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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国Valero公司诉芬兰Greeni公司案评析

    时间:2021-02-27 16:04:12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本文涉及买方美国Valero公司诉卖方芬兰Greeni公司案。Valero公司主张其通过协议排除了CISG的适用,并以卖方违反了货物买卖合同的约定为由向法院提出了即决判决的动议。2005年6月15日,法院否决了Valero公司提出的即决判决的动议,理由是本案存在着一些排除适用即决判决的真正的争议,诸如买方拒绝接收货物是否出于善意,以及卖方未能及时交付货物是否构成根本违约。本文对该案的基本案情、值得探讨的法律问题、法院的判决作了归纳和评析,并就该案对我国相关方面的启示进行了简要探讨。
      关键词:即决判决;法律选择;美国《统一商法典》第2-207条;CISG中的根本违约
      中图分类号:D41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1894(2007)01-0035-06
      
      一、案情概述
      
      本案原告Valero公司是一家在美国特拉华州设立的公司,其主要营业地在得克萨斯州的圣安东尼奥,专门从其他公司收购原料,混合加工成汽油。本案被告Greeni公司设立于芬兰,其主要营业地在芬兰的赫尔辛基,主要从事石油产品的买卖业务和远洋船舶的租赁业务。
      1. 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关系2001年8月初,Greeni石油贸易公司的股东、石油经销商Kokko联系了其货物经纪人Van,后者任职于Starsupply石油原料公司 (以下简称“Starsupply公司”)。Kokko告诉Van,Greeni公司有一定数量的挥发油意欲出售,并让Van代为销售。Van接受该任务后联系了Burt,后者是负责Valero公司在新泽西州帕斯安博(Peth Amboy)地区石油加工业务的。2001年8月15日,Valero公司(作为买方)和Greeni公司(作为卖方)通过Van以口头方式订立了买卖挥发油的合同,这种方式是Greeni公司标准的习惯做法。
      2. 合同条款该口头合同约定,由Greeni公司在2001年9月10日至20日期间将25 000公吨挥发油装运至Valero公司在纽约港的海滨油罐。合同成立时,这批挥发油库存在德国汉堡,为Greeni公司所拥有。当天,Van即用电传分别给Burt和Kokko两人发送了一份书面销售确认书。这份Greeni公司的确认书详细列出了双方口头合同的条款,包括:(1) 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交货时间、价格;(2) 装运挥发油的船只需经过Valero公司货物运输组的检查和认同;(3) 在整个运输期间,挥发油损失的风险由Greeni公司承担,直到在卸货港船上完成交货;(4) 该合同适用英国法律。
      2001年8月17日,Valero公司也给Greeni公司发送了一份书面销售确认书。这份书面确认书和Greeni公司的确认书有着大致相同的条款,但却声明双方的合同适用纽约州法律。Greeni公司对这一条款没有表示反对和赞同。
      Greeni公司很快选择了“Bear G号”来运输挥发油,并于2001年8月30日将该船提名给Valero公司。Valero公司运输小组的负责人Smith当即拒绝了Valero公司对“Bear G号”的提名,理由是它不符合Valero公司接收货物的标准。Van把Valero公司拒绝接受“Bear G号”作为运货轮的消息告诉了Kokko。尽管如此,Greeni公司仍决定使用“Bear G号”运送挥发油,理由是在两公司最近的一次交易中,Valero公司曾接受过该船作为运货船。
      2001年9月10日(即合同中规定交货的第一天),“Bear G号”在德国汉堡装载完货物后开始了航行。9月14日,合同双方又一次达成了协议,Valero公司接受由驳船运送的挥发油(由“Bear G号”运送至Valero公司的码头),期间的风险和费用由Greeni公司承担。协议还规定,“Bear G号”在2001 年9月20日之前运抵Valero公司指定码头的挥发油,Valero公司将以合同规定的全价接受;若在9月20日至24日之间运抵该码头,Valero公司将减价接受。
      “Bear G号”到达纽约港的时间是2001年9月22日上午3点30分,比协议规定的交货时间9月20日晚了27.5个小时。Greeni公司辩解说“Bear G号”的航行以及交货事宜分别受到了北大西洋“Gabrielle”飓风和美国“9•11恐怖袭击”的影响。“Bear G号”到达目的港时,Valero公司不允许该船将挥发油直接卸载到Valero公司位于Stolhaven Terminal的油罐里。鉴于此,Greeni公司便将货物装运至它过去客户的驳船上。截至2001年9月24日,Greeni公司没有将任何挥发油交付给Valero公司。
      Valero公司于是向美国新泽西州地区法庭提起部分即决判决的动议,理由是被告Greeni公司违反合同约定。Valero公司主张,由于Greeni公司未能在合同规定的交付期间内交付货物,Valero公司无法将挥发油与其他原料混和进行汽油生产,导致无法使其汽油产品于2001年9月30日之前投入现货市场,所受损失应由Greeni公司负责,因此其有权向法院申请部分即决判决的动议来追究Greeni公司的责任。
      
      二、本案中值得探讨的几个法律问题
      
      1. 美国诉讼程序中的即决判决制度本案涉及一个在美国民事诉讼程序中居于非常重要地位的制度——“即决判决”制度。这一制度起源于英国1855年“票据交易法案”,最初是以加快某些类型的商业证书的执行为目的,后来在美国扩大到可适用于除某些侵权案件和违背婚约的诉讼案件之外的几乎所有普通法案件。
      这一程序把形式问题与实质问题区分开来,加速对诉讼实质问题的确定,在进行完整审理之前筛除虚假或完全没有根据的请求或防御,使一方当事人通过引入外部证据就可证明有没有需要陪审团审理的“真正的争议”,如果有,是什么真正的争议。“在即决判决阶段,法院的职责不是衡量证据力的大小以及确定事件的真相,而是确定是否有真正的争议需要审判。”当经过辩论后认定没有真正的争议时,法官得以直接根据当事人在诉状中提出的主张就法律问题做出动议人胜诉的判决。提出即决判决的动议,只有在当申请人的“辩论、证言、对质问的答复、笔录证词以及宣誓证词,如果其中任何一项,显示没有作为实质性事实的真正的争议时,申请人有权得到法律的裁判”,该即决判决动议才会被准予。至于何谓“实质性事实”,它是指要在开庭审理时要去成功举证,成立了这些事实,方能胜诉,这即为“实质性”。
      根据Fed.R.Civ.P.56(c),即决判决的动议方负有指出地区法院缺少证据支持被动议方情况的责任。另外,根据Fed.R.Civ.P.56(e),如果动议方符合了他的举证责任,对方负有“列举出特定事实以证明存在需要审判的真正的争议”的责任。
      如果是否存在真正的争议不能确定,法庭就不应作出即决判决。即决判决动议通常的根据是诉状和在提出动议时可以获得的宣誓证词、笔录证词和其他形式的相关的证据,在宣称根据当时存在的记录,在实质性问题上没有真实的争议,因此动议方有权获得作为法律事实的判决。在不能确定某个实质性问题是否存在真正的争议时,如果诉状在整体上能使一个理性的人反对进行即决判决,这时就认为存在着真正的争议。法院会认为被动议方对存在真正的争议的辩解是正确的。即决判决是对真正的争议是否存在做出的确定,旨在对任何后来的诉讼产生排除效力,动议一旦获得支持,则该事项即被永远排除在审判范围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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