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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电网企业年金比例【电网企业年金政策解析及纳税筹划研究】

    时间:2019-04-02 03:28:42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企业年金是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是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建立企业年金有利于企业建立稳定的分配制度,从而稳定职工的执业心态,提高职工对企业的信心,有助于创造良好的企业文化,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建立企业年金有利于吸引人才,有利于挖掘、发挥各类人才的聪明才智;建立企业年金有利于企业节约税收。根据《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相关规定,企业年金主要由个人缴费、企业缴费和年金投资收益三部分组成。企业缴费的列支渠道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职工缴费可以由企业从职工个人工资中代扣。电网企业在建立企业年金过程中,必然涉及到企业缴费部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个人缴费和企业缴费的个人所得税问题,以及年金投资收益的相关税务问题,需要电网企业把握好税收政策,谨防发生纳税风险。
      一、年金涉及相关税收政策解析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94号,以下简称国税函[2009]694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以下简称财税[2009]27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补充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9号,以下简称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9号)的规定,企业年金的分配,应纳入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范围进行管理,具体按以下政策规定执行:
      第一,企业年金的企业缴费计入个人账户的部分(以下简称企业缴费)是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所得,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在计入个人账户时,应视为个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与正常工资、薪金合并),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当期应纳个人所得税款,并由企业在缴费时代扣代缴。企业年金的企业缴费部分计入职工个人账户时,当月个人工资薪金所得与计入个人年金账户的企业缴费之和未超过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但加上计入个人年金账户的企业缴费后超过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其超过部分按照国税函[2009]694号第二条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2011年1月30日起开始适用新政策,2011年1月30日前适用国税函[2009]694号)
      第二,企业年金的个人缴费部分,不得在个人当月工资、薪金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
      第三,按照《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的规定,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其中企业缴费不超过个人全年工资总额的十二分之一,企业与个人的共同缴费不超过个人全年工资总额的六分之一,对超过该标准之外的其他补充养老保险收入,应全额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第四,企业年金的企业缴费总额不超过企业全年支付的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五,对超过百分之五的部分,不得在当年计算企业所得税之前扣除。
      第五,对因年金设置条件导致的已经计入个人账户的企业缴费不能归属个人部分,其已扣缴的个人所得税应予以退还。其退还计算公式为:应退税款=企业缴费已纳税款×(1-实际领取企业缴费/已纳税企业缴费的累计额)。
      (一)年金企业所得税政策解析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电网企业执行上述政策时,应关注如下要点:
      1.财税[2009]27号文并未对补充养老保险的形式作出明确限制。实务中,电网企业能否在信托型企业年金与契约型商业补充养老保险两种形式中任选一种并将其费用在税前扣除,不同地方掌握的政策口径存在差别。
      2.电网企业应为全体员工支付补充养老保险,如果只是为部分员工缴付,则不得在税前扣除。通常情况下,税务机关也不接受电网企业为部分人员缴付并按缴付人员比例计算税前扣除的做法(个别税务机关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3.税收政策中未明确税前扣除限额的计算方法。实务操作中有两种可能的方法:第一种,按照企业的年度工资总额乘以5%计算税前扣除限额,企业实际缴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用总额超过限额的部分进行纳税调整;第二种方法,按照每一位员工的年度工资总额乘以5%计算其税前扣除限额,电网企业为该员工实际缴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用超过限额的部分进行纳税调整。显然,后一种方法不认同企业在员工之间实行有差别待遇的缴费标准。
      4.补缴企业年金能否在税前扣除的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曾规定,企业按规定的标准补缴基本养老保险和补充养老保险,可以在补缴年度的税前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相关税收政策中未明确这一问题。
      5.财税[2009]27号文规定的税前扣除标准为企业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部分,不包括职工个人应承担的部分。我国《企业年金试行办法》规定,企业年金所需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企业缴费每年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1/12,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合计一般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1/6,职工个人缴费可以由企业从职工个人工资中代扣。由此可见,职工个人缴费部分属于工资总额的组成部分,只要按规定缴纳了个人所得税,就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二)年金个人所得税政策解析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94号)和《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补充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9号)对企业年金的个人所得税政策作了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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