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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国际航空旅客人身损害的赔偿原则

    时间:2021-03-01 20:02:28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 国际航空旅客人身损害的赔偿原则是国际航空法律制度一项重要内容,文章从人身损害赔偿的界定出发,梳理总结了关于人身损害赔偿原则的主要观点,提出并论述了国际航空旅客运输的侵权损害赔偿原则包括:全部赔偿原则;财产赔偿原则;衡平原则;限额赔偿原则。
      关键词 航空旅客 人身损害 赔偿原则
      作者简介:徐金桂,北京物资学院劳法学院讲师,主要从事国际经济法学、行政法学研究。
      中图分类号:D92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12-027-02
      一、人身损害赔偿的界定
      人身损害赔偿是指法律以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方式救济生命、身体和健康权受到损害的受害人或其近亲属 。如前所述人身损害既包括财产性损害(如各种积极或消极的财产损失),也包括死亡或伤残,受害人或其近亲属的精神损害。有鉴于此,人身损害赔偿主要包括两方面内容:其一是人身伤亡的财产损害赔偿;其二是人身伤亡的精神损害赔偿。人身伤亡的财产损害赔偿是指,因受害人的生命权、健康权和身体权遭受他人的不法侵害时,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就由此遭受的财产上的不利益而依法要求义务人承担的金钱赔偿责任 。就我国法而言,笔者认为,人身伤亡的精神损害赔偿是指民事主体由于生命权、健康权和身体权受到他人不法侵害而遭受精神损害,受害人以及其他赔偿权利主体依法享有的要求赔偿义务人承担的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责任。
      二、人身损害赔偿原则概述
      人身损害的赔偿原则是指在处理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时,确定人身损害的赔偿范围及其赔偿数额的基本规则,或者是“依归责原则和责任要件在确认加害人应负责任的情况下,决定赔偿范围的准则” 。在民法理论上,损害赔偿的原则有多种不同的分类方法,比如王利明先生主张采三分法:全面赔偿原则、考虑当事人经济状况原则和衡平原则 。张新宝先生认为四原则,并主张针对不同的损害适用不同的赔偿原则,如对实际财产损失采完全赔偿原则,对间接损失采合理赔偿原则,对精神损害采法定项目和法官的酌定数额(自由裁量)相结合赔偿原则,对人身损害尤其是死亡和伤残采法定主义赔偿原则等 。杨立新先生认为有四个原则:全部赔偿原则、财产赔偿原则、损益相抵原则、过失相抵原则、衡平原则 。刘士国先生认为当采五个原则:全面赔偿原则、限定赔偿原则、惩罚性赔偿原则、考虑当事人经济状况原则、衡平原则 。还有学者认为,与国际航空侵权法类似的海事侵权法中损害赔偿的原则有:恢复原状原则、直接损失赔偿原则、受害方尽力减少损失原则; 或者是回复原状原则、全面充分赔偿原则、减损原则、赔偿非财产损害原则(精神损害赔偿原则)、惩罚性损害赔偿原则等 。在前述各种规则中,只有全面赔偿或者完全赔偿原则、财产赔偿原则与衡平原则是适用于一切侵权损害赔偿中的原则。而过失相抵是受害人过失抗辩事由,不是赔偿的规则;损益相抵只在受害人有收益时严格适用 ;合理赔偿与考虑当事人经济状况原则实际上是衡平原则;侵权损害赔偿与违约赔偿相比,是法定之债,“法定赔偿”原则更无从谈起 。
      损害赔偿的原则应当是认定赔偿范围及其数额的基本规则,不是全部规则的简单相加,应当依据归责原则、责任构成及其损害事实等,确定适用于一切侵权损害赔偿的原则,以及仅能适用于某一类侵权损害赔偿的原则 。国际航空旅客运输中的侵权损害赔偿有其独有的特点:在规则原则方面采严格责任和过错推定相结合的“双梯度”原则;在损害事实方面是航空事故的后果往往是受害人死亡、伤残,同时受害人和其近亲属遭受巨大精神痛苦。有鉴于此,笔者认为,国际航空旅客运输的侵权损害赔偿原则应当采:(1)全部赔偿原则;(2)财产赔偿原则;(3)衡平原则;(4)限额赔偿原则。
      三、国际航空法的选择
      (一)全面赔偿原则
      全面赔偿原则也称为填补损害原则 ,是指加害人对因其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受害人的全部损失都应予以赔偿。换而言之,就是通过责令赔偿义务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以填补受害人所受到的损害,使之处于损害事故没有发生时应处的状态。全面赔偿原则是侵权损害赔偿的最基本的原则,是世界各国普遍接受的原则 。
      在适用全面赔偿原则来确定人身损害赔偿范围时,需要做到:其一,人身损害赔偿范围的确定,应当以受害人所遭受的损失的具体状况为标准。在普通的侵权责任法中,加害人的主观过错并不是确定赔偿数额的依据,侵权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也不是确定赔偿范围的决定因素 。就国际航空旅客运输而言,华沙体制在规定承运人损害赔偿责任时,区分了其主观情形。如在1929年《华沙公约》中,如果事故是由承运人“故意的不良行为”导致的,承运人将失去赔偿责任最高限额的保护,承担无限责任 。另外,在精神损害赔偿中,加害人的主观过错程度对赔偿数额的确定也存在重要影响。其二,全部赔偿的范围包括受害人遭受的全部损失。在人身损害方面主要包括:(1)受害人的死亡或伤残;(2)积极的财产损失;(比如医疗护理费用的支出)(3)消极的财产损失;(比如因为伤残导致未来收益的丧失)(4)受害人及其近亲属遭受的精神损害。(比如肉体痛苦、伤残或毁容导致的心理痛苦、舒适感的丧失等)其三,法律对赔偿数额作出限制的,应当在最高限额之内决定具体赔偿数额。例如,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中规定的第一个梯度是10万特别提款权 。我国1989年《国内航空运输旅客身体损害赔偿暂行规定》规定,国内航空运输旅客身体伤害赔偿的最高限额为人民币2万元,1993年修订为人民币7万元,2006年3月修订为人民币40万元。
      (二)财产赔偿原则
      财产赔偿原则又称金钱赔偿原则,是指用金钱赔偿作为侵害行为造成的所有损失的赔偿方式。该原则也是侵权损害赔偿的基本规则之一。比如在欧洲,无论一个国家的法律制度是否将金钱支付方式规定为损害赔偿的原则,实践中损害赔偿通常都不以其他实际行为而以金钱支付方式实现 。在普通法中金钱赔偿是最基本的原则。在荷兰和希腊等国的民法典中,都明确规定“损害赔偿通过金钱的方式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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