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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形势下基层人民银行,依法行政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时间:2021-03-07 08:01:44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及总行贯彻《纲要》意见实施以来,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依法行政工作得到全面推进。面对经济金融新形势,为了使人民银行更好地实施依法行政,本文解读了人民银行实施依法行政的主要内涵,分析了新形势下基层人民银行依法行政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了基层人民银行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人民银行;依法行政;告知制度;听证制度
      文章编号:1003-4625(2011)08-0077-04 中图分类号:F832.31 文献标识码:A
      
      一、人民银行实施依法行政的主要内涵
      
      依法行政是指行政机关必须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不失职,不越权,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要追究、侵权须赔偿。就人民银行而言,实施依法行政应涵盖四个方面:
      
      (一)行政行为主体必须合法
      合法的行政行为主体要具备三个要素:能够依法行使行政职权;能够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能够就其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对外承担法律责任。人民银行总行作为国家的中央银行,是独立的行政主体,人民银行组织结构中的分行(营业管理部)、中心支行和支行等派出机构虽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但依据《中国人民银行法》的规定,根据总行授权,各分支机构可以自己的名义负责本辖区的金融管理事务,因此也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二)行政权限必须合法
      行政权限必须合法,是指行政主体必须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实施行政行为,超出法定权限的行政行为,属于越权行政,其行为归于无效。中国人民银行的行政权限是由《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行使职权都不能超越这个法律既定的范围。
      
      (三)行政行为的内容必须合法
      行政行为的内容必须合法,是要求行政主体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当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执行。
      
      (四)行政行为的程序合法
      程序合法是行政法的一项重要原则。行政行为不仅要求事实充分、证据确凿,有明确的法律依据,而且必须符合法定程序。在《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诸多程序制度当中,与人民银行履行职责最密切相关并且对许可事项和处罚决定的效力产生直接影响的主要是告知制度和听证制度。
      解读人民银行依法行政的主要内涵,我们可以得出三点认识:第一,依法行政是人民银行正确履行职能、充分发挥央行职能作用的前提和基础。第二,依法行政要求人民银行切实转变管理金融事务的方式,依法履行央行职责,依法促进经济金融的稳定与发展。第三,人民银行依法行政的重点是依法规范各级行的行政行为,保障和监督各级行有效实施行政管理。
      
      二、依法行政是基层人民银行履行央行职能的内在要求
      
      随着监管职能分离,人民银行职责既突出了宏观性,也更具有了专业性。这对人民银行依法履职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不仅要遵循责任行政原则、行政合法性原则、行政合理性原则,而且在货币政策的贯彻,金融服务的实施,金融稳定的保障等方面都需要全面依法进行。
      
      (一)保障基层人民银行依法履行职责的需要
      随着人民银行职能重新定位,加强金融管理的迫切性,维护稳定的重要性,金融服务的超前性等对基层人民银行履行职责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自觉规范行政行为,努力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是现阶段增强基层人民银行履行职责效能的必然要求。
      
      (二)提升基层人民银行执法水平的需要
      在依法行政过程中,基层人民银行只有自身依法行政,才能要求行政相对人遵守法律,才能保证在行使检查权和处罚权时,做到执法适用标准统一、尺度一致,做到公平执法,进一步规范提高基层人民银行行政执法水平。
      
      (三)提高基层人民银行工作效率的需要
      依法行政是保障工作效率的关键。基层人民银行通过依法规范和约束其自身的行政权力,不仅是维护行政相对人合法利益的需要,而且还有利于对人民银行工作的监督,对提高人民银行高效履行工作职责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具有现实意义。
      
      (四)基层人民银行树立良好外部形象的需要
      对基层人民银行来说,依法贯彻货币政策,提供金融服务,确保金融稳定,才能赢得地方政府的支持,行政相对人的尊重和同行的认可,从而树立基层人民银行的良好形象,提升社会各界对人民银行工作的认知度。
      
      三、当前形势下人民银行依法行政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对依法行政的认识不到位
      目前,基层行对依法行政内涵的认识还有局限,把依法行政仅理解为行政许可、执法检查、行政处罚等方面,缺乏对依法行政外延的正确认识,必然造成在部分业务领域靠经验行政、靠习惯行政,难以达到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诚信的行政管理要求。
      
      (二)对法定职责把握不准
      正确地认识和把握自己的法定职责,是依法行政的前提和基础。随着形势发展和人民银行职责调整,要求人民银行从更加宏观的角度管理金融,调控宏观经济。对人民银行的这种角色转变和职能调整,有些同志缺乏正确的认识和理解。
      
      (三)现有法律制度与人民银行职责的要求难适应
      一是部分金融管理事项无法可依。金融立法的进程还不能适应快速发展和改革的需要,存在滞后和缺位现象。首先,一些重要职责的履行存在立法空白。如国务院“三定”方案明确规定人民银行管理征信的职责,但《征信管理条例》迟迟不能出台,影响了基层人民银行征信管理职能的履行。银行卡业务、民间借贷等亟须监管的业务仍没有相应的法律依据出台。其次,部分重要业务的立法滞后。随着经济金融环境的不断变化以及票据业务和电子科技的发展,现行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金银管理条例》早已不适应当前的形势,基层行在履行管理职责时往往力不从心。
      二是现行金融法律法规规章之间不协调。总行规章设定的行政许可项目通过国务院决定方式保留下来,但是规章中有关撤销行政许可或者暂扣、吊销许可证等罚则,与《行政处罚法》关于规章仅能设定“警告”和“一定数额罚款”的规定相冲突,易形成行政审批事项只能许可难以取消。
      三是部分金融法律法规严重滞后,影响行政处罚工作的正常进行。现行行政处罚工作主要依据的《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规已不能满足基层人民银行依法履行金融服务、征信管理、反洗钱和金融稳定等职能的需要,对于金融机构的违法行为缺乏相应的处罚条款,违法行为得不到有力的惩处。
      四是部分事项的监管处罚权限设定不科学。如对支付清算规则执行情况的检查监督和行政处罚上,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法》的规定,《支付结算规则》制定的主体是人民银行,银监部门参与。而在监督检查权限设定上,则赋予银监会对“规则执行”拥有全面检查监督权,人民银行仅对支付结算规则中“清算规则”的执行情况拥有检查监督权,对“清算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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