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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浅谈现代信息检索中的个人隐私问题] 信息检索的基本步骤

    时间:2019-04-04 03:24:18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信息时代人们能够使用和开采的信息量极其巨大,其中隐含大量的个人隐私信息。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个人资料频频遭滥用、窃取,检索技术的发展,在信息时代成为侵犯个人隐私权权利的杀手。而且隐私受到侵犯的人们不能堂而皇之以隐私权侵犯进行诉讼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本文通过个人信息检索及个人隐私权的情况分析,总结了信息时代个人隐私的范围及保护措施。
      关键词:信息检索 个人隐私 个人信息 保护
      1、信息检索的现状
      信息检索起源于图书馆的参考咨询和文摘索引工作,随着科技发展,检索手段和方法都得到极大的提高。
      1.1 信息检索的发展
      近十年来,互联网上的信息资源以指数级的速度在增长,网络时代给我们带来了海量的信息,也推动了信息检索技术的产生和迅速发展。 1990年蒙特利尔大学学生Alan Emtage发明了Archie,它主要是检索网络中得的文件检索,再从“机器人”发展到1994年Michael Mauldin的Lycos,再到同年4月Stanford大学的两名博士生David Filo和美籍华人杨致远共同创办了超级目录索引Yahoo,它是以分类概念为主。搜索引擎进入了高速发展时期。现在比较有名的还有中国的百度,及美国的Google。现在自然语言的处理技术目前已广泛应用于网络信息资源的检索与标引,它能给用户一个很好的交互界面,通过对页面关键字进行倒排索引,用自然语言表达主题概念,当达到深度分类时,就可形成专指的主题概念,从而使对表达语义的概念产生与客观一致的分解。当某事物表达的是多个主题或同一主题的多个方面时,错综复杂的多个概念间便可建立起更为简便有效的方式,从而提高对索引的控制能力,大大降低标引工作的难度和成本,提高了检索效率。随着智能检索技术即可以模拟人脑的思维方式,分析用户以自然语言表达的检索请求,自动形成检索策略进行智能、快速、高效地检索,也就是近年来被称为“智能搜索引警”的网络工具。信息检索变得更加便捷。它的飞速发展在给我们带来效益、带来方面的同时,也把很多系统的漏洞和个人隐秘信息展示在大众面前,使得个人信息成为被侵犯的重要对象。
      1.2 典型案例
      案例1:2006年4月的“踩猫事件”。网民们辨识出视频中出现的大桥,认出了视频拍摄地点是黑龙江萝北县,并迅速挖出了踩猫者,一位离婚的中年护士。尽管并没有触犯法律,该护士仍然被单位解职。
      案例2:2007年4月的“钱军打人”事件,肇事司机钱军蛮横地殴打老人,很快钱军和其妻子的电话号码、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工作单位、孩子上学的学校全部曝光,许多人发短信给他的妻子,声称要弄死他们一家。钱军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逮捕。
      案例3:某女士在与人进行房屋交易时未能达成协议,发生点纠纷,竟被对方在某网站论坛上公开了赵女士的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和工作单位,并污蔑成一个专门借卖房子名义骗人骗钱的骗子。给赵女士生活带来众多困扰。
      上面的这些大都是通过网络信息检索,利用搜索引擎进行搜索,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甚至他人隐私。智能搜索引擎的发展,给我们的信息检索带来了很大的方便,但对网络信息安全的影响也很大,尤其是对个人信息安全构成了巨大的威胁,其中存在严重的侵权问题。没有经过当事人同意就将当事人的真实情况,比如姓名、单位、图片、以及生活细节等个人详细信息公布于众,打破了当事人的正常学习、工作和生活秩序,造成不必要的精神压力,特别是对方有可能只是个无辜者。
      2、个人隐私的定位
      2.1 隐私权
      隐私权是指作为一个自然人,享有的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或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而且权利的主体对他人在何种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私生活,对自己是否向他人公开隐私以及公开的范围和程度等具有决定权。作为一种基本人格权利,公民“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
      2.2 网络隐私权
      网络隐私权并不是法定概念,现在也没用相关的法律规定,只是一些学士研究的说法。一些学者研究认为网络隐私权,广义上说应该是网络隐私不受侵害、不被公开,不被利用的权利。也有一些学者认为“网络侵权是公民在网上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和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
      现在的网络活动中,隐私内容通常包含着经济利益,为谋取利益最大化的商家往往会利用网络获得个人隐私,从而进行谋利。例如,你邮箱里会收到来自某些公司的广告;你在某网站注册时填写的手机号会收到垃圾短信,可能会导致是你额外支出等等。在网络信息时代,如何保护网络中的个人隐私,越来越成为亟待解决的重大课题。
      2.3 网络隐私权的范围
      信息技术下的个人隐私权表现为个人数据的隐私权,信息技术下个人隐私以数据的形式存在,个人数据是指有关可识别的自然人任何信息,因此也是最容易泄露的一种人格权。
      网络中,包含个人数据的信息有两大类,一种是私人电脑中的信息,网络活动中涉及个人财产,信息等不希望别人知道的信息,如银行卡账号密码等;一种是自己主动在一些如微博,空间中公开的个人资料。后一种情况下,如果是网站要求必须注册的信息,网站有责任保证数据的安全性,而且不得随意泄露用户的个人信息。简单的说,一切主人不希望泄露的,而又必须填写的或者个人利用网络空间存储的信息都属于网络隐私,这其中就包含个人资料。
      我国台湾地区《电脑处理个人资料保护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个人资料,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身份证统一编号、特征指纹、婚姻、家庭、教育、职业、健康、教育、财务状况、社会活动及其他足资识别该个人之资料”也可以分享其他各国的相关定义,可以认为对某个人作为存在而言的所有信息都可以作为个人资料。”目前,个人资料安全情况不容乐观。在信息化检索技术高速发展的今天,个人信息、私密照片、生活影像、各种账号信息等的泄漏,都会导致大量深层信息被曝光、挖掘和利用,从而给个人带来不必要的困扰,进而引发进一步的违法犯罪行为,带来更为严重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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