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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场流通法的法律地位及立法问题分析

    时间:2021-03-18 08:04:08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码:A
      内容摘要: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流通在市场经济中的作用越来越大,市场流通在现代经济中逐渐被重视。但是,我国的市场流通与发达国家相比仍然有很大的差距,其中市场流通法律就是一个具体的体现,我国市场流通法律存在很多缺陷,严重影响社会经济活动的和谐发展。因此,必须不断完善市场流通法律法规,明确市场流通法律地位,以便发挥市场流通法积极调整经济与消费关系、保证流通秩序的作用。基于此,本文主要分析市场流通法的法律地位及立法问题。
      关键词:市场流通法 法律地位 立法问题
      引言
      在市场经济环境下,法制环境建设对于一个产业的发展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长久以来,我国处于计划经济的体制环境之下,对于市场经济基本采取一种排斥的态度,更不用说市场经济的法制环境建设问题。改革开放以后,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市场经济的建立,法律环境不健全的问题严重影响了我国经济的健康发展,由此我国开始重视市场经济环境下法制建设问题,同时将其摆到了重要的地位予以优先考虑。本文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就市场流通法的法律地位和立法问题进行研究。
      市场经济环境下,市场流通法律制度能够有效调整市场流通产业经济活动的秩序,促进流通行业稳定、健康地发展,从而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快速发展。我国现存的市场流通法律存在诸多方面的缺陷和不足,已经不能满足日益发展的社会对市场流通业的需求,必须进行积极的改善,制定合理的市场流通法律法规制度,解决市场流通法律中立法问题和法律地位等问题,从而优化配置流通资源配置,积极推动社会经济的发展。
      市场流通法概述
      (一)市场流通法理论依据
      市场流通法是指以一种简单的方式辨识一些具有共同要素的典型工作性工具。国外唯物论研究者认为:自然界的规律一般通过一定的规模发生,并大规模生产出相似的物体,通过对这些相似物体的共同部分进行对比分析,发现这些物体之间的规范。但是在立法过程中仅仅对物体的表面进行相似性分析是远远不能作为立法依据的。法律概念自身必须具有一定的价值,法律是人们进行社会生活中的一种行为方面的规范化管理手段,但是制定约束的规范的目的并不是制定法律的目的,而是一种手段。制定法律的目的是以和平的方式解决人们之间的纠纷,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法律作为一种治安管理手段,是考虑到多方面的因素而制定的,这样才能够避免有些不法分子为达到法律目的而不择手段。所以一般情况下在市场流通法律概念中必须接受一定的手段来达到法律制定的价值和目的。
      总之,法律价值和法律概念的形成是相互联系、共同发展的,首先法律概念是实现法律价值的基础,而价值又是法律概念的目的。市场流通法律在制定的过程中不仅要考虑法律制定的目的,又要考虑法律解释和补充时的价值取向,以便能够促进我国法律进一步完善。
      (二)市场流通法内涵
      市场流通法区别于其他法律的主要特征是指市场流通法的本质特征,首先,流通是社会经济生活中一种主要形式;其次,流通包含社会经济活动中很多方面的内容,在进行流通法的制定和管理过程中必须积极完善、调节流通法律法规,实现市场流通法的机制。
      市场流通法的调整对象。市场流通法主要调整对象是人与人在流通中发生的各种利益关系。首先,法律是一种约束人们行为规范的手段,制定法律的主要作用是约束人们行为的准则;其次,法律并不是一般的行为规范形式,它属于社会规范的范畴,它的主要特点是调整人们在日常生活中所遇到的矛盾和问题。因此,从这个方面来看,法律的一般特征就是用于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市场流通法作为一种普通的法律同样具有这个特点。但是市场流通法又与其他法律有很多不同之处,从这些不同之处能够体现出市场流通法独有的特征。首先,流通法作为一种调整人与人之间关系的法律法规其与传统法律有很多方面的不同,传统法律的制定主要是从抽象的人格方面进行分析,但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分析一般需要类别化。比如,在民商法的立法原则中,主要依据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以行政法的观点进行分析和整理;而市场流通法的主要制定原则是对特定生活区域内的对象进行的一种调整,主要调整人与人之间关系,通俗地说,就是确定特定经济领域内经济活动范围;另外市场流通法相对于传统法律来说具有具体化特征,传统法律一般比较抽象,而流通法一般比较具体。
      从传统法律的角度进行分析。市场流通法调整对象包含平等和非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关系;这里的平等主体指的是流通中人们进行交易的一种公平、平等的关系,而非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则表示的是政府部门的一种相互交易的关系。从法律的作用方面来看,市场流通法的主要目的是调整人们之间利益关系的一种法律,他的调整方位有一个明显的范围,超出这个范围就没有作用,所以流通法的制定前提是针对经济利益,而其主要调整人与人之间的经济利益。
      从其功能和价值方面进行分析。从经济学方面进行分析,发现流通属于商业交换中的一种主要体现方式,交换与流通是相互联系、相互发展的,流通中交换指的是人与人之间的交换,这种交易关系相互独立,而市场流通被称为是人们进行交换的总和,它包含多个交换活动和交换场所,并由多个交换组成一个流通结果。所以我们能够看出交换属于整体的秩序性发作,从经济利益的角度进行分析,发现交换是个人利益,流通是集体利益,且具有整体性和公益性。如果流通秩序不好,就会缺乏交换的环境,个别交换就很难形成。所以市场流通法必须有良好的流通环节做保障。进一步分解流通环境,发现流通法律法规重要的价值选择是流通整体的安全和效率问题。但是,我们仍然要考虑一个问题是流通和交换之间的关系,流通整体之间的关系和效率需要进行积极地调整和交换得以实现。首先流通法在分析的过程中对于一些个别交换关系的调整行为是一种比较重要的范式,而实施调整的主要目的是调整人与人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最终目的是实现流通过程中整体利益和效益的提高,从这个方面看,具有公共性特点,这一特点与经济法具有相似处,所以说,流通法具有经济法的属性,与商法并没有很大的关联性。在市场流通过程中虽然也包含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但是仍然具有个别性特点,它是不受市场流通法调整而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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