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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单中锈蚀条款(RETLACLAUSE)的效力分析

    时间:2021-03-18 12:02:18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在有关钢铁等金属制品或木材的海上货物运输中,考虑到钢铁和木材产品的特殊性,承运人通常会签发含有锈蚀条款的提单,并以此来减轻自身的责任。承运人能否援引锈蚀条款进行免责?英美不同法院对锈蚀条款的性质和效力作出了不同的裁判。
      关键词:提单;锈蚀条款
      中图分类号:D923.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5)01-0134-03
      作者简介:虞露洁(1990-),女,浙江东阳人,华东政法大学国际航运法律学院2012级国际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国际航运法。
      在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中,考虑到钢铁和木材产品的特殊性①,承运人为了避免纠纷,会在其签发的提单中加入锈蚀条款,指的是在涉及钢铁或木材产品的运输中,提单上批注“货物表面状况良好”并不意味着承运人收到货物是良好的,如果托运人要求如实描述货物表面状况,则承运人可以换发批注货物实际情况的替代提单。该条款一般被印于提单正面,并用大写黑体表示。
      锈蚀条款最早是源于1970年Tokio Marine案中的提单条款,因美国联邦第九巡回法院判决认可了该条款的效力,支持被告RETLA公司的主张,故以RETLA公司的名称命名该条款,亦称锈蚀条款。
      承运人有权将货物实际状况记入提单中,这是法律规定承运人的一项基本义务。[1]法律如此规定也是为有效避免收货人或提单持有人依据提单描述与货物实际接收状况不符而索赔。而在锈蚀条款下,承运人没有按照收到货物的实际情况批注提单,却想要避免提单描述不符的法律责任,由此就产生了关于锈蚀条款的争议。
      一、锈蚀条款的法律效力
      (一)美国法院认定的锈蚀条款的效力
      1.1970年Tokio Marine案
      1970年,美国联邦第九巡回法院在审理Tokio Marine一案中,首次确认了锈蚀条款的效力,认为锈蚀条款是承运人在签发提单时与托运人达成的关于“货物表面状况良好”这一批注的限制性解释条款,对于货物运输过程中货物发生的任何程度的锈损,承运人均不负赔偿责任。
      法官认为根据商业自由及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合意达成锈蚀条款是被法律所允许的。而提单作为一个整体,在对提单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时,应当综合提单所有条款对争议条款进行解释。所以“表面状况良好”的术语应当受到锈蚀条款的限制,承运人批注“表面状况良好”并不意味货物不存在可见的瑕疵和缺陷。
      另外,锈蚀条款已在提单的显眼位置用显著大写字体予以标注,并赋予托运人要求签发替代性提单的权利,完全符合美国1936年《海上货物运输法》1103条第三款“承运人应托运人的要求签发提单”的规定。故法官认为“货物表面状况良好”的批注在锈蚀条款的限定下,并不意味着承运人对货物是否有锈蚀或湿损做出了确定性的陈述。不论货物锈蚀程度为何,都应该被排除在“货物表面状况良好”的条款规定之外。作为有经验的钢铁货品进口商,收货人在接受提单时即接受了上述所有条款,对钢铁货品的锈蚀应有合理预计,对于收货人未能理智信赖这样的限制性陈述导致其遭受的货损后果,收货人不能依赖“货物表面状况良好”的批注,在货物发生锈蚀或水渍的情况下,要求承运人赔偿。[2]
      2.1994年G.F.COMPANY v.PAN OCEAN SHIPPING CO.&PAN QUEEN案
      该案的一审法院是美国加州中心地区法院,承办法官认为提单中的锈蚀条款为无效。理由是:如果认定锈蚀条款有效,将会开启锈蚀条款在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中滥用的先河。[3]国际货物买卖中,特别是在信用证条件下,托运人取得货款凭借的是承运人开具的清洁提单。实践中,包含锈蚀条款的提单被银行界认为是清洁提单。托运人在托运缺陷产品时可通过锈蚀条款要求承运人开具清洁提单,从而取得货款。但这种情况下,承运人又可主张货物符合装船前的状况,其并未管货不当,因此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如此,货物损坏的责任完全由不知情的无辜收货人承担,明显有违公平原则。
      其后本案上诉到美国联邦第九巡回法院,上诉法院认为Tokio Marine案关于钢铁条款的判决完全适用于本案木材条款的争议,因此推翻地区法院判决,认可了锈蚀条款的效力。
      (二)英国法院的最新判例——“Saga Explorer轮”案
      2012年11月7日,英国皇家高等法院王座分庭审理了“Saga Explorer轮”案,判决认定锈蚀条款有效,但对锈蚀条款应进行严格解释:只有在钢材表面出现的局部锈迹是正常氧化的结果时,才能免除承运人在提单上进行批注的义务;一旦锈迹达到影响钢材的质量和正常使用的程度,承运人即不能援引锈蚀条款进行抗辩。
      承办法官驳斥了Tokio Marine一案认为货物所有程度的锈损或湿损都可适用锈蚀条款这一观点,认为锈蚀条款应该被予以严格的解释。原因在于:一,如果锈蚀条款适用所有程度的锈损或湿损,那么“货物表面状况良好”这样的陈述将变得毫无效力;二,美国联邦第九巡回上诉法院认为该条款具有效力的重要原因在于该条款赋予了托运人在任意时刻要求承运人换发如实批注提单的权利,但实践中托运人不会行使该项权利,因为如实批注货物状况的非清洁提单将导致托运人收不到信用证下的货款。所以对锈蚀条款的正确理解是:该条款是装船货物表面状况良好的法律说明,不是对“货物表面状况良好”这个批注的否认,它对“货物表面状况良好”作了限制性的法律解释,即在货物表面的轻微锈损或湿损难以避免或不可能避免的情况下(正常氧化),该货物将被视为“表面状况良好”。[3][4]
      二、中国法下锈蚀条款性质效力的分析
      目前为止,笔者未找到中国法院有审理关于锈蚀条款的适用发生争议的案件,但根据中国法律,笔者认为,锈蚀条款应当被认定为无效。
      (一)违反《海商法》下承运人应如实批注提单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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