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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湄公河联合巡航的国际法困境与路径

    时间:2021-02-28 12:02:31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随着大湄公河次区域经济合作(GMS)的深入开展,该区域的黄金水道——湄公河迎来了前所未有的繁荣,但是一些贩毒、贩枪、贩人及杀人抢劫等跨国犯罪行为也随之涌现。为了保障湄公河航道安全,中老缅泰四国组织开展湄公河联合巡航执法行动。但是在联合巡航的过程中,各国执法人员面临着联合巡航的合作机制不健全、绝对国家主权观念与联合巡航的实践冲突、国外势力介入及东南亚各国“工具性信任”模式的影响等诸多国际法困境。为此,应在“平等协商”的原则下完善国际合作机制;应在“尊重国家主权”的原则下实现“主权让渡”;应在国际合作的原则下增强国际信任。
      关键词:湄公河;联合巡航;大湄公河次区域;国际法;航道安全;国际合作机制;平等协商;主权让渡
      中图分类号:D9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1573(2015)02-0057-04
      湄公河是一条重要的国际河流,其重要性主要体现在航运、水电、旅游、渔业等经济价值上,这与当今国家地区由地缘政治逐渐转向地缘经济的总体趋势相趋同。湄公河一江连六国,由北向南依次流经中国、缅甸、老挝、泰国、柬埔寨、越南。要想实现该条河流整体利益的最大化,需要流经国在平等协商、互尊主权基础上的通力合作方可完成。随着1992年缅甸、老挝、泰国、柬埔寨、越南五国和中国云南省加入由亚洲开发银行倡议发起大湄公河次区域合作计划(Greater Mekong Sub-region Program,简称GMS)以后,该区域经济自此踏上了一条快速发展的航道。在各国经济发展逐渐繁荣的同时,该区域贩毒、贩枪、贩人、贩私及杀人越货等犯罪行为日益猖獗,这些非传统安全因素直接威胁了各国经济合作的整体进程。2011年10月5日,在湄公河“金三角”区域发生了震惊中外的湄公河惨案,中国的“华平号”和“玉兴8号”两艘船舶上的13名船员被残忍杀害后抛尸湄公河。这一事件直接促使了中老缅泰四国联合巡航机制的生成。也就是说,四国联合巡航的契机是湄公河惨案,直接目的是打击湄公河流域犯罪,保障民众生命财产安全,间接目的是保障大湄公河次区域经济合作(GMS)利益。
      一、湄公河联合巡航的背景
      为了行文需要,关于湄公河联合巡航的背景介绍,本文主要从湄公河基本情况、巡航各国的合作基础及湄公河四国合作历史现状等三个方面开展。
      (一)湄公河基本情况
      湄公河发源于中国的青藏高原,流经青海、西藏和云南,在中国境内的河段称为澜沧江,是中国的内河,此后成为中缅、老缅、老泰之间的部分界河,同时纵贯老挝、柬埔寨和越南境内,最后通过越南的胡志明市注入南海。其中中缅界河为31公里、老缅界河为234公里、老泰界河为976.3公里。湄公河是连接中国与东南亚腹地的一条黄金水道,有“东方多瑙河”的美誉,全长约4 880公里,流域面积为81.1万平方公里,是世界第六大河,亚洲第三大河,东南亚第一大河。
      (二)巡航各国的合作基础
      1. 各国合作的经济基础。中国借助大湄公河次区域经济合作(GMS)项目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助推云南省经济发展,同时为国内经济出口打开东南亚通道;老挝和缅甸是东南亚地区经济最不发达的国家。老挝位于湄公河的上游,希望通过开发湄公河的水电项目成为东南亚各国的蓄电池。而缅甸自从实施经济作物替代毒品种植以来,国内经济更是跌入低谷。“泰国是老缅泰三国中最为发达的国家,也是三国中与中国贸易额最庞大的国家,中国是泰国第二大贸易伙伴,第一大出口市场和第二大进口来源地。”[1]因此上述三国都希望搭上中国这艘快速航行的经济快艇。
      2. 各国合作的政治基础。中国一方面通过“睦邻、友邻及安邻”政策为国内经济发展创造和平稳定的外部政治环境。另一方面通过合作来缓解“中国威胁论”的不良影响;泰国政府更迭频繁、党派林立、利益冲突严重,执政党希望外部稳定,进而集中精力稳定国内形势;老挝、缅甸民族矛盾激化、贪污腐败盛行,特别是缅甸至今武装割据林立,战事不断,两国均希望通过国际合作来转移国内矛盾。
      3. 各国合作的地理基础。中老缅泰一衣带水,地缘相近,天然的地理临近为各国合作提供了区域优势。
      (三)巡航各国湄公河合作的历史现状
      关于湄公河流域四国间的国际合作,堪称“十年磨一剑”,其合作进程缓慢,但合作领域逐步深化。1990年,中老两国开通了中国景洪港到老挝万象的载货度航,开启了中国—东南亚国际航行合作的先河;2000年,“中老缅泰四方签订了《澜沧江—湄公河商船通航协定》,实现了四国商船在14个对外码头和港口间的自由通航;”[2]2011年,也即“湄公河惨案”之后,中老缅泰四国湄公河流域执法安全合作会议通过了《湄公河流域执法安全合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会议纪要》)①,之后四国又发表了《中老缅泰湄公河联合巡逻执法部长级会议联合声明》(以下简称《部长联合声明》),自此实现了中老缅泰四国湄公河联合巡航的常态化。截至2014年11月22日,“中老缅泰四国已成功开展28次联合巡逻执法行动,实现每月一次常态化运行和分段巡航。3年来,共出动执法人员4 775人次、执法船艇259艘次,总航时1 344小时、总航程13 818公里,检查船只346艘、人员1 681人次,救助商船100余艘,有效维护了湄公河流域航运安全,沿岸群众和航运船员的安全感、满意度进一步提升。”[3]
      二、湄公河联合巡航的国际法困境透析
      (一)联合巡航的法律基础不健全
      国家之间合作的法律依据依照国际惯例应是国际条约,首先应该明确《会议纪要》《部长联合声明》两份国际文件是否具有条约效力,然后再探讨目前联合巡航法律内容的缺失之处。
      1. 《会议纪要》及《部长联合声明》能否作为联合巡航的国际法基础。联合巡航机制所遵循的国际法原则主要是国家主权原则和国际合作原则。国家主权是国际条约缔结的前提条件,缺少国家主权也就失去了缔结条约的资格,但仅具备国家主权而不具有国际合作的意愿同样不会产生国家条约的结果,因此,国际条约的商签,国家主权原则和国际合作原则两者缺一不可。国际条约作为国际合作的法律基础已成国际惯例,那么具有国家主权同时又具有合作意愿的中老缅泰四国所签订的《会议纪要》及《部长级会议联合声明》能否作为联合巡航的国际法基础呢?也就是说会议纪要和联合声明的文件是否具备公约的性质?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规定,“条约是指国家间所缔结并受国际法支配的国际书面协议,不论其载于一项单独文书或两项以上相互有关的文书内,也不论其特定的名称是什么。”②因此上述四国所签订的《会议纪要》及《部长级联合声明》可以作为联合巡航的国际法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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