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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盲目服从而构成的犯罪|盲目服从

    时间:2019-05-11 03:14:57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服从工作安排是农民工的一项义务,但这并非意味着盲目或者绝对。否则,当心构成犯罪。  受命造假,也属帮凶  【案例】自2011年初以来,谷某为牟利,一直使用对人体有毒、有害的植物生长调节剂、防腐剂生产豆芽,每日约200公斤,且全部在蔬菜市场批发、零售。雇工李某明知真相,但仍长期为谷某生产。经质量部门检验,生产、销售的绿豆芽、黄豆芽中,含有大量尿素成分,从浸泡液、豆芽激素、豆芽生长剂中也检出尿素、6-苄基腺嘌呤等有毒有害成分。令李某没有料到的是,自己虽系打工,但也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个月并处罚金。
      【点评】李某与谷某属共同犯罪,同样必须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刑事责任。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李某的行为与之吻合:一方面,李某明知谷某是使用对人体有毒、有害的植物生长调节剂、防腐剂生产豆芽,明知此举为法律所禁止,明知会危及他人健康,却仍然积极参与,对危害听之任之,表明其与谷某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另一方面,李某与谷某实施了共同的犯罪行为,即一起生产、销售有毒、有害豆芽。虽然其是执行谷某的要求,但并不能排除其“帮凶”的身份,而只能说,谷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李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听话”和“谋生”不能成为其“免罪牌”。
      依令挪用,也是犯罪
      【案例】2011年元月,关某被一家国有公司聘任为会计,合同期限为四年。2011年6月28日,正在办公室上班的关某突然接到公司经理电话,称其好友刘某多次要求借100万元作注册资金,他虽多次拒绝,但现已实在顶不住,让关某带着印鉴章等去银行办一下手续。关某虽觉此事难办,但考虑既是经理出面,自然不会有自己什么事,遂照办了。谁知,因刘某携款潜逃,出借公款之事于4个月后东窗事发。直到手持法院的刑事判决书,关某仍是满脸委屈。
      【点评】关某已构成挪用公款犯罪。一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挪用国有资金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指出:“对于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国有资金归个人使用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即关某虽是聘用人员,但其受国有公司的委托从事会计工作,故当属挪用公款罪的主体;另一方面,虽然经理的指令使其受到心理强制和意志压制,但执行命令正当的前提必须是合法,而其明知经理违法,明知超出了自己职责范围,自己应当且有条件加以阻却而不阻却。
      奉命逃逸,也要严惩
      【案例】桂某是一家公司的货车司机。2011年6月19日深夜,桂某驾车送完货,因急于返回而超速行驶时,将避让不及的李某当场撞死。紧急停车后,桂某立刻电话告诉了公司副总。副总得知现场并无他人,也无监控装置,遂指示“趁现在没人,赶快跑。”原想报案听候处理的桂某认为“听领导的,不会错”,遂立刻驾车逃逸。不料,本可被处缓刑的桂某,却因逃逸而被从重判处有期徒刑5年。“听领导的也要我担责?”宣判后,桂某满腹狐疑。
      【点评】桂某必须受到严惩。交通肇事逃逸是指行为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从中可以看出,只要有逃逸行为就必须从重处罚,而不管是出于什么原因、基于什么理由,哪怕受他人指使、根据上级指示而逃跑也不例外。尽管桂某是基于服从副总命令而离开,但并不能排除已实施为逃避追究而逃跑的事实,故不能减轻罪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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