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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多学科视野下的家庭暴力研究综述

    时间:2021-03-20 00:02:46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 家庭暴力问题由来已久,其中虐妻型家庭暴力占有极大比例。世界各国各地区都通过立法、设立妇女庇护机构等方式来推动家庭暴力问题的解决,学术界作为理论指导也对家庭暴力问题展开了各个学科视下的研究。本文关注对虐妻型家庭暴力的研究,通过回顾家庭暴力问题在法律、心理健康、文化研究和社会应对等方面的已有研究,试图勾勒出它在多学科视野下的研究现状。
      关键词: 家庭暴力;多学科;研究综述
      中图分类号: DF552 文献标识: A 文章编号: 1007-4244(2012)03-009-09
      家庭暴力,顾名思义就是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行为,普遍出现在世界范围内。广义而言,家庭暴力既包括配偶之间的暴力行为,也包括父母与子女、祖辈与孙辈、兄弟姐妹等其他具有家庭关系的成员之间的暴力行为。本文之所以虐妻型家庭暴力,主要基于以下原因:
      首先,就实际情况而言,女性比男性遭受更多的暴力,所以将虐妻型家庭暴力作为研究对象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其次,家庭暴力对个人造成极大地伤害,它可能导致身体上的严重损伤,也可能造成精神上的伤害,因此迫切需要对它进行研究以指导反对家庭暴力的实践。
      第三,发生在家庭中的暴力行为必然影响家庭的稳定和谐,事实上,家庭暴力始终是离婚的主要原因之一。如据韶山市人民法院统计,该院2006年所审结(判决)的离婚案件总数为39件,其中由女方起诉离婚的案件数为30件,在这30件案件中,有18件原告(女方)在诉称中称被告(男方)对其实施家庭暴力。该院2007年审结(判决)离婚案件总数为33件,其中由女方提出离婚的占16件,该16件案子中,原告起诉称被告对其实施家庭暴力的占10件,所以,在由女方起诉的离婚案件中,原告诉称遭受了家庭暴力的案件占62.5%[1]。
      第四,家庭暴力虽然发生在家庭之中,但对社会却产生了不良影响,一方面破坏了社会的和谐稳定,如有些诉求无门的受暴妇女被逼无路走上了以暴制暴的犯罪道路,另一方面家庭暴力破坏了社会规范和社会风气,不利社会健康发展。
      一、简史:反对针对妇女的暴力
      家庭暴力广泛存在于世界各地,各国各地区以及各种组织也采取了诸多积极应对措施。国际社会对家庭暴力的关注和探讨始于二十世纪七十年代。1975年墨西哥城第一次世界妇女大会触及尊严、平等和家庭内部冲突等问题。联合国于1979年通过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我国于第二年加入)。1980年在哥本哈根召开的第二次世界妇女大会又进一步论及这些关注。与此同时,在同期举办的那些非政府组织的论坛上,妇女权利倡导者提基于性别的暴力问题并要求特别关注暴力给妇女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和发展所造成的阻碍。这些大会所产生的国际文件,对妇女在所有国家、地区和文化中面临的歧视作出强烈谴责,并为与性别相关的暴力的不同理解提供了有益的基础。文件确立了国际社会的关注焦点,承认政府以及社会一切成员对于消除暴力应负有的责任。
      此后,联合国经济和社会理事会在妇女地位委员会的敦促下,通过了1982/22号决议,将家庭暴力列为侵犯人的尊严的犯罪,并呼吁采取步骤反对这些犯罪行为。经济和社会理事会在1984/14号决议里进一步论及家庭内的暴力。与联合国人权机构的这一讨论同步,1982年,犯罪委员做出消除家庭暴力的特殊障碍的阐述。
      20世纪80年代后半期,对妇女的暴力问题成为优先关注事项,若干联合国机构通过了一系列关涉对妇女暴力的决议和建议。联合国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优先关注基于性别的暴力问题,又由于对妇女的暴力在程度、范围和后果上的严重性和针对性别等特点,此问题在联合国框架下得到进一步拓展性探讨和研究。对妇女的暴力由此被识别为是人权问题。
      至1993年,联合国又通过了《消除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宣传》。并于1999年将每年的11月25日至12月10日定为“消除对妇女的暴力16天行动”,并将这16天的第一天,即每年的11月25日定为“国际消除对妇女的暴力日”。
      世界上其他国家,如美国、英国、加拿大等都展开了反对家庭暴力和消除对妇女的暴力的行动,通过相关法律法规、开办反家暴热线、建立受暴妇女庇护所等。如1995年12月新西兰国会通过了《家庭暴力法案》,全面调整家庭暴力问题;英国于1994年出台了《家庭暴力法》;新加坡对此也有专项立法;在我国台湾地区,1998年也通过了《家庭暴力防治法》,从刑事、民事、家事和防治服务多种角度,治理家庭暴力问题[2]。而由加拿大男士发起的白丝带运动旨在结束男性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在世界范围内都得到举行,这种男士参与的反对家庭暴力行为在我国也已出现[3]。目前,几乎所有的妇女组织都会牵涉家庭暴力问题。
      二、现状:虐妻型家庭暴力的研究议题
      目前,学术界从各个角度都对家庭暴力问题进行了相关研究,总体看来主要集中在以下方面:
      (一)各国法律中“家庭暴力”概念的差异
      由于对“家庭”和“暴力行为”的理解不同,各国律法对家庭暴力的界定存在差异,导致在司法实践层面也存在一定差异。
      在美国,家庭暴力系指滥用家庭关系中的权利、信赖和依赖性而危机他人的生存、安全或福利与安宁的行为。具体包括以下几类主体实施的暴力或者暴力威胁行为:1.现配偶或前配偶;2.孩子的共同抚养人;3.同居伴侣或前同居伴侣;4.与被害人有恋爱、亲密或其他持续性社会关系的人;5.家庭暴力法管辖范围内的与被害人有类似配偶关系的人;6.其他侵犯家庭暴力法赋予受害人权利的人[4]。
      在印度,其首部《家庭暴力法》规定:殴打、威胁甚至是朝着妻子或同居女伴吼叫的男子将被判处最高一年的徒刑以及被罚2万卢比(合235美元)。这部法律还禁止丈夫向妻子索要大量嫁妆[5]。
      法国法律规定四种情况可列为家庭暴力:1.语言、精神暴力,例如:言语攻击、侮辱、威胁、控制其行为;2.身体暴力,例如:拳打脚踢、攻击肢体、向对方丢掷物件、以武器威胁;3.性暴力,例如:婚内强奸4.经济暴力,夫妻一方对另一方的经济控制,使得另一方被剥夺基本生活用品[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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