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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脑死亡的伦理反思_脑死亡的伦理意义

    时间:2019-01-20 03:34:04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20世纪60年代以来,随着器官移植的发展,脑死亡的概念提上日程。历经40的洗礼,脑死亡被西欧医学发达的国家普遍接受,并有80多个国家完成了脑死亡的立法。然而,脑死亡在我国大陆一直悬而未决。脑死亡究竟是什么?传统的心肺死亡标准是否已经过时?我国需不需要立法确认脑死亡标准?本文通过列举分析支持脑死亡标准的各种理由,从伦理学的角度一一予以驳斥,达到对脑死亡标准的反思。
      关键词:脑死亡标准;心肺死亡标准;伦理;反思
      中图分类号:R2 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009-9166(2009)014(c)-0138-02
      
      自1968年哈佛医学院首次正式提出“脑死亡”概念及检验标准以来,脑死亡成为世界各国的医学、法学、伦理等众多学界的热门讨论话题。历经四十年的洗礼,脑死亡被西欧医学发达的国家普遍接受,并有八十多个国家完成了脑死亡的立法[1]。从公共政策角度,脑死亡似乎成了大势所趋。顺应国际大潮流,我国港台地区已经实行了脑死亡的诊疗标准,大陆地区的众多学者也对脑死亡持肯定态度。关于确定脑死亡标准的可行性报告、伦理意义及立法建议接踵而至、竞相争艳。面对这种“脑死亡热”,笔者不禁自问:传统的心肺死亡标准真的已经过时了吗?脑死亡标准是科学的进步还是大众的盲从?本文通过列举支持脑死亡标准的各种理由,逐个分析后予以驳斥,从而提出作者自己关于死亡标准的看法,即大部分情况下,心肺死亡标准仍然准确可靠,脑死亡标准充其量只是传统标准的补充。更确切的说,脑死亡标准只是拔除呼吸机的标准而非死亡的标准。
      一、支持脑死亡标准的理由
      脑死亡包括全脑死亡、脑干死亡和高级脑死亡。就分类而言,全脑死亡更为大众所接受,及包括脑干在内的全脑功能不可逆地丧失。若没有特别说明,本文所涉及的脑死亡也是指全脑死亡。
      1968年,美国哈佛医学院鉴定脑死亡定义特别委员会发表了著名的《不可逆转的昏迷之定义》一文,开宗明义地说明了之所以提出脑死亡新标准的理由,是因为一个脑死而心未死的昏迷病人,对他自身、他的家庭、医院及那些等待医院病床的人而言都构成很大的负担。其次,落伍的死亡判准不利于器官的移植[2]。几十年过去了,支持脑死亡标准的理由依旧如故,没有新意,充其量只是对以上几点理由的补充和修饰。具体罗列如下:
      第一,脑死亡标准比传统心肺死亡标准更为科学。主要原因如下:1、大脑是人体的中枢器官,是人体的中心控制系统,具有统领性。2、呼吸机、重症监护和心脏移植的发展,使得传统的死亡标准受到质疑,心肺死不代表生命死。3、脑细胞的不可再生性及脑移植的技术和伦理障碍决定了脑在人体中的权威性和不可替代性。4、传统的死亡标准,单纯从心跳呼吸来确立死亡,是属于生物学死亡的标准;而脑死亡标准,则能够把人的死亡提高到即是社会的、法律的,也是哲学的、宗教的东西这一高度来认识[3]。
      第二,脑死亡标准有利于节省医疗资源,有利于医疗资源更合理的分配。许多学者指出,我国的医疗资源本已稀缺,而医院里维持脑死亡病人的生物学生命,耗费了巨大的卫生资源,这使得医院和社会都背上了沉重的负担。耗费巨大的医药资源只是为了维持毫无意义的生物学生命,这不符合社会公益原则。脑死亡标准的确定,既有利于社会的公共利益,也有利于死者家属的利益和维护死者的尊严[4]。
      第三,脑死亡标准有利于器官移植事业的发展,缓解器官严重缺乏的难题。器官移植技术的发展给人们带来了生的希望,但器官来源的稀少及尸体器官的局限性又变成了众多患者的绝望。脑死亡诊断标准的出现解决了这一难题,因此大众把急切的目光纷纷投向脑死亡患者。那种迫切的心情不亚于促销季节商品的抢购。既然脑死亡被提上日程,他们会认为脑死亡患者捐献器官是理所当然、天经地义。有学者明确提出,“个人的机体不仅属于自己,也应属于社会。器官移植是个人机体继续服务于他人和社会的一种重要而又特殊的方式。个人的生命是有限的,器官移植则使个人的生命在他人生命中得到延续,体现出人道主义精神、人类的爱心和社会责任感。宣传脑死亡,鼓励脑死者捐献遗体用于器官移植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需要,也是人性的一种传递和提升。”[5]
      二、重新检讨脑死亡标准
      在众多学者的义正词严下,反对脑死亡标准显得十分需要勇气。脑死亡标准真的只是科学标准,不参杂一丝的私欲?脑死亡标准必然取代传统心肺死亡标准吗?不见得。笔者看来,脑死亡标准不仅是医疗技术发展的产物,也是经济社会特定的产物。脑死亡标准实际是利益驱动的结果,科学成分显得微乎其微,可以忽略不计。
      (一)脑死亡标准背后的伦理倾向及反思
      上文罗列的几点支持脑死亡的理由,除了第一点就事论事外,其他两点都是权衡利益的结果。脑死亡标准似乎不是一种目的,而是达到某种效果的手段。这是典型的效果论,是功利主义的行为评价模式。即将行为的道德评价建立在后果之上,以行为结果所涉及的快乐和痛苦的增加与减少来判断行为的善与恶。因此,脑死亡标准的背后的伦理倾向是功利主义。
      功利主义的代表人物边沁告诉我们,行为的效果决定行为的善恶,而不是行为的动机。在他看来,行为的道德本质就是功利,行为过程就是计算和取得功利的过程。如果行为导致的快乐多于痛苦,那么行为为善;反之行为为恶。根据边沁的理论,如果损害一个人的利益能给大多数人带来好处的话,那么这种行为是可取的,并且是道德的。从这方面来说,确定脑死亡标准确实是众望所归、无可非议。与其浪费钱财在一个必然归西的人身上,不如节约资源造福更广大的病患。多么冠冕堂皇的理由!仿佛不支持脑死亡标准即是大逆不道,必遭天谴!那些脑死亡患者本已虚弱至此,又何来力气反驳这些貌似人道的说辞?
      其实,只要不把效果论当作天经地义即可找到上述说辞的漏洞。救死扶伤、治病救人从古至今就是医学的黄金定律。医学是人道的事业,人道主义的精神始终是医学灵魂。1975第29届世界医学大会通过的《东京宣言》中指出:“实行人道主义而行医,一视同仁地保护和恢复躯体和精神的健康,去除病人的痛苦是医师特有权利,即使在受到威胁的情况下,也对人的生命给予最大的尊重,并决不应用医学知识作相反于人道的事。”[6]生命是不能拿利益来衡量的,如果有机会选择,我想谁都会选择不惜一切代价换取生命!生命是用来尊重而不是用来计算的,生命无价!面对死亡我们更应该严肃和认真对待,我们唯一能做的就是默哀、让死者安息。那种对脑死亡的渴望和对器官的虎视眈眈是人性自私的表现,是对死者的不尊重!死者的尊严何在?医学的价值何在?对待生命我们应该一视同仁!如果连生命也需要衡量价值的大小,那这个世界太悲哀了,那就是现实版的“美丽新世界”。在那里,社会就是制造生命的大工厂,冰冷无情,没有一丝温度。那样的世界真的是我们所希望的吗?
      (二)脑死亡标准是否比传统心肺死亡标准更为科学?
      很多学者主张脑死亡标准是科学的、精确的,应当取代传统心肺死亡标准。笔者认为这个结论过于武断,证据不足。具体分析如下:
      首先我们必须弄清脑死亡标准适用的对象和条件。我们并非要追究医学的细节,而是关系到脑死亡标准的应用领域问题。我国器官移植著名专家陈忠华教授在回答记者的提问中明确指出,“脑死亡是以中枢性自主呼吸完全停止为首要特征的脑干或全脑功能永久性丧失,并且正在使用呼吸机人工通气维持无效心跳的一种特殊临床死亡状态。如果一个病人不需要用、还没有用上呼吸机,或用上呼吸机是为了辅助呼吸而不是完全替代呼吸,那就没有讨论脑死亡和做脑死亡判定的必要。研究表明,脑死亡仅占医院死亡的3.3%、ICU死亡的11.7%,与大约90%的临床死亡案例无关。”[7]可见,脑死亡的应用只是与呼吸机有关的那一点点领域,这也是脑死亡科学于传统心肺死亡标准的地方。具体说来,如果没有呼吸机的发明,心肺死亡标准没有一点问题。也就是说脑死亡标准专门为那3.3%的人而设的,与大部分人无关。传统的心肺死亡标准在一般情况下仍然可靠,临床上90%的领域仍然应用这一标准。正如苏镇培所说,脑死亡标准只能是心肺死亡标准的补充。怎么能把脑死亡标准与心肺死亡标准完全对立和分割开来,比较哪种更科学?[8]而且,笔者看来,脑死亡用不着上升为一种死亡标准。脑死亡标准完全是呼吸机应用带来的后果,那么就由它解决呼吸机的摘除问题。一旦出现脑死亡,医院有权停止对患者的呼吸支持,让患者自行死亡。
      其次,作为人体的中枢,大脑确实具有决定性的作用,但这一事实并非意味着需要更换死亡标准。因为传统的心肺死亡标准实际上包含了脑死亡标准。经典的心肺死亡标准包括心跳、呼吸停止,意识丧失,瞳孔散大,所有深浅反射消失,肛门括约肌松弛等多器官系统功能丧失,这实际是“脑死亡+自主呼吸停止+心跳停止=死亡”[8]。既然传统标准更为全面,除非利益的诱导,否则不需要大费周章更改标准。而且脑死亡标准并非就是终极科学标准。随着医学技术的发展,脑移植技术肯定会大有突破。当未来的脑移植和今天的心脏移植一样普遍时,我们是否还敢说脑具有不可替代性?许多学者认为脑移植不仅存在技术上的难题,更具有伦理上的障碍,但是随着时代的发展谁能肯定世人的观念永远不变呢?而且脑组织移植近年来取得了很大的进展,或许几十年以后直接通过脑组织移植就能解决脑部问题也未尝没有可能。那到时候是否又要改变死亡标准?还会有什么死亡标准?
      最后,有学者认为传统的心肺死亡标准属于生物学死亡的标准,而脑死亡标准把人的死亡提高到哲学这一高度来认识。第一,这位学者没有认识到心肺死亡标准包括脑死亡标准;第二,死亡标准本身属于医学范畴,从来就是生物学标准,不会也不可能是哲学标准。根据哲学理论将会出现无数个死亡标准,因为哲学家们对人的本质没有统一的认识。
      三、结语:综上所述,传统心肺死亡标准在一般情况下仍然准确可靠,是绝大部分临床死亡案例的诊断标准。脑死亡标准只是心肺死亡标准的补充,而非取而代之。与其说脑死亡标准是科技进步的产物,不如说是利益驱动的结果。如果脑死亡患者的器官毫无用处,我们还会迫不及待肯定脑死亡标准吗?在生命领域,义永远先于利,人道主义原则是我们考虑问题的第一位。笔者并非否认利益的重要性,人总是要生存的,而生存必须依靠利益。但是把握分寸很重要,不能惟利是图,极端只会把人推向毁灭的深渊。最初,人类对自然一味索取也被认为是天经地义,但后来遭受了大自然沉重的报复。现在,人类又将索取的魔掌伸向了人类自身,不知道该说可怜还是可恨?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
      作者简介:林瑞娟,女,(1985.2- ),江苏盐城人,中国政法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07级研究生,研究方向:应用伦理学。
      参考文献:
      [1]陈忠华主编:《脑死亡:现代死亡学》,科学出版社,2004年12月第一版
      [2]陈雪春:《中国脑死亡鉴证--关于死亡新标准的公众调查》,江苏人民出版社,2003年4月第一版
      [3]宋儒亮:《脑死亡与器官移植关联、争议与立法》,法律出版社,2008年7月第一版
      [4]罗秉祥编:《中外医学哲学--死亡》,Swets&Zeitlinger Publishers,1999年8月第Ⅱ卷第3期
      [5]张天锡,关于脑死亡临床诊断标准的刍议,中华内科杂志2004年4月第43卷第4期
      [6]罗秉祥,导言:确定死亡之医学及哲学问题,中外医学哲学1999年8月第2卷第3期
      [7]李舜伟,脑死亡--理论与实践[M].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2007:16-18
      [8]关宝瑞,朱勇�,确立脑死亡鉴定标准的伦理学意义探究,南京医科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年3月第1期
      [9]陈忠华,以呼吸机为中心,重新论定义脑死亡--关于脑死亡的问与答,医学与哲学(人文社会医学版)2008年1月第29卷第1期总第348期
      [10]苏镇培,论心、脑死亡标准不能分割,中国神经精神疾病杂志2008年第34卷第3期
      [11]张玲,关于我国脑死亡立法的社会学思考,中国医学伦理学2006年6月第19卷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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