法,补偿标准可采机会成本与未来受益折现相结合的方式。
      【关键词】家务劳动补偿;夫妻财产制;补偿标准
      一、我国《婚姻法》对家务劳动补偿的相关规定
      我国《婚姻法》在2001年的修正案中增加了对家务劳动补偿的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以上规定反映出家务劳动补偿制度的主要特点:首先,家务劳动补偿制度的适用前提是夫妻双方实行分别财产制;其次,家务劳动补偿制度的适用对象是因照顾子女、老人和对方而做出家务贡献较多的一方;最后,家务劳动补偿的适用情形是做出较多劳务贡献方可以在离婚时向另一方请求补偿。目前,我国家务劳动补偿的适用比例仍然相对较低,而造成这一现象的主要原因就是我国绝大多数家庭在婚后实行共同财产制。
      二、我国家务劳动补偿制度的缺陷分析
      我国在婚姻法修正案中加入关于家务劳动补偿制度的规定,是为了弥补婚姻家庭立法上的空白,保护离婚时为家庭付出较多家务劳动的一方能够得到相应的财产补偿,从而稳定婚姻生活,实现法律公平正义。但是自这一制度实施至今,并没有很好地实现其立法目的,分析其原因主要有以下三方面:
      (一)法律适用的前提过于狭窄
      我国家务贡献补偿制度只能适用于分别财产制,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夫妻双方如果没有事先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那么在离婚时,做出较多家务劳动贡献的一方就丧失了向另一方请求补偿的权利。即使夫妻双方实行的是部分分别财产制,部分财产共同所有,部分财产分别所有,还是不能取得向另一方请求补偿的权利。
      在我国实际社会生活中,绝大部分的家庭受传统文化观念等的影响并没有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全国妇联曾对我国10个省(自治区)、市的4000名群众进行过“婚前双方财产是否有必要公证”的大型民意调查,此次调查结果显示,我国民众对婚前财产公证意见分歧很大,持支持态度的占42.6%,持反对意见的占57.4%。[1]这一调查只是反映了人们内心的想法,而会在实际生活中选择实施分别财产制的家庭少之又少。由此看来,将家务贡献补偿制度的适用前提限定于分别财产制并没有实现这一制度的立法目的。
      (二)法律适用范围过于片面
      我国家务劳动贡献补偿制度只在离婚时适用。然而,在实际婚姻生活中,配偶一方承担全部或主要家务劳动,配偶另一方因此可以获得充分的时间和精力来争取教育、就业、升迁等机会。但两方之间的得益和付出之间是无法用金钱来衡量的,承担家务劳动一方因此造成的损失也并非离婚财产所能补偿。经济补偿只能解决受损害方暂时性的损失,而无法像得益方那样获得长久的利益,因此,试图单纯用婚姻财产分割来补偿家务劳动一方的损失显然是不公平的。
      (三)计量方法不明确
      我国法律并没有规定家务劳动的计算标准,导致在司法实践中无法具体估算家务劳动的具体价值。联合国开发计划署《1995年人类发展报告》也曾提出:“妇女非市场劳动的被承认并赋予相应的价值,是一个比社会公正问题更加复杂的事,它关系到妇女在社会中的经济地位。假如更多的人类活动被看做是以工资形式的市场交易,并由此获取庞大的货币价值,粗略估计数字可达16万亿元……[2]可见,妇女的家务劳动获得了与社会劳动相同的价值评价,但由于婚姻过程中家务劳动贡献的特殊性,其带有的感情投入,又使其无法以普通家政服务来评判,其计算标准也成一难题。
      三、我国家务劳动补偿制度的完善建议
      (一)家务劳动补偿应延展适用于夫妻共同财产制
      有学者认为,在共同财产制的情况下,夫妻双方对于共同财产均享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认为共同财产制本身就已经确认了家务劳动的价值,而不需要再扩展适用这一制度的范围。但实际上,共同财产制下的离婚财产均等分割原则只在以下两种情况下具有合理性:第一种情况是夫妻双方有明确的分工,一方在外工作,一方在内操持家务,在这种情况下,双方均等分割财产是合理的;另外一种情况是双方都既在外从事工作,空闲时间又共同操持家务,这种情况下,离婚双方均等分割共同财产也是合理的。但若是一方只负责在外工作,而另外一方既要工作又要操持家务,则在离婚时均等分割共同财产是不公平的,应给予操持家务方更多的补偿。
      因此,笔者认为,仅将家务劳动补偿制度适用于分别财产制是不合理的,还应将其扩大到夫妻共同财产制,对家务劳动贡献方做出更多的补偿,来实现夫妻财产的公平合理分割。
      (二)家务劳动补偿应延展适用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如前文不足中提到,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家务劳动补偿制度只在离婚时适用。然而,《瑞士民法典·亲属编》第164条规定:“(一)料理家务、照顾子女或协助对方从事其职业或行业的夫妻一方,享有定期从对方获得合理数额的由其自由支配的财产的权利。(二)在确定个人自由支配的财产的数量时,必须考虑有权获得该项权利的夫妻一方的个人收入及其为家庭、事业及行业的未来作适当准备的责任。”[3]这一规定,在肯定家务劳动价值的同时赋予了家务贡献者定期获得合理数额的权利,有助于家庭成员的合理分工,保证了家庭的稳定与和谐。另外,瑞士民法典还对家务劳动一方的特别贡献作出补偿,既有助于调动夫妻双方建设和维持婚姻的积极性,也有助于夫妻双方自身价值与财产价值的公平实现。所以,将我国的家务贡献补偿制度扩展适用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疑是有很大益处的。

    推荐访问:家务 补偿 完善 劳动 制度

    • 文档大全
    • 故事大全
    • 优美句子
    • 范文
    • 美文
    • 散文
    • 小说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