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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探析社员权新的保障体系框架构建|如何构建信息网络的安全保障体系

    时间:2019-05-05 03:29:49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纵向历史发展的角度,在社员权的产生、发展、成熟的成长线索来研究社员权的性质,研究法人制度对社员权的影响。重新定位社员权的性质,试图寻找现有社员权保障体系的不足,在原有法律保障的基础上去衔接新的保障体系框架。
      关键词:民事权 社员权 保障体系
      社员是社团的民事主体,是享有社团权利的最基础成员。社团是基于一定的盈利或非盈利的目的而缔结的组织。组织内部有明确的章程,社员之间有明确的权利义务。社员之间主要是通过章程的形式组成,通过章程确定社员与社员之间、社员与社团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而社员权是社员享有对社团权利义务的总的抽象,是社员享有社员权利的抽象概念。民法学界对社员权的概念众说纷纭。主要有民事权利说、社员地位说、混合权利说。
      1.社员权的特征
      1.1社员权并非人身权
      人身权,是指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与其人身紧密联系而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人身权是一种与特定民事主体的人身密不可分,具有专属性的民事权利。通常情况下,人身权不得以任何形式让与他人,即不得买卖﹑转移﹑赠与或继承。社员权里面的股权是可以买卖﹑转移﹑赠与或继承。在我国《公司法》里面规定股权的继承: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人身权是开始与出生终止与死亡的。社员权是开始于出资或按章程、法律的规定的生效要件产生,是终于社员自由合法退出或符合法律或章程的退出规定,是自由意志与法定规则相结合的体现。人身权是一种没有直接财产内容,不直接体现为一定的财产利益的民事权利。因此人身权不能用金钱去衡量,只能用一定的观念对其作出评价。社员权有直接为经济利益为目的而建立的团体,体现了一定的财产性。像社员权中股东的股权就是体现财产性最好的例子。
      1.2社员权是具有相对性的绝对权
      社员对于社团所享有的权利,在社员与社团、社员与社员内部之间的权利具有相对性。在社员与社员之间的相对性在我国主要有资本多数决定制度: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社员与社员之间是具有独立性的,相对于社员之间,社员权利的实施是相对于其他社员而实施的。社员与社团内部之间的相对性主要有承担责任的不同。社团是相对于社员承担独立的责任,而股份有限公司是以公司名义承担责任,股东是相对于公司以出资承担有限责任。社员权对外的不特定的第三人具有绝对性,这种权利对外宣称的是一种绝对性的权利关系,任何不特定的第三人都是社员权的消极义务人。在遭受侵害时可以针对任何第三人可提出主张与提起诉讼。社员权对外它是绝对权,对内它是相对权。
      1.3社员权是私法权利
      社员权的一个明显特征就是,它排除公权力对社团的过渡干涉,社团一切行动的根源都源于社员权的授予。全体社员通过契约的方式给与了社团的独立权利与义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规范特殊利益团体的行为。每一具体的特殊利益团体在市场经济大潮中无疑都将实施追求自身利益的行为,如不规范这些行为,一些人在行使自己权利时就有可能对他人的权利进行伤害。如果用私法的形式给以规范,人们就能在追求利益时和睦相处,即使出现侵害他人权利的现象,也可以依法获得补偿。特殊利益团体,它们就有独立的、自由的契约权,否则它们将无法进行任何经济活动。特殊利益团体,它们就有独立的自治与经营意志与承担责任的独立性。既为特殊利益团体,它们应享有受益权,如若它们追求利益的成果全部被国家或其他主体无偿占有,那它们就将失去积极性。既为特殊利益主体,它们应有要求国家给予保护的独立请求权,如无这一权利,那它们追求利益的各种活动就会受到破坏。作为特殊利益的独立市场主体,上述权利只有在私法中被肯定,它们才有可能独立地从事市场经济活动。社团自治,离开社员权是不可能实现的。
      2.社员权的法律救济途径
      社员权与其他私法权利一样,都有被侵害的可能或危险,并且社员权是民法中重要的权利,所以必须对社员权设定行之有效的法律保护途径。依笔者愚见,侵害社员权的行为,既适用侵权行为说,也适用合同违约说。其一,对于不特定第三人对社员权的侵害当然可以通过侵权行为法的一般规范来调整,因为社员权的权利人很难与不特定第三人签订合同,用合同方式进行救济的方式就失去了可行性,所以侵权行为法是作为保护社员权的一般规范。其二,当社团或其他社员对另外一些权利人进行内部侵害的情况下,社员权的权利者之间和社团之间可以通过签订契约的方式对各自的权利进行在先保护,所以用违约行为说来保护社员权的途径也是可行的,在这种情况下社员既可以选择更有利于自己的合同违约或侵权行为说来寻求法律救济。法律的救济途径主要有公力救济与私力救济。
      2.1社员权的私力救济
      社员权的私力救济主要是通过自己的积极行为来保护可能或已经受侵害的社员权利益。主要可以通过自助行为,自救行为。由于社团的权力是全体社员通过契约赋予的,社团权利是代表社员权利的集合体,但社团又独立于单一的每一个社员单独存在,社团的行为具有独立性,这样社团可以凭借自己的独立人格、独立的财产、独立的责任来维护自己的权利。社员可以通过建立章程的在先行为来约束社团行为的侵权或其他社员对自己社员权利的侵犯。通过契约的方式赋予社团权利,约束社团行为。
      2.2社员权的公力救济
      当社员的利益无法进行私力救济时,国家机关应该伸出保护的双手。国家对私力救济无法完成的范围,可以通过司法手段对社员进行必要的救济与补充。行政机关可以通过对社团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方式来约束社团于社员。对构成犯罪的,司法机关应该主动履行检举控告的职责。
      3.结论
      社员权是不同与传统人身权与财产权之上的民事权利,它的产生和发展改变了传统民事权利体系的格局,打破了人身权与财产权一直以来对民事权利的二统天下局面。社员权的产生和发展一定程度上推动了法律对社团权利的保护使民法由契约向身份的回归,有效地弥补了民法传统调整模式的缺陷,增强了民法对社会生活的调整。对新经济时代人和性团体、资和性团体谋求团体利益与社员利益的提供双向保护。所以对社员权的研究是有法学历史意义的。
      参考文献:
      [1]刘得宽.民法总则[M].台北: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82.100.
      [2]潘维和.中国民法史[M].台北:汉林出版社,1982.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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