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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届“人大建设与公民参与”学术研讨会综述

    时间:2021-07-05 16:02:41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2016年11月26日至27日,由中山大学政治与公共事务管理学院、中山大学当代中国政治研究中心联合主办的第二届“人大建设与公民参与”学术研讨会召开。来自全国各大院校的专家学者以及各地方人大机关的相关工作者共四十余人出席了此次会议。开幕式由中山大学政治与公共事务管理学院教授何俊志主持,中山大学政治与公共事务管理学院院长肖滨教授发表致辞。
      在为期一天半的会议中,与会嘉宾们围绕“中国选举制度的理论与实践”“代表行为与代议过程”“预算审查与过程监督”“国际经验比较与借鉴”“人大运行机制改革与完善”“代议政治与政府治理”六个议题展开了深入讨论。本文拟结合与会学者提交的论文及会议现场的研讨交流,就主要的理论观点进行简要的梳理与评述。
      一、选举过程与选举实践
      (一)选举制度与中国政治体制
      选举制度是现代国家政治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人大建设”这一议题中不可缺少的一环。但我们应如何理解选举制度呢?华东政法大学汪仕凯认为对于这一问题的回答存在着两种路径。一种是从自由民主的角度来理解,另一种则是更加宽泛地从现代国家的角度来理解。在前一角度之下,选举制度在现代国家中居于首要的基础性地位,政治统治的合法性主要来自于公民授权,选举制度就是合法性的再生产机制。而且伴随着第三波民主化的推进,自由民主体制甚至与选举制度等同了起来,并出现了自由民主体制就是选举民主之说。
      但若只从自由民主的角度出发,会在一定程度上局限我们对非自由民主国家的选举制度的了解,致使不能客观的理解这些国家选举制度存在的意义及其功能。由此,汪仕凯认为,我们更应从现代国家的角度来重新审视选举制度。
      在当前看来,中国政治体制的合法性主要并不在于选举制度,其合法性是在阶级革命中逐步建立起来的,正如复旦大学浦兴祖教授所言,是来自于人民的选择、历史的选择。因此,选举制度在中国政治体制中占据的只是次要的位置,位居首要的是党的领导制度。
      浦兴祖教授认为,在中国政治体制中,最重要的一对制度关系就是党的领导制度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关系。而在人大代表的选举过程中,是会体现出一定的党组织意图的。这种组织意图的来源既是希望能坚持一党执政,同时也能实现人大制度的广泛代表性。
      当然,仅从阶级革命中获取合法性的“旧传统”不可能长期持续下去。选举制度同中国政治体制的合法性之间的关系正在不断强化,选举制度在中国政治体制中的地位也在不断提升。在这一发展趋势之下,处理好党组织意图与选民意志的关系,处理好代表性与民主性的关系就显得尤为重要。浦兴祖教授主张在坚持党对选举的领导权的前提下,带头尊重选民意志,实现组织意图与选民意志的统一。相似地,汪仕凯也认为要重构执政的合法性,就必须要妥善处理绩效合法性与法理合法性的关系,平衡执政精英与普通大众的利益。
      (二)选举制度实践与质量评估
      中国选举制度的实践有众多具体的层面。北京市社会科学院雷弢教授从“被选举权”这一角度,深入解析了地方人大代表选举中的自荐参选人现象。依据其参选动机,雷弢教授将自荐参选人划分为“理想型”“维权型”“功利型”三种类型,并详细描述了不同类型的自荐参选人在竞选中的境遇和表现。在他看来,自荐参选人的出现体现了选民的自主权利意识的觉醒,而且,这些自荐参选人能把社会多元化利益群体的各方利益诉求带入基层人大代表选举中,使选民群体的切身利益和选举行为的关联度日趋提高,从而为基层人大选举注入新的驱动力。
      武汉大学楼笛晴则从代表履职与选举制度关系的角度,重点关注了中国人大代表的活跃程度与其连选连任的关系。通过对某一中部城市的代表履职数据进行的统计分析,她得出结论,履职情况与人大代表的连选连任没有关系,反而人大代表自身的背景和职业对其连任更具影响力。由此可以认为,中国人大代表的结构具有一定的政治安排性,且其代表也不具有类似于西方代表的竞争性。
      在选举制度的理论构建与实践探讨都在繁荣发展的同时,如何对选举的质量进行评估成了一个新的热点议题。中山大学何俊志教授首先梳理了西方民主国家进行选举质量评估的操作模式和常用指标,并对这些指标在中国环境下的适用性做了探讨。在中国现存的评价指标上,尝试构建新的評估体系。这一体系中包括三个重要的维度,即体现参与的参与度指标,这与投票率有关;体现竞争的竞争度指标,这包括内在竞争度和外在竞争度两个方面;体现公平的抗议性指标,具体体现为废票数。
      当然,选举质量评估的指标构建是一个较为复杂的问题,不同的选举制度应当有不同的评估标准。正如雷弢所认为的,不同的选举制度的背后具有不同的运作逻辑,或民主价值的逻辑,或非民主价值的逻辑,两套逻辑不一样,用以评估其质量的指标也应具有差异。
      尽管对人大选举制度的评价指标体系还不够成熟,从总体上来看,中国的地方人大代表选举实践,在很大程度上仍然处于动员式选举的状态,选举的竞争程度也相对较低。然而,不可否认的是,自荐参选人等现象的出现确实反映出了选民权利意识的觉醒,从这一角度来看,中国选举制度的实践与理论仍将会有新的发展。
      二、代议过程与代表行为
      (一)代表的履职及其影响因素
      代表的履职及其行为特征一直是人大研究中的核心议题之一。到底是何种因素影响着代表的行为和其履职的积极程度?与会学者们就这一问题从不同的角度给出答案。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李翔宇从结构功能主义的视角,探讨了组织利益集团对人大代表行为的影响。她认为,在代表形成建议的过程中,组织化的利益随处可见,而这些组织是指以政府为代表的官方机构。代表提建议或者议案并不仅仅是一种自主体的行为,其背后在传递利益,在传递一些组织的意愿和意图。通过实地观察她发现,人大代表在形成建议和议案的过程中,会主动寻求同级政府的帮助,要求他们提供建议材料、协助议案起草。如此,这些官方机构的意愿就输送到代表手中,进而由代表传达到上一级人大之中,从而让上一级政府也能了解到他们的意愿。这种现象尤为突出地表现在政府与人大代表合作争取上级资源之时。而且这种人大代表和政府合作的议案往往也能在上级代表中得到重视。由此李翔宇认为,人大与地方政府的此种“合作”模式,在一定程度上激发了人大代表的代议功能,并推动了代表履职的地方化倾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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